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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4 15:19:56| 人氣74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爭取扶養費之同意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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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歷經5 年又2個月後,提給付扶養費之訴,依行政院主計處國人平均消費計算後,

我跟垃圾平均分擔扶養費,垃圾尚欠我扶養費新台幣203706元,垃圾在調解庭一

句:我要付房貸,垃圾欠我的扶養費,馬上打五折,這就是同意調解的下場,只能怪自己

白目.太天真,以為法官應該同情弱勢?..該為我主持公道?..該依職權調查垃圾資產?..

其實   法院充其量也只是個營利單位!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調解筆錄

98年度重簡移調字第44號

聲請人:ooo

法定代理人:even

相對人:垃圾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重簡移調字第44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26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楊千儀

書記官:馬秀芳

通    譯:楊麗珠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even

相對人:                      垃圾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18518元.自民國(

下同)98年7月1日起至99年4月1日止按期於每月給付10000

元另18518元於99年5月1日給付,一期不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even

相對人:                      垃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台長: 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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