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這原本是為了回應網友的留言,但是寫成這樣了,就獨立成篇吧。
不明白原委的,請參見留言板:
明州近來也有unsolved mystery:幾個大學生分別在Minneapolis, St. Cloud,及Wisconsin州神秘失蹤
這幾個案子的共同點是:他們都在參加party 後下落不明,而且,失蹤的這幾個大男生長相都很神似。
一直到現在,警方還是不願意承認有serial killer 的存在 (because no dead body has been found)
聽說已經出動FBI接管這樁案子了,不過也似乎沒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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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看法:
明州的事,很有意思,FBI的鼻子真靈。不過,因為美國正在建構一個龐大的系統,就是以VICAP為基礎發展的。在這個系統下,所有的案件都要根據各種現場的跡證來填具表格,送進FBI的全國犯罪資料中心的電腦裡,我想這是FBI之所以會發現而介入的原因。
如果警方承認有serial killer的存在,會引起公眾的恐慌,他們可能是希望把 profile做得比較確定才發布警告吧。而且發布消息的目的,是為了阻止下一個受害案件發生。
根據你所提到很有限的事例,大概嘛,猜測一下,如果真的是serial killer,兇手當然是男性,而且是年輕男子,否則大概很難參加party。但是,既然是party,受邀的來賓應該是特定的吧,警方應該可以清查出一些重複的人。而且,失蹤地點算是分布得很廣,是分布在以雙子城為圓心的100英里的範圍內嗎?到底有幾個失蹤案件呢?找到受害者屍體是最重要的,尤其是第一個。因為,這絕對有很強烈的地緣因素,兇手通常是從自己家附近開始的。
光是Chicago一地,平均一年就有兩萬人以上失蹤,失蹤超過一年以上的比例在5%,也就是1000人,還是很可觀的數字,所以警方會謹慎不是沒有原因的。
如果假設成立,這樣的案子模式類似John Wayne Gacy,他在1978年底被捕前,在芝加哥一帶總共殺了33名男子,其中27人在自己家裡秘密焚燒,另外2具屍體埋在後院,4具被丟到河裡,所以要在其他地方發現屍體是不容易的。這是屬於那種「有條理式」的犯案,即使在野外發現棄屍地點,相信也不是第一現場。加上現在是冬季,如果兇手要「享受樂趣」,鐵定也是要在室內進行。
所以,要從發現屍體來短期破案是不容易的(如果在加州或佛州這些比較溫暖的地區,還有可能),必須另起爐灶。像Gacy的案子(也是在冬天案發),破案的線索是,最後一位死者在失蹤前談到他要去找一位承包商,此人就是Gacy。因此,警方應該還在清查,是誰最後跟失蹤者有接觸的。Gacy在1968年就因為性侵害一名男孩而入獄。足證這類人都是從小案件開始做大的。1970年他假釋出獄後,在1972年又犯下類似案件…。他很喜歡在同性戀聚會的場所裡尋找受害者,其他場合當然有機會也不放過。
好了,「如果假設成立」(必須再次強調),兇手應該是25-35歲(這是公式),強壯(因為對付的是年輕男子),可能從事因為業務需要而必須四處走動的行業,如推銷,智商及教育程度不低,平常儀容整潔,住獨幢房屋且有院子或地下室(才有秘密基地及處理屍體的場所)、有同性戀傾向(但是有可能已婚),口才不錯(才能把人騙走),有性侵害前科,童年可能曾遭來自同性的性侵害。不過,這講了似乎等於沒講,好玩嘛(這句說得太輕佻了,人命耶,況且現在還在過年!)。
至於Jack the Ripper(開膛手傑克),可惜福爾摩斯沒有抓到他,這麼大的案子,他到哪邊去混啦?應該請現在正在英國國會學習中的貝克桑去貝克街好好質問他一下。不過,千萬不要相信「From the Hell」(台譯:開膛手)這部片裡的政治陰謀論,那是娛樂大家的說法。John Douglas至少在兩本書裡分析過這個案件,也曾經上過電視向觀眾解釋他的分析,值得一看,改天我「一定」會把該案整理出來的。不過,對於「From the Hell」一片我比較有興趣的,是強尼戴普的副警長的那個角色,他開口閉口都在引用莎士比亞的名劇台詞,很有意思,可以做一個對照表。
先小小地寫一點吧:「From the Hell」(來自地獄)的片名如此,是因為「傑克」寫信給英國警方時,在地址欄是這樣寫的。這真是媒體效果十足,難怪整條艦隊街都要抓狂了。這封信是連同一個裝著腎臟的包裹寄來的,信的末尾還加了一句話:「如果您做得到,就快來抓我吧!」,這句話鐵定名垂千古。一百多年後,台灣的盜版業者還在引用:「陳定南來抓我啊!」,跟「信者恆信」可以並列今年年初台灣最流行的用語,聲勢直逼去年的「天上掉下來的○○」。
不能再寫,周圍的朋友都警告我,不要老是寫這些不衛生的題材。
圖片說明:殺人魔John Wayne Gacy的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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