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可減徵土地增值稅及扣除重劃費用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您的土地是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辦理重劃或核准自地重劃,在重劃完成後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均有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等優惠措施。
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地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原納之重劃費用可以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先予以扣除,並依照計算後之稅額再減徵40﹪;如果您持有該筆土地期間已超過20年,雖然中間經過重劃,仍然可享受長期減徵之優惠。土地重劃後贈與配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俟移轉第三人時,仍可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稅減徵之規定。
地方稅務局也提醒,如果您的土地係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將不適用上述土地增值稅減徵之規定;另外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時,請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重劃前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
發布單位:台中市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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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繼承土地再移轉 不適用土增稅規定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理重劃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繼承原因如發生在重劃後的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不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減徵土增稅40%規定。
因繼承而取得的土地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繼承土地於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增稅基礎,其土增稅已減輕,故繼承也屬於移轉發生原因,不算重劃後首次移轉,所以不適用減徵土增稅40%規定。
【經濟日報╱記者宋健生/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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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辦理重劃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繼承原因如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不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
該局指出,因繼承而取得的土地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繼承之土地於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基礎,其土地增值稅已減輕,故繼承也屬於移轉發生原因,不算重劃後首次移轉,所以,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的土地,已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台中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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