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頭買土地 賺錢須申報
中區國稅局長鄭義和16日表示,借用他人名義投資一般土地,不管是多人聯合購買以其中1人名義登記,或者以出資借用他人登記,在賣出獲利之後,當年度必須申報綜所稅,否則以漏報所得處以罰鍰。
鄭義和指出,多人合資,其中出資人隱名共同購買土地,所獲取的利益屬其他所得,申報綜所稅時,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依法繳稅。
該局提出案例指出,甲君於93年間與乙君等5人共同出資購地,並以乙君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人,甲君於96年度出售該筆土地所有權的應有部分,即土地持分50/1000賣給丙君,並由乙君名下直接過戶移轉登記給丙君,甲君出售後所獲利益1,600餘萬元,依法應繳所得稅,除補稅600餘萬元外,並處所漏稅額0.5倍罰鍰。
鄭義和強調,雖然甲君在所有相關登錄紀錄中,完全沒有任何資料,因我國採實質課稅主義,國稅局是因為甲君存款利息激增,經過電腦選案自動選出,該局經過查核之後,確認甲君漏報所得,才會核課甲君必須補稅,同時懲以300萬元的罰鍰。
鄭義和表示,只要非本人名下土地的所得,即便是出資人,不管獨資或者多人合夥,都必須申報綜所稅中的其他收入,否則全部視為漏報所得,除了補稅之外,還有罰鍰。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201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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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姓埋名合買地 出售所得要課稅
人怕出名豬怕肥!有些金主買地,寧可隱姓埋名,讓土地所有權掛在他人名下,以免太過招搖。國稅局指出,雖然土地交易只要課土增稅,不用課所得稅,不過,這類模式出售土地的所得,回到金主名下,仍要以「其他所得」課稅,最近就有金主賣地賺了一千六百萬,結果連補帶罰上繳大約一千萬。
國稅局最近發現,五位金主共同出資買地,可能怕麻煩,或有其他考量,只推舉其中一人登記為土地所有人,而不是共同持有;這塊地隨後賣出,表面上的所有人只要課土增稅就可以,不用課土地交易所得稅,因為國內目前的土地交易所得還是免稅,結果國稅局卻認定,土地交易免稅的前題是要移轉登記,只有登記的地主可以免稅,其他四位出資的金主,因為不是登記的地主,都要以「其他所得」名義課稅,其中一位金主獲得分配一千六百多萬,結果被補稅六百多萬,加罰零點五倍、三百萬的罰鍰。中區國稅局長鄭義和說:
「問題就是說,土地買賣的交易型態,有可能是我們五人基於什麼考量,我們幾人不願意出名,或者是,有可能是商業經濟行為,我們也不能干涉人家」
類似情況,國稅局建議,共同出資的金主全部都登記為所有權人,就稅率和稅基來說,土增稅通常會比「其他所得」所得稅便宜。另外,財政部在五月底也發布解釋令,單一個人出資買地,登記在人頭戶之下,也不能享有土地交易免稅;國稅局通常是先查大筆資金進出,然後追查背後的交易行為是否逃漏稅。
中廣新聞網 (張雅惠報導)201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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