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家庭成員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並僅得就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擇一辦理;同時申請二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
目前仍接受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住宅補貼。
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得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住宅補貼證明文件後,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
已取得政府其他購置或修繕住宅補貼資格而申請第一項第二款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接受貸款利息補貼前願放棄原有住宅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
申請本部辦理之「新臺幣四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者,不受前項應放棄原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之限制。
取得租金補貼核定函或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得自行下載瀏覽本部之成家期前輔導數位課程。但九十八年度核定戶應依本部九十八年九月三日台內營字第○九八○八○八五七五號函修正之成家期前輔導課程須知規定參與成家期前輔導課程。
以新婚租屋獲得補貼者,得再以育有子女租屋或育有子女購屋提出申請。
以新婚購屋獲得補貼者,得再以育有子女租屋或育有子女換屋提出申請。
以育有子女租屋、育有子女購屋或育有子女換屋獲得補貼者,不得再申請本作業規定之所有補貼。
前一年度以新婚提出申請者,因計畫戶數不足而未獲補貼者,其再以新婚提出申請時,不受申請日前二年內結婚之限制,並以一次為限。
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即初審,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由本部營建署轉交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收入、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複審;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期間屆滿二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申請住宅補貼經審查合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一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之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發給租金補貼核定函或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因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當年度辦理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上開評分相同者,以抽籤為之。
當年度受理期間截止時,申請戶數未達計畫戶數,本部得視辦理情形調整各直轄市、縣(市)之經費及計畫辦理戶數或辦理第二次公告。
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二十歲以上至四十歲以下。
(二)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僅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係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之住宅,其他家庭成員應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家庭年收入在百分之八十分位點以下。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以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提出申請者,不得變更住宅標的物。
育有子女換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二十歲以上至四十五歲以下。
(二)家庭成員僅有一戶住宅,該住宅應符合第十七點第三項規定。
(三)家庭年收入在百分之八十分位點以下。
以育有子女換屋提出申請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將原有住宅移轉予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新婚購屋、育有子女購屋或育有子女換屋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當月全戶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新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以育有子女提出申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單親家庭: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配偶服刑證明影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
4.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5.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封。
(五)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育有子女換屋者應檢附原有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十八、申辦購置住宅貸款程序:
(一)經核定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檢附該證明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逾期者,以棄權論。
(二)辦理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
2.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3.建物登記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或拍賣。但申請人二年內原以買賣或拍賣取得之住宅,嗣後贈與或以其他方式移轉予其配偶者,不在此限。其登記為第一次登記者,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
(三)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後,應將申請人所持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正本收存備查。
(四)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如依本作業規定及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時,應書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應以申請人為借款人。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前,由原申請人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
營建署資訊網.發稿單位國民住宅組 發佈日期:2010/02/08
http://key88.net/article18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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