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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4 20:58:25| 人氣16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眾繳契稅 不以市價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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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外商評鑑我國經商容易度,誤認為我國政府課徵房屋契稅是以市價為標準,影響排名。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契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民眾繳交契稅,按照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為準,以符合現況。

依據現行條文,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則不在此限。

新聞局長蘇俊賓在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指出,實務上,現行已經按照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的評價,而非市價契稅,部分外商在評鑑經商容易度時,因為法律片面文字誤以為我國是依照市價為標準,易影響我國評鑑,因此修法加以明確化,但對民眾影響有限。

修正後的草案,改為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唐孝民╱台北報導

台長: 蔣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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