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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自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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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08/31 00:07 【記者簡麗春/基隆報導】

近來有不少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因房屋曾供人設籍居住,雖已無居住事實,但是,找不到設籍人說明有無租賃關係,而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是出售前一年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都市土地未超過三百平方公尺(約九○‧七五坪)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百平方公尺(約二一一‧七五坪);且未曾享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即可選擇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不過,經常發現民眾將房屋供三親等以外之人設籍居住,出售時,始發現早已無居住事實,戶籍仍未遷出,在找不到設籍人說明有無租賃關係,或提不出戶政機關空戶證明文件下,土地增值稅僅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十%,比較一般用地稅率最低二十%起算要划算,平時應多注意本身房地設籍情形,遇有他人設籍居住,搬遷時,如戶籍未隨同遷出,應即向警察機關備案,並向戶政單位辦理空戶及逕為遷出手續,如此始可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如有問題,請電02-24331888轉711至718向消費稅科洽詢。

台長: 蔣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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