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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30 19:15:50 | 人氣1,34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偷接第四台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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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20條第1項及第323條分別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所以竊取的東西如果是屬於動產、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都會構成竊盜罪。

 那麼,偷接第四台會不會構成竊盜罪呢?首先有線電視台也就是第四台所傳輸的「影音視訊」,是利用設置纜線方式以電磁系統傳輸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視、聽的訊息(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條第1款、電信法第2條第1款參照),為「電磁波」的一種,所以當然不是刑法第320條第1項所稱的「動產」,也不會是刑法第323條所指的「電能」或「熱能」,那麼第四台訊號是否屬於刑法第323條的「其他能量」呢?依實務見解,刑法第323條的「其他能量」指的是具「消長性質」能量,第四台的訊號依前述是屬於「電磁波」,使用之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所以也不屬於刑法第323條所指的:「其他能量」。綜上所述,偷接第四台,依目前的實務看法,是不會構成竊盜罪的。(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號)

 不過,偷接第四台雖然不會觸犯竊盜罪,但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條規定,偷接者應補繳基本費用,如果不能證明偷接期間,就以2年之基本費用計算,另外,如果因為偷接者的偷接行為,造成第四台業者的系統損害時,偷接者還要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台長: 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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