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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10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依92年7月9日修正本條例,就第19條之立法說明:「第三項(105年6月22日修正移為第二項)所定應沒收之水、陸、空交通工具,依據實務上向來之見解,係指專供犯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交...

新聞台: 梁淑華律師 | 台長: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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