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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頂樓平台由頂樓住戶專用,頂樓住戶使用方式仍受限制

 臺灣集合住宅中,有時候會約定屋頂平台由頂樓住戶使用管理,此性質屬於共有物的分管契約,惟屋頂平台之構造設計有其原有功能,不容任意加蓋建築物,影響全棟建築物之景觀及全體住戶居住之安全。亦即區分所有人就共有部分有專用權者,「仍應本於共有物本來之用法,依其性質、構造使用之,且無違共有物...

新聞台: 梁淑華律師 | 台長: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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