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目前從事香料業的鄭名凡解釋,相較於國外有專業訓練的調香師制度、業者有自律的能力,更進一步嚴格區分天然(Natural)、等天然(Natural Identical)、人造(Artificial),以及用於香水、食物、日用品的不同香料等級;反觀台灣,卻沒有相對應的配套措施協助業者自主管理,以至於台灣的食用香料管理「大開倒車」。
台灣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已經趕不上食品化學工業「日新月異」的
改變,甚至在法規上更有許多自相矛盾、荒謬的漏洞,讓部分不肖業者
有法律漏洞可鑽,以犧牲民眾的健康為代價,「合法」賺取暴利。此刻
,民間正在推動《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修法,日前已排入立院,希望能
讓法規更完善,真正保障食品安全。上下游新聞網針對影響你和家人日
常飲食安全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五大漏洞,製作系列專題,希望大家
一起正視問題,關注修法進度。(閱讀完整系列請點選這裡)
漏洞4:雜七雜八混一堆叫「調味劑」、「香料」
?合併標示的巧門
拿起滷味攤上的速食麵或是超市架上的糖果,仔細注意背後的食品標
示,你是不是也常好奇標示上籠統寫著「調味劑」、「香料」的究竟
是哪一種「東西」?
多數的情況下,你大口吃下、稱做調味劑或香料的恐怕不是「一種」
東西,而是「很多種」;最重要的是,這樣標示是合法的!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四:
(食品添加物)屬調味劑(不含甜味劑、咖啡因)、乳化劑、
膨脹劑、酵素、豆腐用凝固劑、光澤劑者,得以用途名稱標
示之;屬香料者,得以香料標示之
換句話說,只要添加物的功能是屬於調味劑、乳化劑、膨脹劑、酵素、
豆腐用凝固劑、光澤劑,都可以用功能來攏統稱呼;而功能是香料的,
則可以稱做香料。
這產生了一個相較籠統的結果,譬如業者用了多種添加物做為複方調
味料,「依法」他只要標示「調味劑」三個字即可,不需要告訴消費
者細部成分,也由於複方添加物不需查驗登記,所以衛生主管機關往
往也不知道裡頭包含哪些成分。
數量龐大的香料化學物質毫無管制配套
香料部分,則是更大的漏洞。
目前從事香料業的鄭名凡解釋,相較於國外有專業訓練的調香師制
度、業者有自律的能力,更進一步嚴格區分天然(Natural)、等天
然(Natural Identical)、人造(Artificial),以及用於香水、食物、
日用品的不同香料等級;反觀台灣,自從廢除複方食品添加物與食
用香料查驗登記後,卻沒有相對應的配套措施協助業者自主管理,以
至於台灣的食用香料管理「大開倒車」。
事實上,食用香料大多屬化學物質,具有不易久存的缺點,而屬油狀
的香料更必須加石油化學溶劑,食用香料免除查驗登記後,食用香料
化學溶劑的安全性和劑量問題也就不容易受監控,被大量使用在食物
當中。
鄭先生打開一小罐玻璃瓶稍微搖晃,散發出檸檬的清香,並解釋到「
純粹就檸檬味道而言,難以分辨這罐化學物質是否屬於食品添加物,
或者是用在生產殺蟲劑,」而常見能產生各種香味的多數香料,配
方也不一定屬於食品添加物之中,因此不受使用範圍與限量的規定,
更別提許多是屬於工業級原料。
如此一來,導致許多業者不顧濃度與影響劑量,擅自調配、混合、
分裝化學香料,過程中產生化學變化或毒性都不自知,下游業者、
消費者也跟著受害。「吃進人體的藥品是化學,受到嚴格管制,
」鄭名凡強調,「同樣被吃進肚子的食品添加物和香料也一樣
是化學,管制卻非常鬆散!」
合併標示的巧門,以及不受食品添加物管制的部分香料業者,
已經成為台灣民眾食品安全的另一大漏洞。
註: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食品添加物之標示,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中略)
四、屬調味劑(不含甜味劑、咖啡因)、乳化劑、膨脹劑、
酵素、豆腐用
凝固劑、光澤劑者,得以用途名稱標示之;屬香料者,得
以香料標示
之;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
引自:http://www.newsmarket.com.tw/blog/28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