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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3 23:20:04| 人氣109|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聞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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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6嵗香港遊客於賭場贏得74萬賭金.

大家都在問,該名少女能否全額取得.
我的第一感覺(holmes說的經驗)是能.
但我也不確定,也一時說不出個究竟.

很好的一個練習.

1.主角(法律關係的當事人)
首先當事人至少有三方:賭場,少女,政府.

2.事由(法律事實)
未成人於賭場內參與賭博.

3.法律關係
民事:少女與賭場的合同/侵權關係.
行政:賭場與政府的行政管理關係.

少女走進賭場,賭場讓其進入.
(推定賭場同意該少女進入,除非賭場能舉証自己已盡其所能而不得防止)
經兩方同意,博彩娛樂合同成立.(合同成立要件是什麼?)
合同成立但沒有生效.(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無效)
因此,少女若以合同主張賭場違約(背信),法院應不予支持.
賭場的抗辯很簡單,合同違法沒有效力.

賭場違法允許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沒有什麼可說的了.
只是依據什麼法規法條定什麼處罰而已.
違法一事,水清石出.

少女沒有拿到任何的賭金.
即使當時賭博已賠付賭金,
也大可主張合約無效.
由於沒有法律依據,致原因行為無效,
根據不當得利返還原則,主張雙方回復原狀.
但事情不是如此發展,
有說賭場已私下(未公開)給付74萬賭金.
有很好的律師團隊的賭場,
為何在沒有進行訴訟前自願作出賠付呢?

可見法律只是解決爭議的手段之一.
賭場先息事寧人,沒有把事情搞得更壞,少少錢財,草草了事.
修好形象,接受政府處罰是最好的方式.
一旦少女起訴,賭場腹背受敵.

況且,少女沒有根據主張賠償嗎?未必如此.
少女的王牌在於賭場的惡意.
賭場是明知當事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固然是沒有生效.
從法律原則來說,惡者不能從其不當行為中而得益,賭場是很難於此場合獲益的.
就此,法院已有足夠依據支持少女的主張.

不過更深一層,從技術上來說就不是這樣容易.
也就是以法律關係來處理.
說少女的信任受了傷害.
說賭場侵害了少女的權利.
問題在於侵害了少女哪一權利?

其實很簡單,賭場欺騙了少女.

台長: 跟著牧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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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
其實你認為賭場該要賠給少女吧
好像昨晚博監局也發了新聞稿
說金沙是應該賠償給少女的
但一旦賠了....金沙也有可能被告
2007-02-24 14:02:40
跟著牧羊人
數額要看當事人各方的意願,
一般是不大於74萬少女根據原合同可能所得.
也可能不用一文,若最後少女不再主張的話.
2007-02-24 17:15:14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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