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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6 19:15:47| 人氣4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逃逸移工命案主嫌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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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市安南區越南外籍移工命案,死者潘姓男子身中十二刀,其中1刀深及臟器外露,台南市警三分局緝獲兇嫌阮、黎等二嫌移送台南地檢署聲押獲准,另名在逃團姓主嫌在台中落網,經送檢察官複訊於九月五日晚上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台南地院九月六日下午下午裁定羈押禁見。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台南地檢署就涉嫌殺害潘姓移工之團姓被告聲請羈押案,法官裁定團姓被告應收押禁見。法官認為團姓被告固不否認於聲請書所載時地,與阮姓、黎姓被告攜帶開山刀一把、鐵棍一支,共騎機車至事發地點,由團嫌與阮姓被告進入屋內,黎姓被告在外把風之事實。惟團嫌矢口否認有殺人之犯意,辯稱係入屋後,被害人先對其展開攻擊,其只好拿刀亂揮保護自己。

查被害人因被告之行為,發生死亡之結果,觀諸被害人之前胸腹遭砍八刀,背部遭砍三刀,其右手臂深達三分之二處遭切開;左側胸腹部刀痕長達三十餘公分深及臟器,導致被害人胸腹腔臓器外露死亡,下手極為凶殘,實難認被告係遭被害人攻擊後順手把刀揮幾下所致,足認被告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聲請書所載之證據可以為證,足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重大。

法官認為被告所涉係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犯後有逃亡之行為;為警拘提到案後否認有殺人之犯意,足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事實與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被告犯後刪除其與共犯間message之對話紀錄,所述與阮姓、黎姓共犯供述之情節尚有出入;且被告作案用開山刀至今下落不明,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應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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