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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21:28:58| 人氣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鹽綠能弊案前董座陳啓昱等五人起訴台南地院羈押陳啓昱三人二人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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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蘇姓前總經理、郭姓前副總經理、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等五人涉犯證劵交易法、公司法等案被檢察官起訴,案移台南地院,法院二十八日裁定陳啓昱等三人羈押禁見,蘇、戴二人各三百萬元交保,電子監控。

台南地院指出,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蘇姓前總經理、郭姓前副總經理等三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七年以上之重罪,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之可能性,且仍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之相當可能性,有羈押之理由,本案犯罪情節重大,審酌比例原則,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所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所犯證券交易法為七年以上重罪,依人性趨吉避兇之心態,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之可能性,亦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之相當可能性,故有羈押之理由;惟審酌被告於偵查中自始坦承犯行,並業已繳交部分犯罪所得,認其如能向法院提出保證金供擔保,並為相關防逃措施,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而得予替代羈押。又因本案為重罪,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被告得以新台幣三百萬元之保證金代替羈押,被告具保後限制出境、出海八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八月,及限制住居,並應於每日晚上九時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一次,定期向台南地院院報到八月。本案得抗告。

台南地檢署指出,陳啓昱與前蘇姓總經理於一0五年至一0六年擔任台鹽實業公司董事長及綠能辦公室執行長期間,均未謹守忠實義務,且故意隱匿或不揭露利益衝突關係,不顧多名公股董事及獨立董事於董事會中提出未實質評估、調查成立綠能公司之商業風險等質疑,於一0六年三月間逕自主導通過台鹽實業公司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公司之議案,以達成陳等利用台鹽綠能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之意圖。

陳、蘇等二人先與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用分潤之協議,再不當利用對台鹽綠能公司營運、財務等決策之實質控制權,於一0六年至一一0年間,唆使台鹽郭姓副總經理配合違反台鹽綠能公司請、採購規範,且未依規章核轉至台鹽實業母公司會計稽核審查監督,即逕將電業投資商委託台鹽綠能公司土地開發服務承攬案,媒合電業投資商與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將本屬台鹽綠能公司應取得之合理利潤不法截留於鴻暉國際、晁暘開發等公司,該等公司再依先前約定分潤予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蘇姓前總經理等人,致使台鹽實業公司及台鹽綠能公司蒙受新台幣三億餘元之損害。

檢方認為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蘇姓前總經理、郭姓前副總經理、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等人均涉犯證劵交易法加重非常規交易及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依法起訴。檢察官建請法院審酌陳啓昱、蘇前總經理二人對台鹽實業公司、台鹽綠能公司之財產損害甚鉅,且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建議法院分別量處陳啓昱有期徒刑十二年,蘇前總經理有期徒刑十年。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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