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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20:51:36| 人氣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檢舉達人「蘇大媽」妨害公務等案二審改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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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知名檢舉達人「蘇大媽」,被控因檢舉案涉犯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台南地院依她涉犯妨害公務等五罪、侮辱公務員一罪,六罪各判三個月,合併應執行刑八個月,經蘇女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三月十七日上午宣判,將她加重改判刑一年定讞。

台南地院一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判蘇女犯妨害公務罪共五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蘇女不服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指出,被告蘇女於一0八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對因接獲報案,到果菜市場攤位前,執行職務之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員警蕭志宏,出言侮辱,又對隨後到場之所長蔡明宮脅迫說絕對要讓他這工作不用做,妨害其執行公務。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前往台南市衛生局林森辦公室辦理退費時,對承辦之公務員林江美芬、主任蔡雅雯,出言侮辱。衛生局報警處理,又對到場處理之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員警陳政昇出言侮辱,後又以要申訴陳政昇瀆職,妨害其執行公務。

一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被告前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欲提出告訴,於員警蔡家鴻為其製作筆錄時,出言侮辱。同年二月五日上午,前往衛福部中央健保署南區業務組要求向政風人員申訴時,出言侮辱該組管理科林姓科員、黃姓科長黃紫雲、及林姓政風室人員。並強取林姓政風人員出示之「本署資訊終端設備及網域資源服務使用管理要點」拒不歸還,以此方式妨害其等執行公務。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再至健保署南區業務組,又對承辦之黃姓人員出言侮辱,再質問嚴姓人員為何上次要報警,並以申訴嚴員涉犯瀆職相脅,經報警後,又對到場處理之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員警趙國君,出言恫稱,妨害其執行公務。於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凌晨,前往四分局華平派出所欲提出告訴,在派出所內,對值班員警林振業出言侮辱,後並以要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舉瀆職相脅,而妨害其執行公務,經警以現行犯逮捕。於等待提審之同日下午,林振業交付文件予蘇姓被告時,蘇又對其出言侮辱。

法官認為被告所為,五次構成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一次係犯刑法侮辱公務員罪,六罪因時間及行為均不同,應予分論併罰,且均構成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法官認為,被告明知台南市衛生局公務員,健保署南區業務組之股長、科員等,及安中、東門、復興、民權、華平等派出所之員警等,均是依法執行公務之人,僅因不願配合,即分別以言語侮辱,貶抑其等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或以要申訴公務員或員警瀆職相脅,造成對其等執行公務之妨害非輕,且使原已忙於防疫業務之健保署及衛生局等業務承辦人員恐慌,業務停擺,影響公眾權益外,且因接獲報案到場處理之員警、甚或在表彰秩序之派出所,公然對其製作筆錄之員警,出言侮辱,或以瀆職相脅,顯見被告目無法紀,對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嚴峻,且浪費司法資源,蔑視體制,不得輕縱,否則不啻鼓勵模仿跟進,導致公權力及法秩序終將瓦解,兼考量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其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年,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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