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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 21:30:39| 人氣2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檢偵辦跨國環保犯罪案起訴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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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東良南市報導〕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郭文俐偵辦台南市轄內一家鋼鐵公司,涉嫌委託涉案人將有害事業廢棄物「電弧爐集塵灰」,以不法方式運輸出境,歷經四個月的偵辦,昨天依變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將林姓男子等五人提起公訴。
  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指出,檢察官郭文俐於一0一年底接獲環保署告發,指台南市轄內一家鋼鐵工業公司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電弧爐集塵灰」,遭以不法方式運輸出境情資,郭文俐檢察官見事態嚴重乃立即分案,指揮本署辦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秘密追查、蒐證。
 本案經逾半年秘密蒐證,發現係由一分工縝密且專業性之跨國環保犯罪集團,經掌握集團成員在台行蹤後,檢察官郭文俐、黃銘瑩等人,於今年八月十六日,同步指揮南檢辦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高雄市警察局湖內分局等單位逾一百名警力,在台北市與新北市地區,針對本案跨國環保犯罪集團成員住處及辦公處等九個處所,同步執行搜索,現場查扣變造文件及電子檔、電弧爐集塵灰輸出合約書等物,並傳喚跨國環保犯罪集團成員林姓、黃姓、張姓、邱姓、陳姓(香港籍)共五名涉案人到案,隨後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林、陳二嫌獲准。
 檢方指出,國內回收煉鋼業對外蒐購回收金屬,經以電弧爐高溫溶解後,萃取可再利用之金屬物質(金、銀、鐵、銅等可再利用之物)之煉製過程中,所產生之殘餘灰渣「電弧爐製鋼過程污染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電弧爐集塵灰),是環保署依法列管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依據巴賽爾公約附錄被定義為有害廢棄物。
 林嫌等人見國內回收煉鋼業苦於電弧爐集塵灰在我國內處理費用高昂,恐有損獲利,而急覓其他處理之管道等情。林嫌等人認有利可圖,明知電弧爐集塵灰為國際巴賽爾公約所規範之有害廢棄物,非獲輸入許可,不得為國際運輸,卻共謀以變造文件,向國內電弧爐煉鋼業者,佯合法輸出詐欺取財。由陳嫌向泰國工業部取得泰國輸入EAFD(鍍鋅所產生的浮渣,非指電弧爐集塵灰)許可文件。經林嫌變造後,再持向涉案鋼鐵公司,佯稱可合法輸出至泰國處理,並以每噸新台幣四六二0至五千元不等價格,簽立電弧爐集塵灰EAFD輸出合約。
  而後林嫌等人以變造文件,替被害公司向環保署申請許可獲准,被害公司於一0一年二月間首次輸出電弧爐集塵灰三百噸至泰國,林嫌宣於同年七月十一日再替該公司提出「有害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書暨首次輸出處理完成報告書」,擬再輸出電弧爐集塵灰二萬噸,惟環保署函外交部,請求協助向泰國確認首次輸出是否已妥善處理,經駐泰代表處查證函覆,始悉輸入許可文件不實。
  檢方指出,如依張嫌等人所簽集塵灰境外處理合約,約期為十年,預計輸出電弧爐集塵灰一千萬噸至泰國,幸好本案首次輸出後幸因環保署即時發現疑有不法通報南檢深入追查,使危害不致擴大。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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