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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22:30:10| 人氣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柳營殺警案梅文魁判十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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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市柳營練歌場殺警案,被控槍殺台南市刑警大隊劉姓偵查佐的兇嫌梅文魁,被檢方依殺人及違反槍砲罪嫌起訴,法院審判期間,梅文魁否認故意殺人,台南地院昨天上午宣判,合議庭以殺人罪、槍砲罪判他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二月,可上訴。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合議庭就梅文魁殺人等案,梅文魁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併科罰金十萬元;殺人罪,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二月。扣案之槍彈均沒收。

判決書指出,梅文魁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及制式子彈三十發,其先前因打傷劉三榮眼睛而與劉三榮存有嫌隙,二人相約於台南市柳營區某練歌場談判,不料梅文魁因談判時與劉三榮再起爭執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殺人之不確定犯意,持預藏之前開改造手槍,朝劉三榮射擊一槍,擊中劉三榮右上臂後,子彈貫穿進入體腔,射穿右肺、橫膈膜、肝臟及腸繫膜,造成劉三榮大量血胸、腹血及右肺塌陷,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合議庭法官認為,梅雖否認殺人犯意,並辯稱他是朝被害人旁邊射擊,開槍後不知被害人中槍,他還用槍抵住被害人額頭,告訴他不要再相逼了,如有殺人犯意,就會再開槍了云云,然合議庭認為梅告開槍射擊處與被害人之距離極短,應可預見朝被害人旁邊開槍即可能射中被害人造成其死亡,且在場證人均證稱有看到被害人右上臂流血,被告稱未發覺被害人中彈,有違常理,縱被告未再繼續開槍,亦不能證明被告無殺人之間接犯意,其所辯不可採。

梅文魁係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及殺人罪。合議庭認為梅先前已有二次槍砲前科,仍再購買槍彈而持有之,嚴重危及社會治安,且被告亦知悉被害人為一名警員,仍攜帶槍彈赴約,漠視國家法紀,且於商談過程中,被害人僅一直要求被告要給予交代,並未有危害被告生命或身體之言行舉止,梅竟因不滿被害人未答應他所提出慢慢償還賠償款之要求,即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朝被害人方向射擊,而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僅剝奪被害人之生命,造成家屬傷痛,亦引起社會大眾相當程度之不安,犯罪所生之損害至為重大,迄今因賠償金額無共識(法院調解時,家屬提出二千萬元賠償),未為任何賠償,兼衡被告犯後坦認部分犯行之態度,具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團購工作,月收入約二、三萬元,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等一切情狀,判決應執行十九年二月。

據查,今年六月十四日凌晨,台南市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劉三榮在台南柳營區一處練歌,遭嫌犯梅文魁開槍擊中右肩一槍,送醫院急救不治身亡,警方在高市內門緝獲梅嫌移送台南地檢署,檢方偵訊後依殺人及違反槍砲等罪嫌起訴。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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