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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21:34:25| 人氣29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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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電子檔案提示帳簿可享受優惠措施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為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減少徵納雙方依從成本並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自10611日起,營利事業可以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符合一定條件,還可以享受免再提示憑證等優惠措施。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規定,如期以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得適用下列獎勵:1.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2.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外,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3.各地區國稅局將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透過網路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國稅局在審查完竣開徵後,將會刪除所遞送之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以化解外界對於帳簿資料留存於稽徵機關的疑慮。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服務/電子帳簿上傳服務專區查詢相關資訊,或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納稅義務人本人在職進修之學雜費,不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報稅季節又將來到,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他去(107)年就讀大學在職進修所支付的學雜費,可於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因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適用,陳先生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其自己在職進修的學雜費是不可以列報扣除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教育學費若實際發生數不足25,000元者,應以實際發生數列報;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後的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只能申報扣除受扶養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至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是都不能申報扣除的,請民眾注意,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房地合一稅制自用住宅免稅規定

墾丁羅小姐來電詢問,想出售1051月中買進供自住之房地,有租稅優惠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自10511日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出售自用住宅之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優惠,如餘額超過400萬元者,超過部分亦可享有稅率10%之優惠。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自用住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項要件,才能享有自用住宅租稅減免優惠: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自用住宅租稅優惠。

該所說明,羅小姐1051月中購入房地供自住,如果現在(1084月)出售,因持有期間只滿3年,未滿6年,是無法享有房地合一自用住宅租稅優惠,其出售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領,需適用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之稅率為20%計算繳納所得稅。建議納稅義務人可視本身經濟狀況、出售目的或財務規劃,選擇最佳出售時點。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經計算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規定辦理申報,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多加留意,以免因未依規定申報,而遭受處罰。

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不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民法第1144條有關各繼承人應繼分規定之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各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致部份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無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因此不會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而需課徵贈與稅的問題。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間辭世,遺有土地1,500萬元、股票800萬元及銀行存款300萬元等財產,合計2,600萬元,繼承人則有配偶及3名子女,共計4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1/4,即每人650萬元。各繼承人經協議後,除配偶取得遺產現金200萬元留供生活費外,其餘由3名子女均分,各分得800萬元之遺產,配偶取得之遺產雖較其應繼分減少450萬元,因應繼分並非強制性規定,不算是配偶贈與子女財產,不課徵贈與稅。

該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目前為新臺幤220萬元)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107年間出售1041231日以前取得房地,今年5月記得核實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哦!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自10511日起實行,個人於107年間有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課稅規定,但如果出售之房地取得日在1041231日以前,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房屋」交易所得適用舊制規定,即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說明,轄內林君106年間出售其88年買入之房地,林君106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列報該筆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但其以房屋評定現值578,000元,按財政部頒訂所得標準(屏東縣潮州鎮9%)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52,020元,經該局輔導後改按林君所提示之買賣交易契約,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1,150萬元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470萬元,再按房地比核實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65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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