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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09:51:23| 人氣2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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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自10841日展開,請營業人先自行檢查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1日起展開,提醒營業人先行自我檢視,如果發現有違漏情形,儘速於331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今年查核重點,包括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及稅額、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未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及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等。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往年度查核發現,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的態樣包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短漏開統一發票;開立二聯式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擅自營業,致短漏繳營業稅;以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或無進貨事實之進項憑證申報退抵稅款;及營業人誤申報適用零稅率等情形。

該局呼籲,本項專案查核作業輔導期間為10831日至331日,請營業人務必先自我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有疏忽致發生短漏稅捐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

 

107年度起獲配股利所得課稅,可就合併或分開計稅二擇一,擇優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改廢除兩稅合一稅額扣抵制後,自10711日起獲配股利所得課稅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也就是說個人取得公司股利所得的課稅方式將與往年有明顯的不同,今年5月申報107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有關股利所得可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或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民眾可以自由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來繳稅,新制規定表列如下:(附表1

國稅局舉例說明:(案例如附表2

該局籲請民眾報稅時可多加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計算最有利的申報方式。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自10841日展開,請營業人先自行檢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1日起展開,提醒營業人先行自我檢視,如果發現有違漏情形,儘速於331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今年查核重點,包括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及稅額、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未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及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等。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往年度查核發現,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的態樣包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短漏開統一發票;開立二聯式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擅自營業,致短漏繳營業稅;以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或無進貨事實之進項憑證申報退抵稅款;及營業人誤申報適用零稅率等情形。

該局呼籲,本項專案查核作業輔導期間為10831日至331日,請營業人務必先自我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有疏忽致發生短漏稅捐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

 列報旅費應與營業有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經濟全球化,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的情形日益增多,常見國內母公司列報屬於國外子公司的旅費,按營業費用之認列,不僅以有無費用支付為判斷標準,還須檢視費用支出與營業活動有無關聯,倘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發生之費用,因與創造收入之營業活動無關,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不得認列,所以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逐日出差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35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張君於106年度派駐甲公司之印尼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列報派駐期間250天之旅費200萬元,甲公司僅提示張君之旅費申請表,記載派駐期間之差旅費。該局以印尼子公司雖由甲公司所投資設立,惟該子公司為獨立的法人,財務與會計獨立,故張君派駐期間相關旅費200萬元,應屬印尼子公司之費用,與甲公司營業無關,乃予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必須與營業有關,並依法提示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以免與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檢舉逃漏稅要成案,具體事證不可缺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店家逃漏稅,因僅簡單陳述違章逃漏稅行為,卻未就檢舉內容檢附相關具體事證;或只依網路公開資訊自行臆測店家營業額,即據以檢舉店家逃漏稅。經國稅局通知民眾補提具體事證,卻仍未於期限內補正,國稅局最後只能依規定免議結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進行消費時,若發現店家涉嫌逃漏稅捐,可提供與消費有關之人、事、時、地、物(包含消費時間、金額、商品名稱、照片、消費清單、付款明細等)之具體事證,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提供的事證愈完整具體,將愈有利國稅局掌握事證釐清店家有無逃漏稅。若以檢舉逃漏稅信箱進行檢舉,因電作系統尚未提供檔案夾帶上傳功能,相關書面資料請逕寄送受理檢舉之國稅局辦理。

該所強調,檢舉人提供的事證,在未經檢舉人同意前,國稅局不會提供給被檢舉人查對,籲請民眾如發現有逃漏稅捐情事時,勇於提出檢舉,並提供具體事證,以維護租稅公平。

消費者以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開立電子發票店家不得拒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反映,開立電子發票店家有拒絕消費者以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情形,籲請店家儘速改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該局說明,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規定,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買受人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因此,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如要求使用共通性載具(如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開立電子發票店家必須配合,並應將發票資訊及載具識別資訊於48小時內輸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使消費者得於該平台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為鼓勵消費者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自1077-8月期起,每期皆會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項,100萬元獎15組及2,000元獎15,000組,若同時對中統一發票各獎別及雲端發票專屬獎項,還可選擇較高之獎額兌領,請營業人配合開立。

該局提醒,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響應無紙化政策,除已要求未符合規定之店家改善外,並將不定期派員稽查店家開立電子發票情形,以避免類似狀況再發生。

未具記帳及報稅代理資格者,請勿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如未具前揭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及報稅業務,恐遭處罰鍰。

該局說明,因記帳及報稅業務涉及公共利益及專門技術,須具備專門學識經驗始足擔任,且會計資訊品質及稅務申報內容的正確性,對廣大投資民眾及事業經營者而言,影響重大,故會計師法及記帳士法明定須經國家考試及格並依法取得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格者,始得受商業委任辦理記帳及報稅業務。

該局進一步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每年皆會進行未具記帳及報稅代理資格者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之清查作業,若發現有未具記帳及報稅代理資格之個人擅自從事記帳士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的5款業務,除第4款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係移請經濟部裁罰外,其餘各款業務如受商業委任辦理營業、變更等登記事項、稅捐申報或申請事項等,則報請財政部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未具記帳及報稅代理資格者切勿心存僥倖擅自受委託執行記帳士法第13條專屬性業務,否則若經國稅局查獲,將會被處罰,得不償失。

 

  申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申請期間自1082 15日起至同年315日止。

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都會提供民眾查調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供民眾報稅參考,除提供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資料外,原則上也會併同提供配偶及符合規定的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含各類所得等憑單及由稽徵機關逕行核算之營利所得等)及各項扣除額(含捐贈、保險費、醫療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大專以上教育學費)資料,但是,民眾如希望國稅局分開提供者,應該怎麼辦理呢?

南區國稅局說明,民眾如希望分開提供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請於今年215日至315日提出申請,可申請項目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分開提供、納稅義務人滿20歲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為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及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申請方式有下列二種:

一、利用網際網路申請者,應於215日起至315日止,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71231 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

二、向稽徵機關申請者,請於315日前,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寄發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達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國稅局特別說明,為避免民眾逐年申請之不便,已申請分開提供者,自申請年度起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提供;已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自申請年度起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本人醫藥及生育費資料便不予提供,毋需逐年再行申請。

 

 被繼承人遺有財產,繼承人應查對後據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不清楚被繼承人財產情形,可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歸戶參考清單,並運用此份資料向地政事務所、金融機構、證券商或投資公司等取得應檢附之財產證明文件,作為申報之參考。如未查對而有短漏報情事,尚難以不明瞭被繼承人財產情形,作為漏報遺產免予處罰之理由。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漏報其父遺產A股票3,200,000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罰鍰12萬餘元。甲君不服,主張其父財務獨立操作,無從知悉漏報之遺產,不應受罰為由,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所檢附其父證券戶之股票明細表,已載有所漏之A股票,則甲君對其父所遺A股票,尚非無法向A公司查證,而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續提起訴願亦遭駁回,並確定在案,甲君必須繳納該筆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歸戶參考清單可透過下列方式查詢:利用遺產稅電子申報軟體查詢,或上網至稅務入口網申請查調,或是持身分證正本及被繼承人(往生者)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

該局特別叮嚀,國稅局提供的財產及所得歸戶資料僅供參考,仍請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要自行仔細查對,以免漏報遺產遭受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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