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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19:57:43| 人氣26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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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領期限至108320日止,請儘速兌領!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的兌領有效期限即將在108320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尚未兌領的民眾儘速在兌領期限內向臺灣銀行各分行兌領現金,或存入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交換兌領。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已在108118日前完成寄發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即將在108320日截止,加上去年已寄出的第12批退稅憑單,共寄出21千多件,該局統計至108212日止,尚有5,840件未兌領。

該局特別提醒尚未兌領的民眾,儘速在108320日前提出兌領,退稅金額如在5,000元以下者,可持退稅憑單到臺灣銀行各分行兌領現金;不過,民眾如果是持有已超過兌領期限的第12批退稅憑單,則必須要先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延期後,才能向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兌領。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如未在108320日前提出兌領,民眾將無法向國稅局申請延期,也無法向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兌領,必須等到國稅局與金融機構及郵局完成對帳後,大約在今年5月另行轉開國庫支票重新寄給民眾,才能憑支票兌領退稅款。

該局呼籲,民眾每年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儘量採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繳(退)稅,如有退稅款時,國稅局會於退稅當日主動撥入納稅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不但不會逾期有未領的問題,還可免除到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兌領退稅手續的麻煩,安全方便又快速!如有疑問請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為17.1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自1061228日正式上路,為使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納保法第4條明定納稅者享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受課稅之權利,財政部於1071222日公告調高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7.1萬元,並於同年月26日修正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有關納入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比較基礎,以符合該法之立法意旨。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法後,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是指綜合所得稅每申報戶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並自10711日施行。

該所舉例說明,一家5(包含納稅者本人、配偶、15歲以下子女、17歲子女及1名直系尊親屬;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直系尊親屬均未滿70)單薪家庭採標準扣除額,其107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85.5萬元(每人17.1萬元乘以5人),其免稅額為44萬元(每人8.8萬元*5)、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12萬元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1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為81萬元,則基本生活費差額4.5萬元(=基本生活所需費用85.5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81萬元可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需求。

 

 佃農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所取得之補償費比照變動所得課稅

恆春鎮蔡小姐來電詢問:佃農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所取得之補償費200萬元是否要申報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佃農承租之土地,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給予佃農之補償費,應比照地主收回土地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變動所得之規定,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故蔡小姐所取得之補償費200萬元倘符合上述情形,應於次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申報為其他所得100萬元,其餘半數免稅。

該所提醒,佃農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所領取補償費,應以半數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取得住院、醫療理賠金非身故理賠金,應計入遺產申報課稅,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請領被繼承人健康保險如醫療險、癌症險等住院、醫療保險金,是否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健康險如醫療險、癌症險等,保險金是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倘若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已經身故,而由繼承人取得,該保險金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繼承人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該所最近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健康保險,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時,被繼承人已經身故,理賠金由受益人取得,繼承人誤以為只要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都是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而未申報遺產,經該所審查後將該理賠金額併入遺產課稅。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法令疑義,請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員工認購公司股票,可處分日時價如超過認購價格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臺南市安南區張先生來電詢問,其任職的甲公司於106年間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張先生向公司認購新股10,000股,認購價格為每股新臺幣10元,依認股計畫需2年後才能處分股票,何時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說明,員工分紅認股的課稅方式應以認股計畫所訂的性質來判斷,如果是無償給予員工股票,且無處分之限制,則該酬勞股票應於交付股票日按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需併入其綜合所得稅申報;倘是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依公司法規定保留部分由員工認購,認股計畫訂有可處分日,員工於認購年度無需申報綜合所得稅,等到可處分日才需計算當日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如有差額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可處分年度之所得額,歸課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於可處分日計算出股票時價超過員工認購價格之差額,公司應於次年131日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假如可處分日當日股票時價低於員工認購價格,其所得以「0」計算,則免填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以張先生為例,張先生是甲公司員工,於106年認購甲公司股票10,000股,認購價格是每股10元,經過2年後,今(108)年即可進行處分,假設可處分日當日的時價是每股20元,差額100,000元〔(時價20-認購價格10)x10,000股〕屬其他所得,應計入張先生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於1095月辦理申報;但如果可處分日當日的時價只有8元,張先生每股虧2元,不須申報其他所得,至於損失也不可扣抵。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員工分紅認股情形,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108年度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開始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即將展開108年度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了!該局提醒公司行號仔細檢查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受處罰。

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各地區國稅局實施多年的查核作業,今(108)年繼續辦理這項作業。本項作業主要是運用營業稅資料庫系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勾稽,挑選可能開立或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或未取具合法憑證而虛列成本、費用的營利事業,特別予以加強查核。

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了解稅法規定,導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遭受補稅甚至處罰,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下列事項:

一、索取實際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

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不實進項憑證,營利事業於取得進項憑證時,應確認交易對象、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銷售額及稅額。

二、銷貨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部分營業人漏報銷貨收入,且為避免國稅局勾稽進銷異常,亦不索取進項發票;或雖取得進項發票,卻不列帳記載,致發生漏進漏銷情事。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行號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或未取具合法憑證,導致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儘速主動按正確資料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只要是屬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就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受處罰的規定,公司行號應把握補報補繳機會,以免遭受處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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