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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20:11:33| 人氣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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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盈虧互抵時,應先減除投資收益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職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要記得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該虧損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果符合以下4項條件:1.公司組織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4.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就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的盈虧互抵,也就是說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另鑑於營利事業投資收益依法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投資損失仍得依法減除計算盈虧,故於計算前10年度核定虧損可扣除金額時,倘未將各該期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虧損,則將使該期可扣除虧損金額虛增,有違課稅公平原則。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將101年度虧損6百萬元,申報自105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扣除,經檢視甲公司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為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又均如期申報,惟查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有取得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百萬元,依規定應將該投資收益先行抵減101年度核定虧損數後,再以其虧損餘額5百萬元申報自105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本案經重新核定後,除補徵稅額外,並自105年度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要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時,應特別注意上述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幫子女繳納房貸款,應注意贈與稅。

臺南林小姐來電詢問,其兒子原本自行繳納房貸,近日因工廠無預警停工,致失業無力繳納,由她直接幫兒子繳納房貸,是否須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林小姐無償提供資金幫助兒子繳納房貸,屬贈與現金予兒子之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又同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220萬元之免稅額,所以林小姐在一年內贈與兒子及他人之金額合計若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得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總額已超過220萬元者,請記得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房屋増額貸款所增加之利息支出,非屬「購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該增貸金額非屬原來購屋貸款,其因增額貸款所增加之利息支出部分,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有關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如欲以房屋貸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應以購買自用住宅的「購屋」為目的向金融機構貸款為限。因此,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為限。舉例來說: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金額500萬元,再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並增加貸款金額至700萬元,其中新增200萬元金額,即非屬用於最初「購屋」之貸款,故原500萬元貸款餘額額度內所生利息支出仍可申報列舉扣除額,另增額貸款200萬元所生利息支出則不得列報。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或轉貸等業務,所取得之相關執據文件應妥善保存有助於釐清事實,俾以保障自身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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