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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20:46:23| 人氣1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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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被命令解散,小股東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該如何解套?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A有限公司股東李君來電詢問,公司被命令解散,他卻因公司欠稅收到被限制出境之公文書,感到非常錯愕,因其持股微小又非公司之負責人,為何被限制出境,該如何解套?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或被主管機關撤銷、廢止登記者,依規定必須辦理清算,在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嗣後若公司之欠稅達應限制負責人出境標準時,稅捐機關則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如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公司股東亦未選任清算人時,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A有限公司被命令解散即進入清算期間,因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公司股東亦未選任清算人,李君既為A有限公司之股東即為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又A公司欠稅達到應限制出境之規定,國稅局限制李君出境並無違誤。

國稅局建議,依公司法規定李君可與其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並持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就任之函文,向國稅局申請改以選任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若欲申請解除清算人之限制出境,仍須俟公司繳清全數稅款始可辦理。

國稅局呼籲,公司進入清算期間,應儘速推選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就任,並依規定進行清算程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機關團體如有須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者,請注意申請變更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將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後續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再變更情形時,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結餘款使用計畫所定期間仍以4年為限。

該所舉例說明,甲大學會計年度為非曆年制,105年度(10581日至106731日)結算申報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且當年度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未達免稅標準,該大學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計畫保留於106年度使用,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嗣後該大學因故未能依原保留計畫使用期限(即106年度)使用完竣,該大學最遲應於1071031日前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後結餘款最後使用年度不得超過109年度。

該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應注意免稅標準之相關規定,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如未依原訂計畫使用者,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以符免稅標準規定。

適用住宅法規定租金所得可享租稅優惠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依1061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5條規定將住宅出租予依規定受有機關各項租金補貼者,或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管,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新臺幣10,000元以內,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0,000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為租賃所得。如未能逐項舉證申報,106年度的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予符合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者,其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

該所舉例說明,林君1061月起將房屋以每月租金20,000元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受有政府租金補助之王君居住使用,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僅以120,000萬元〔(20,000萬元-10,000萬元)×12個月〕為應稅的租賃收入,如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得按當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扣除,即申報68,400元〔120,000元×(1-43%)〕為租賃所得;如係符合依住宅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出租房屋予王君居住使用,當年度得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率為60%,即申報48,000元〔120,000元×(1-60%)〕為租賃所得。

該所特別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住宅所有權人,於申報出租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書、主張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等資料)供國稅局核認。

 

 出口貨物交易條件為「EXW(工廠交貨)」者,應注意依實際交易價格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關務署今年110日起於出口報單新增出口貨物申報單價條件「EXW(工廠交貨)」,營業人未諳該貿易條件核計正確銷售額,致虛增零稅率銷售額案件激增,該分局提醒營業人,外銷貨物不論採何種貿易條件,皆應以「實際交易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臺南分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其銷售額,於據以計算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屬外銷收入,得檢具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並退還其溢付營業稅額,故營業人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時,須注意其貿易條件,判斷其正確之銷售額。例如本次新增「EXW(工廠交貨)」之貿易條件,自工廠出廠後至港口及貨物離岸所發生之費用(如:運費、保險費、手續費等),並非賣方負擔,自不應列入賣方之銷售額,否則即有虛增零稅率銷售額,發生冒退稅款情事。

該分局呼籲,海關雖修正出口報單的填列方式,但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時,仍應注意以「實際交易價格」申報,勿因一時疏忽致虛增零稅率銷售額,如因此發生冒退稅款情事,將得不償失。營業人如有申報適用零稅率之相關疑問,可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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