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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20:05:27| 人氣9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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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短漏報所得情節重大 恐影響盈虧互抵的適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所稅」等要件,可將國稅局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扣除後,再行核課。

而所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是指公司應依商業會計法及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另公司雖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形,惟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可視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而適用盈虧互抵。

至於短漏報「情節輕微」標準,依財政部83713日台財稅第831601175號函釋規定,是指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原申報全年所得額300萬元,並以103年度虧損數扣除25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惟國稅局查獲甲公司短漏報所得200萬元,短漏稅額34萬元、短漏報所得占全年所得比率40%(2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因甲公司短漏報情節不符所定輕微標準,故不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提醒,盈虧互抵具有降税利益,公司在適用時應注意適用要件,若涉有短漏報情事,不僅會遭補稅及處罰外,情節重大者甚至會影響其已申報盈虧互抵的適用,影響非常大,故公司申報時務請多加留意,勿因短漏報所得而影響自身權益。

 

逾法定救濟期限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 民眾權益恐受損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法得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是起算點卻大不相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核定有應補徵稅額時,會填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額不服,可申請復查,但復查申請之法定期限30日係以「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為起算點,如採郵寄申請書方式申請復查者,其申請復查日期得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稽徵機關受理作成復查決定後,倘仍有應補繳稅額,稽徵機關會再次填發展延繳納期間之繳款書,連同復查決定一併寄發,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決定不服,可再提起訴願,而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限30日係以「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為起算點,並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居住於嘉義市,其於106121日接獲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繳款書,繳納期限1061220日,甲君於107119日郵寄復查申請書,經國稅局審理後作成復查決定,連同繳款書於107314日送達,其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期間應自107315日起算30日,再扣除5日在途期間,至遲應於107418日送達訴願書由財政部收受,惟甲君誤以為107418日投郵即可,致財政部收受訴願書日期為107420日,因本件訴願之提起,已超過法定不變期限,程序不合,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不受理。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申請復查日及提起訴願日之認定基準差異,以免遲誤法定救濟期間,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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