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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22:00:53| 人氣1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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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辦107年度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租稅暨廉政宣導活動,圓滿成功。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主辦107年度「拒絕私菸‧清新稅月;心手相廉‧幸福年年」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租稅暨廉政宣導活動,已於83日假國立成功大學格致廳大講堂圓滿完成,成功地將「拒絕購買來路不明或低價販售之菸品」、「勇於向政風單位提出檢舉」、「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要課徵健康福利捐」等觀念在全民的心中播灑,深化民眾正確租稅概念及廉潔誠信的意識。

本次宣導活動邀請知名演藝人員郎祖筠女士講授「說得一口好故事 換得一場精彩人生」,透過以說話的藝術為中心主題,強調說話需以閱讀為基礎、閱讀能擴充詞庫、建立邏輯思維、涉獵多方領域,並且充分發揮其個人舞台魅力,以詼諧幽默方式炒熱全場氣氛,演講結束後聽眾大排長龍爭相與郎女士合照;該局盧局長貞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鄭檢察長銘謙及財政部政風處歐處長建志均蒞臨並全程參與活動。

南區國稅局同時邀請臺南分局、安南稽徵所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聯合設置宣導攤位,並於活動前辦理捐發票換門票活動,所募集之紙本發票全數捐贈予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無實體發票則全數捐贈予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天主教美善社會福利基金會,冀盼能為弱勢團體盡一份心力。

該局再次呼籲,大家一起拒絕私菸、心手相廉,民眾如發現有疑似違規私劣菸品,請撥打檢舉專線0800-867890;若遇到稅務人員有利用職務刁難、藉機索賄或其他不法情事,請撥打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或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檢舉電話:(062229451

            

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發生之應收貨款,不得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

營利事業間委託代銷、受託代銷已是目前普遍的交易型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2129日台財稅第3873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其營業收入為代銷商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其對應收代銷貨款之保證收取,係屬保證行為,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故不得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受託代銷國外關係企業之商品,並受託代收貨款,若甲公司代銷應收貨款餘額為500,000,000元,因該應收款對應之銷貨收入非屬甲公司之營業收入,故甲公司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不可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及列報呆帳損失。

但如該代銷商與其委託商訂有契約,約定代銷行為發生呆帳時,應由代銷商負責賠償者,則該代銷商得於賠償委託商後向客戶求償而未獲清償時,檢附代銷契約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取得之憑證,列報當期損失。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受託代銷貨物時,應訂立書面契約,且受託代銷產品所發生之應收貨款,於年底不得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以免因錯誤提列損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無償提供房屋與他人做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須核課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提供房屋與他人做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未收取租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本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依前揭法令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依法得免除設算租賃收入之要件有二,第一是無償,第二是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二要件缺一不可,故房屋無償提供予公司使用,因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組織,縱無收付租金之事實,但因借與該「他人」已涉供營業使用之行為,不符合第二要件,故依規定仍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所得。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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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 個人分類: 祱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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