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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20:47:57| 人氣2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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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將資金匯至子女海外帳戶,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隨著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國人可以便捷快速買賣外幣及移動資金,國稅局提醒不要以為將資金匯往國外後,國稅局就掌握不到,稽徵機關查核技巧與時俱進,除追查資金流程外,也會運用各種管道的課稅資源,使逃漏稅無所遁形。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查獲一案例,甲君自104105年間陸續將小額資金匯至美國乙君(英文姓名)帳戶,每次結匯金額為美金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2年間匯出資金換算新臺幣高達4千萬元,甲君向國稅局主張,匯款用途是借款給友人乙君,但未能提供借貸之相關證明資料。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並無出境至美國紀錄,且查證銀行存提明細,亦無發現與乙君資金往來,而甲君已高齡70歲,子女經常居住國外,研判乙君應為甲君之親屬。經提示相關資料後,甲君坦承乙君就是其長子,因乙君於美國經營事業,有資金需求,故匯款予乙君資助。本案甲君將自有資金無償給予他人,已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要件,除應補繳稅款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規定加處罰鍰,共計補徵約6百餘萬元。

甲君以為將資金分批小額匯至子女國外帳戶,國稅局無法查核,殊不知稽徵機關運用課稅資料深入追查,仍可發現逃漏稅。民眾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企業申報扣抵於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取得合法證明文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營利事業如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

南區國稅局說明,企業列報扣抵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所得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認所得歸屬年度:係指依權責基礎認定所得歸屬年度的同一年度,而非實際繳納所得稅的年度。

二、檢附之納稅憑證須經認證: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例如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稅所得證明文件;屬透過第三地區公司投資大陸之收益所繳納第三地區所得稅之納稅憑證者,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三、扣抵上限:申報已繳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含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四、採用之匯率:以該等地區繳納之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五、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包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第三地區或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公司從事研究發展而取得之政府補助款,無租稅減免獎勵之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獎勵規定;但是,如果公司有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研究補助,並取得政府補助款,除了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要將該筆補助款列報為收入外,並且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也就是說,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應排除政府補助款,以避免同一筆研發費用支出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減免的雙重優惠。

該局轄內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有研究發展支出1,200萬元,並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稅額180萬元(支出1,200萬元×抵減率15%),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有取得經濟部給付研究發展計畫補助款400萬元,雖然已按規定將補助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但該筆補助款並未從申請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該局依規定減除後,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只有800萬元,可抵減稅額為120萬元,補徵稅額6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須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權益。

南區國稅局展開輔導境外電商之國內供應商開立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境外電商營業人於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境外電商營業人倘不提供國外地址供國內供應商交付統一發票,或縱提供國外地址予國內供應商寄送,惟需耗費鉅額郵資,將造成國內供應商給與憑證之困難,乃規劃輔導國內供應商開立電子發票。

該局說明,為積極輔導轄內2百多家與境外電商營業人交易之國內供應商導入電子發票,該局特別訂定輔導國內供應商開立電子發票與境外電商執行計畫,並自106117日起展開輔導作業,預計於1071231日前完成。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採用電子發票,不但可省下紙張,對帳還能利用雲端或後端系統進行,第一時間做好稅務、貨品等業務管控流程,也能降低錯誤率。目前開立電子發票的方式有很多種(如自有資訊系統、加值服務中心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等),營業人可自行評估並選擇最適合的方式導入。為了讓營業人對電子發票有更清楚、完整的概念及架構,該局亦將賡續舉辦電子發票相關課程。

該局強調,本次作業重點雖然是在輔導國內供應商開立電子發票與境外電商,惟因電子發票能減碳,並有助於提升企業效能及形象,因此該局仍會積極推動國內供應商全面導入電子發票,國內供應商如有開立電子發票相關問題可洽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或電洽0800-000321詢問。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應注意提起訴願期限,以免影響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訴願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欲提起訴願,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訴願,並應注意是以該等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即採到達主義),若逾法定期間提起訴願,受理機關將會作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甲君居住於屏東縣,對該局於105217日送達之復查決定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因受理訴願機關即財政部位於臺北市,因此甲君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之期間,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加計在途期間6日,則其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係自105218日起算,至105324日屆滿,惟甲君遲至105331日始經由該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已逾前揭之法定期間,經財政部以程序不合,訴願不受理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務必注意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憑單常見之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作業,即將於明(107)11日開始至131日截止,根據歷年申報情形常見錯誤如下:

一、未依規定代扣稅款

發放年終、考績獎金屬非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依規定已達「當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須依法扣繳,卻未代扣稅款,致遭查獲,按短(漏)扣稅額處1倍以下罰鍰。

二、已代扣稅款未依限繳納

給付各項所得已代扣稅款者,依規定所得人為居住者,應於代扣稅款次月10日前繳清稅款,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然而扣繳義務人,卻未按所得人身分別適用之繳納期限向公庫繳納,致逾規定期限繳納,每逾二日加徵1%滯納金。

三、未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

給付所得已依規定扣繳稅款,卻未如期(逾期)或未如實申報(短漏報)()繳憑單,致遭處罰鍰。其中如屬免扣繳憑單處1,500元罰鍰,如屬扣繳憑單按憑單所載扣繳稅額處20%罰鍰;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補申報,減半處罰。

該局又說,由於非營利事業單位承辦申報扣()繳憑單業務大都為職員兼辦,較易疏漏,應注意上述錯誤,以免受罰。例如轄內A學校1061月給付甲職員年終獎金80,348(非固定給付薪資),已達「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73,501元,卻誤以有填報「106年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按表查後扣繳稅額為0,而未依法代扣稅款4,017(80,348*5%),經查獲按短扣稅款處1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非固定薪資,其金額已達當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未依法代扣稅款者,在稽徵機關查獲前應儘速自動補扣及補報繳短扣稅額並加計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尾牙酬勞員工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歲末年終為犒賞員工辛勞,營業人舉辦尾牙、茶會或贈送禮品,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提出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若以自製產品或購買之貨物,原用途非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並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轉作交際應酬或犒賞員工時,應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果有一時疏忽發生違漏的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快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處罰。

 兼營營業人申報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莫忘記調整稅額

106年度即將結束,兼營營業人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1061112月份)營業稅時,請記得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但當年度於年度中新設立或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非屬上述情形,而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另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前揭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049月設立,並於1067月成為兼營營業人,因甲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其申報10611-12月期營業稅時免辦理年度調整,於申報10711-12月期營業稅時,再將1067月至10712月併同調整。乙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1068月間收取現金股利,該筆股利在申報1067-8月期營業稅時,得暫免列入免稅銷售額,但應列入10611-12月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

該局呼籲,請兼營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並確實辦理調整,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營業費用,雖取具合法憑證,惟仍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

營利事業取得百貨公司、超商、量販店、餐飲、服飾、娛樂活動、加油等消費性發票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如果係屬個人消費或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費用,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某眼鏡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從營業稅進項憑證歸戶資料,發現該公司取得百貨公司發票達百萬餘元,依其說明係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費用,已依規定取得抬頭載明該公司統一編號之發票,所以分別帳列當年度之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且交際費及職工福利申報之費用總額未超過稅法規定限額,惟該公司未能證明購買之商品與業務有關,遂予以全數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營業費用之認列,須以營利事業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為前提要件,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以免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銷貨退回列報年度不得任意選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後,客戶有時會以產品瑕疵或規格不合等問題退貨,此時,該營利事業除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外,並應將該銷貨退回列報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銷貨退回300萬元,甲公司主張其於104年底銷售一批貨物1,000萬元予乙公司,因部分產品瑕疵無法使用,乙公司遂於105年初將有瑕疵的貨物300萬元退回,既然實際銷售予乙公司的貨物只有700萬元,所以該筆銷貨退回也應該列報在104年度。惟因其銷貨退回所屬會計年度不同,該筆銷貨退回必須在實際發生年度105年才能列報,乃否准甲公司104年度列報該筆銷貨退回。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發生銷貨退回,要注意應將該銷貨退回列報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並正確申報,以免遭補稅。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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