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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20:48:43| 人氣2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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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貨物稅車輛查核作業即將開跑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711日起,將展開免徵貨物稅車輛查核作業,提醒各使用單位先行自我檢視免稅車輛使用情形,如發現有漏稅情形,請儘速於1061231日前自動補報補繳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可免徵貨物稅,惟事後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該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免徵貨物稅車輛查核作業之輔導期間自即日起至1061231日止,請各使用單位先行自我檢視免稅車輛使用情形,如因一時疏忽,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在未經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如補繳貨物稅及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歲末開趴摸彩支出之列報及扣繳規定不可不知

2017已進入最後一個月,聖誕跨年、春節過年將接踵而來,許多公司行號會陸續舉辦尾牙聚餐犒賞員工;又為了炒熱氣氛,均準備豐富禮金或禮品進行摸彩活動,其相關支出列報及扣繳規定營利事業不可不知喔!

南區國稅局表示,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按勞動部規定,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苦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可在營業費用之其他費用項下列支;又習慣上營利事業為生意上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所舉辦尾牙聚餐活動,會出資認捐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該項費用支出,需由捐助廠商之扣繳義務人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說明,員工參與公司舉辦尾牙摸彩活動之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又如中獎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單位於給付時須按給付總額扣取10%稅款,惟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可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另如中獎人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單位於給付時不論金額多少都應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尚無免扣繳稅款之適用。

該局又說,如摸彩係給付實物獎品,例如:中獎人獲得電視機1台,則應以該獎品購入統一發票所載金額辦理扣繳。該局籲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應留意上述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查核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時  ,納稅義務人甲君誤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致漏未申報營利所得3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6萬餘元,並處罰鍰1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總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取自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營利所得,其所得係獲配自設立登記地點在大陸地區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股利及以資本公積金配發之股票,雖甲君主張其投資地在香港  ,且以港幣交易,應為海外所得,惟因前述公司之設立登記成立地點在大陸地區,故獲配之股利應認定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非海外所得,是甲君未申報該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致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再次呼籲,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以免受罰。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現代人生活忙碌,往往無暇外出購物消費,近年來由於科技發達,網路技術及速度的提升,愈來愈多民眾利用網路購買或銷售貨物,可以說是一種在實體門市外新增的銷售通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以落實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網路平台銷售貨物,若每月銷售額已超過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應記得向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如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每2個月並應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果是透過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額已達上述課稅起徵點,應該主動向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經查獲後遭到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可透過網路申報,1061215日申報軟體更新以後請下載新版程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之各類所得,可透過網路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本項網路申報所需使用之軟體,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輕鬆下載安裝後即可使用。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上開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並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以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1061215日申報軟體更新,扣繳義務人需先至前開網站下載安裝最新版程式才可上傳資料完成網路申報。本項作業如有任何疑義,可逕洽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於上班時間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

 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正式上線,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以下簡稱入口網,網址:https://etd.etax.nat.gov.tw)106111日起正式上線,目前提供「申請補發近5年贈與稅各項證明書(包含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贈與稅繳清證明書)、「申請核發房屋稅繳納證明」、「申請核發地價稅繳納證明」及「申請核發牌照稅繳納證明」等4項服務,申請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的健保卡線上申辦。

該局說明,本入口網申辦之電子稅務文件,是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紙本具有同等效力,民眾只要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的健保卡即可線上申辦,免至稽徵機關臨櫃辦理,省時又便利,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對於本項便民服務措施如有任何疑義,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若對於網站操作有疑義者,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0318諮詢,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申請查調所得或財產資料,別忘了帶國民身分證!

民眾為辦理社會補助、金融機構貸款或其他需求,至國稅局申請所得或財產資料,常因未攜帶國民身分證供核對身分,而要求以駕駛執照、健保IC卡、護照或殘障手冊等證件代替,遭國稅局婉拒,屢生爭執情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民眾之所得及財產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基於保密責任,必須要求民眾申辦時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核對身分,至於其他如駕駛執照、健保IC卡、護照及殘障手冊等,雖然都是政府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但這些文件是各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所掣發的專屬用途文件,其申辦、審核程序或用途都不盡相同,所以無法完全作為身分證明之用。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查調所得或財產資料時,一定要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託他人代辦時,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委託書或授權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如代理人所提示的申請人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避免因證件不齊無法申請,造成往返時間浪費。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反避稅,台灣正式與國際接軌

為提升課稅資訊透明度,有效防杜跨國避稅,財政部日前公告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導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移轉訂價三層報告架構,自10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跨國企業集團需於明年底前送交今年度之移轉訂價三層文據給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跨國企業集團為降低稅負,往往進行租稅規劃,將利潤移轉到低稅率或免稅國家等避稅天堂,嚴重侵蝕各國政府稅基,造成租稅不公平,所以反避稅已是各國政府稅務查核的重點。各國陸續參採OECD發布之「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報告(BEPS)」,對於移轉訂價資訊揭露透明度的要求已趨於一致,此次財政部修訂移轉訂價三層文據(附表)新規範,代表台灣宣告正式與國際接軌。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來跨國企業集團資訊須透過三層式的報告呈現,除原本的移轉訂價報告,增加「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國別報告要求集團企業依照不同稅務管轄國家及不同公司,分別列明集團各公司在各國家或地區的收入、所得、所得稅、資本額、累積盈餘、員工人數、有形資產及主要活動情形等。而主檔報告應揭露內容,則包括跨國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經營狀況、無形資產、集團成員間的融資活動、集團的財務及稅務情形等。

南區國稅局提醒,財政部將於近日公告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之提交門檻,達到提交門檻之跨國企業集團應注意提交時間,逾期未提交,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3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請跨國企業集團務必事先備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並依限提交,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各稅捐稽稽徵機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加強保障納稅者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將自1061228日施行,其立法理由是政府為加強保障納稅者權利,乃參照美國、日本等稅制發展較久國家之立法例,及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為保障消費者建置消費者保護官協助之規定,明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間稅捐爭議之解決、受理申訴陳情及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為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應審酌轄區特性、稅目及稽徵實務,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納保官一人或數人,並得由機關首長指定具領導及協調能力之納保官為主任納保官。內地稅稽徵機關納保官應由具有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且從事稅務工作10年以上,成績優良之現任薦任8職等以上人員專任或兼任;3人以上者,應至少1人曾從事稅務行政救濟工作或具法律專

業;且最近五年年終考績不得有考列丙等以下或曾受懲處、懲戒或刑事處分。

該局業依相關規定指定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16(總局2名、7個分局及7個稽徵所各1),合計17名,並將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公布於該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納稅者可直接上網查詢得知相關資訊。

該局提醒,本法即將於106年底上路,請密切注意相關宣導內容,以維護自身權利,共同營造優質賦稅環境。

 公共設施保留地能否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民眾誤以為遺產標的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便可以拿來抵稅,其實申請實物抵繳必須符合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納稅義務人才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而抵繳土地的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說明,為避免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侵蝕稅收,及兼顧原始持有者的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申請抵繳的公設地,除非在都市計畫劃設前,已經由被繼承人所持有,或在劃設後因「繼承」而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可以全額抵繳遺產稅外,應按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例計算可抵繳的限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經核定遺產總額為7,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400萬元,因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申請以遺產中的2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各為200萬元、500萬元抵繳稅款,因該2筆土地(合計700萬元)甲君在生前以「買賣」方式取得時,就已經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可以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40萬元【400萬元×700萬元/7000萬元)】。其餘遺產稅額360萬元,可以選擇以現金繳納,或以其他實物抵繳。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若以繼承人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時,則該筆土地必須符合遺產及贈與法第30條第2項「易於變價」之規定,即公共設施保留地若已列入地方政府之徵收補償計畫中且徵收經費已編列預算並經議會通過者,始符合「易於變價」之規定,可據以申請實物抵繳。

 重病期間提領現金無法證明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發生提領鉅額現金情形,該筆現金是否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意識混亂之重病期間,密集提領現金302萬元,繼承人乙君主張其中20萬元係用於支付其父親甲君之醫療費用,並提示相關醫療費用之收據等證明文件,餘282萬元,未能說明及證明上揭現金之流向及用途,國稅局遂依規定將282萬元併入遺產,並補徵遺產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醫院診療資料顯示被繼承人處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的狀態,被繼承人已無法單獨提領存款,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提領現金之流向及用途,無法提出說明或舉證,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國稅局會將該提領之款項,列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最後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且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而有提領鉅額現金情事,繼承人應提出說明現金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之合法憑證或相關單據提供國稅局查核,以免遭到補稅。

 喪失國籍或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遺產稅課稅範圍及扣除額與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不同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係按被繼承人死亡時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乘以稅率課徵之,惟被繼承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是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數額則大大不同。

該局說明,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係指被繼人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述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

該局又說,被繼承人甲君如為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因其遺產總額係以中華民國「境內」總財產計算,與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其遺產總額係以中華民國「境內」「境外」總財產計算不同,所以倘甲君105年死亡,則以下項目扣除額不得適用:1.甲君遺有配偶者,扣除額493萬元。2.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扣除額50萬元,未滿20歲者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3.甲君遺有父母者,每人扣除額123萬元。4.甲君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每人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5.甲君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姐妹、祖父母者,每人扣除額50萬元,兄弟姐妹未滿20歲加扣數額。6.農業用地扣除額。7.甲君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另外甲君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具有確實證明之未償債務、喪葬費用123萬元限額內及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之扣除額,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限。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211日喪失國籍,歸化新加坡,其於10572日死亡,遺有配偶、已成年2名子女、父親(重度以上身障者),其境內財產包含存款、股票計500萬元、經營農業生產之農業用地5,000萬元,境外財產1,000萬元,則應納遺產稅額為=〔遺產總額5,500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扣除額0元〕×稅率10%=430萬元。

若甲君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同上之條件,計算之遺產稅額=〔遺產總額6,500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扣除額6,457萬元(493萬元+100萬元+123萬元+618萬元+5,000萬元+123萬元)〕×稅率10%=0

該局提醒民眾,被繼承人身分不同,課稅範圍及扣除額不同,是否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可再審慎評估。若仍存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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