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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3 21:36:20| 人氣2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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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如僅遺有車輛,繼承人仍應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縱然只有汽、機車,納稅義務人仍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發現,被繼承人名下的汽、機車,因生前借予他人使用或閒置,死亡時又無其他財產,繼承人因而疏忽未辦理遺產稅申報,該汽、機車即未能在所有人死亡後1年內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繼承過戶登記,以致車輛牌照遭註銷,影響繼承人使用車輛行駛道路的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申報時除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外,就所遺車輛,應檢附汽、機車行照影本或車籍資料等證明文件。俟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完稅、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等相關證明後,即可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的繼承登記。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您不可不知 車輛汰舊換新常見迷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18日起實施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置新車並領牌照,即可分別享受最高5萬元及4千元的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租稅優惠,迄今已實施1年多,但民眾委託車行或經銷商申辦該項業務時,仍有諸多誤解。

該局特別將這1年多以來常見的錯誤整理出來,以提醒民眾注意。迷思一:新、舊車車主分別為公司及公司代表人可以申請退稅。

說明:公司及公司代表人為不同法律主體,公司為法人;公司代表人為自然人,屬不同經濟個體,不符合新、舊車車主身分限制,無法申請退稅。

迷思二:新、舊車車主為妯娌、連襟或爺孫關係不能申請退稅。

說明:妯娌、連襟是二親等姻親,爺孫間為二親等血親,皆符合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可以申請退稅。但須注意,中古車報廢或出口及購置新車期間,新、舊車車主皆須具備二親等親屬關係。

迷思三:新、舊車車主為養父母及養子女關係不能申請退稅。

說明: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所以,新、舊車車主為養父母及養子女屬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可以申請退稅。

迷思四:舊車停駛後,須復駛1年後才能報廢。

說明:停駛不會影響車主登記期間,只要登記滿1年,無論有無停駛,皆符合登記滿1年之要件,無須復駛1年後再報廢。

迷思五:必須在舊車報廢日後6個月內申請退稅。

說明: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是以中古車報廢或出口日、新車領牌日,二者最晚日期之次日為申請退稅之始日,於6個月內提出申請,例如:先報廢中古車後購新車者,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新領牌照所載日期之次日起算。

迷思六:舊車須登記於舊車車主名下滿1年。

說明:原則上,舊車須登記於舊車車主名下滿1年。但如果舊車是繼承來的,可以將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的期間合併計算,滿1年即可適用。

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如對法令適用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以維護您的權益。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5大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11日以後取得,或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1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該局整理5大申報常見錯誤情形如下: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依規定納稅義務人(賣方)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限

()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10681日為移轉登記日,則申報期限應以次日82日起算30日即為106831日;?誤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計算,則為10691日,致逾期1日申報。

()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訂定契約日期)

三、收入部分:誤以公契金額或時價登錄資料作為出售收入,正確應以實際成交價額作為出售收入。

四、成本部分

()房屋、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應以受贈時或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贈與人或被繼承人買入價格為取得成本。

()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申報錯誤。

()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為可減除之費用,?誤列入可減除之成本。

五、費用部分

()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按成交價額5%扣除該項費用。

()誤將使用期間水電、瓦斯費、房屋稅、地價稅及交易時支付之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的成本或費用。

()檢附資料(相關佐證之合法憑證等)不齊備,致無法認定。

()部分出售時,申報之費用金額未按比例計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更正申報;如採網路申報者,在申報期限內只要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原申報)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刷信用卡消費購物同時儲存無實體電子發票,方便又環保

為提供民眾多元索取電子發票方式,並兼顧營業人與消費者交易之便利性,財政部已將信用卡納入電子發票載具的行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原開放使用的電子發票載具有悠遊卡、一卡通、i-cash、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條碼及會員載具等,信用卡納入電子發票載具後,民眾刷卡消費購物,可同步將電子發票儲存在信用卡中,簡化載具使用流程,交易更為便利。

該局說明,目前可作為信用卡載具的銀行有三信商銀、上海商銀、中國信託、台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台新銀行、玉山銀行、兆豐國際、合作金庫、高雄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土地銀行、臺灣企銀、臺灣銀行及聯邦銀行等17家。可使用信用卡載具的店家有新光三越百貨、大潤發、大買家、台北101大樓觀景台、遠東SOGO百貨及遠東百貨,另外,統一超商目前僅能使用中信卡行動支付。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以信用卡載具儲存之無實體電子發票,可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載具查詢消費發票」查詢消費明細,亦可至四大超商KIOSK多媒體事務機查詢。若有發票中獎,發卡銀行會主動通知,中獎人可以到四大超商KIOSK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到郵局兌領獎金;也可進一步將信用卡載具歸戶至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並設定領獎資料,另享有自動對獎、中獎主動通知及中獎獎金直接匯入金融帳戶服務,讓中獎獎金不漏接,還可免印花稅。

該局呼籲全民一起加入無實體電子發票行列,除享有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的中獎機會,也可為保育地球盡一份心力。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月底入帳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61031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自1061031日起至1229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本批退稅對象為106510日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暨106511日以後申報屬人工、二維條碼及稅額試算紙本回復等案件。全國總計約28萬件、退稅金額約32億元,屬南區國稅局所轄退稅案件約34千件、退稅金額約27千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採直撥退稅者,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只要填妥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帳戶,退稅款在1031日當天就會直接撥入該指定帳戶;一般退稅案件,國稅局會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金額不滿5千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

另外為了方便納稅義務人了解個人退稅案件處理進度,該局設有查詢專區(南區國稅局首頁(https://www.ntbs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業務系統/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只要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就可以查到了。

該局提醒尚未收到退稅的民眾,還有最後一批退稅會在明年119日辦理,民眾最好選擇直撥退稅;該局針對申報時未提供退稅帳戶之民眾,會於退稅前寄發「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民眾如想改用直撥退稅,可於接獲該同意書後,詳實填寫且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於同意書所定期限內,親自遞送或掛號郵寄至所轄分局、稽徵所,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利用線上申辦,直撥退稅不但可以免除兌領的麻煩手續,還可較一般退稅提早領到該筆退稅款。如有疑問請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10711日起,未立案及公司型態補習班要課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自10711日起,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就收取之補習費報繳營業稅。提醒目前已設立之該型態業者先行自我檢視,儘速於106年底前辦妥稅籍登記,以免屆時受罰。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鑑於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財政部經洽據教育主管機關意見,廢止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11日生效。因此,未立案及公司型態補習班自10711日起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另非公司型態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輔導轄區內已設立之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於106年底前辦理稅籍登記,該局除依教育機關網站資訊及通報資料列冊發函輔導外,並逐一實地訪查,輔導業者辦理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屆期如未依規定辦理,將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處罰,並就未立案補習班通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

該局再度呼籲,已設立之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務請於106年底前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0711日起就收取之補習費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處罰。

 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於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查核104年度個人基本稅額申報案件時,納稅義務人甲君誤認海外財產交易可與境內財產交易盈虧互抵,致漏未申報基本所得總額達1,500萬餘元,應補徵稅額166萬餘元,並處罰鍰66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係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又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透過國內期貨券商投資境外期貨,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1,500萬餘元,並以同一帳戶投資境內期貨,其境內期貨交易損失1,230萬餘元,甲君誤認其境內外損益可互抵,互抵後淨獲利270萬餘元,加計國內所得淨額未達基本稅額條例所訂之670萬元課稅門檻,故未申報該海外所得,致遭補稅移罰。

國稅局呼籲,依前揭規定,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全數計入申報,且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不得與境內財產交易損失盈虧互抵,提醒民眾注意,以免受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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