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應課徵營業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僅醫療勞務收入依規定免徵營業稅,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之範疇,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包含醫療勞務及日常生活服務,其中屬「醫療勞務」部分,包括護理費(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依規定得免徵營業稅;而「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部分,包括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產後護理機構如有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應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
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為準
營利事業如有客戶積欠貨款超過兩年,經催討仍無法收取,營利事業得列報呆帳損失的年度應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所屬年度為準,而非催收函的寄送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兩年未收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者,如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不過,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100多萬元,經瞭解是甲公司101年10月間銷貨給A公司,A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兩年多仍未償付,甲公司於是在104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貨款,並列報104年度呆帳損失100多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該存證信函在105年1月5日才送達A公司,也就是說甲公司存證信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依規定應以存證信函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5年度,而非104年度,因此,甲公司104年度須補稅17萬餘元。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兩年者,除了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外,並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酒廠在廠內提供觀光客免費試飲酒品要課菸酒稅
林小姐來電詢問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酒廠規劃多元經營,提供觀光客參觀廠內,介紹酒的製造過程,並試飲酒品,其試飲的酒品要不要繳菸酒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國產酒的課稅時點是出廠時課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廠:一、在廠內供消費。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三、在廠內因依法強制執行或其他原因而移轉他人持有。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菸酒。五、未稅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及廠內,有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短少者。仍應於次月15日前自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菸酒稅。
該局特別提醒,酒廠在廠內提供予觀光客免費試飲的酒仍需繳納菸酒稅,廠商應多加注意,如對申報繳納菸酒稅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私人借貸收取利息應申報個人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由於銀行及郵局等金融機構存款利率遠低於通貨膨脹率,促使有些納稅人將自有閒置資金借給他人賺取較高之利息收入,然而在享受高額利息的同時,也應將該項利息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申報,因此,民眾往往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就不會被查獲,故未將收取利息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但卻不知稽徵機關是可以透過其他管道查獲。
該局日前查核個人銀行帳戶大額現金存提時,發現轄內納稅人甲君帳戶有異常資金移轉情形,經深入追查,發現甲君於105年間將資金轉入乙君及丙君帳戶,金額高達2,800萬元,嗣經甲君坦承,該款項係其以自有資金貸予乙君及丙君,並收取高額利息共計130餘萬元,惟甲君未將該項利息收入併入個人所得申報納稅,國稅局除將該筆利息所得歸課甲君105年度之綜合所得課稅外,並另處以罰鍰。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個人如有短漏報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106年起扣繳義務人可以透過網路申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臺南市吳先生詢問:公司聘僱外籍勞工給付所得時,須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代扣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承辦人員須親持或郵寄資料至稽徵機關申報,造成人力及成本的負擔,如遇年節當月可能有兩次以上的給付,更是不便,請問是否有其他簡易申報方式?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可以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不受時間、空間限制,申報期間內全日均可上傳,既方便又節省時間,免去來回奔波之時間成本。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辦理更正申報,但要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完全將前次申報資料覆蓋,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之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國稅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稅務申報疑義,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0-086-188)或以e-mail方式(帳號:itaximx@mail.tradevan.com.tw)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人員洽詢。
醫療院所應確實開立醫療收據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故病患至醫療機構就診時,除部分負擔之自負額及掛號費外,如有收取其他自費收入者,業者應主動開立醫療收據交付病患,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為診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負責人,因向病患收取自費收入,卻漏報該筆收入計400,000元,經國稅局查得,而遭調增收入並處罰鍰。國稅局呼籲,醫療機構應確實開立醫療收據並申報收入,如有短、漏報情事,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漏報遭補稅加罰。
包作業開立發票與工程款是否收訖無關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應該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縱使工程尾款尚未收到,仍應依法開立並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承攬乙公司之外包工程,103年7月應收工程尾款890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未併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4萬5千元,並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66萬7千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乙公司已於同年依據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將工程尾款提繳至法院專戶,用以分配予甲公司之債權人,甲公司並未收到該筆款項,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系爭工程合約付款辦法約定「甲方應於本工程經業主驗收合格後,憑乙方開具之統一發票及工程保固金(……)付清尾款。……」,系爭工程既已依合約所載驗收合格,應收工程款請求權臻於可以行使的狀態,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即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公法上義務,又甲公司債權人取得法院核發甲公司承包工程應取得之營業收入之執行命令,法院依執行命令將該款項分配予甲公司債權人,此與甲公司取得工程款後再清償債務,並無二致,是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自難認無過失,國稅局補稅處罰,並無違誤,乃判決甲公司敗訴。該局提醒包作業者,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因尚未收到工程款或工程款已被法院扣押,誤以為可以暫時免除開立發票之公法上義務,致造成補稅及受罰,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達人開講~稅愛樂活系列」租稅宣導活動 逾千人響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推廣以載具儲存電子發票,於今年9-10月分別在嘉義、臺南的高中職與大專院校接續舉辦了3場「達人開講~稅愛樂活系列」租稅宣導活動,吸引近2,500位的學生及民眾盛情參與。共邀請了《富比士》百大企業指定講師的台灣青年公益家-沈芯菱、知名馬拉松女王-歐陽靖及知名主播-岑永康,接力出席開講,獲得熱烈迴響。
該局表示,演講者沈芯菱曾獲得「總統創新獎」、「台灣十大慈善家」、蟬聯兩度「總統教育獎」、「十大傑出青年家」等殊榮,此次以「1的力量.從抱怨到抱願」為主題,與大家分享屬於自己的人生經驗;馬拉松女王-歐陽靖是知名演員譚艾珍的女兒,曾罹患六年重度憂鬱症,以跑步跑出嶄新人生,與大家分享如何面對逆境,如何擊敗憂鬱症開啟馬拉松之路的勵志故事;知名主播-岑永康,講述職場經驗及成功過程,以激勵聽眾正向思考,勇於接受挑戰,突破自我。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活動與轄內各大專院校結盟合作,有效運用校園資源,並於活動中穿插租稅有獎徵答活動,全場互動熱烈,活動現場並設置租稅宣導攤位,宣導電子發票及各項簡政便民措施,灌輸正確納稅觀念及租稅常識,現場參與的民眾及學生們都表示,期待南區國稅局能多多舉辦類此活潑又深具教育意義的活動。
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之支出,不可列報捐贈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時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民眾無償捐贈立案寺廟得列舉扣除,惟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祈求順遂福氣,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對價服務,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所以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另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若受贈之機關團體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仍不得列報為捐贈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有對價服務性質的捐贈,不得列報扣除額,且每一申報戶對上開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納稅義務人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用以「購置」自用住宅所支付之利息,方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有關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用以「購置」自用住宅所支付之利息,方可列報扣除,如因轉貸或增貸款項所支付之利息,除該轉貸或增貸款項須用以償還原始購屋貸款外,亦僅能就轉貸或增貸時,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始可列報減除,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貸款之購屋借款利息90,000元,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000元,申報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85,000元,嗣經該局查得其中50,000元係甲君向同一家銀行另外增貸3,000,000元所繳付之利息,且該筆新增借款並非作為轉償原始購屋借款之用,核認前開利息支出非屬系爭房屋之購屋借款利息,乃予以剔除,核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35,000元(85,000元-50,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向銀行所辦理之借款確係用於所購置自用住宅,並已依規定提示相關所有權狀及建築物登記簿謄本供核,請准予認列。案經復查仍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並非以自用住宅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所繳付之利息皆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稅捐稽徵機關於審核時會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確切的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及貸款資金流程等,以證明其所貸之金額確用於「購置」自用住宅,而非用於修繕自用住宅或與購屋無關之消費性借貸,該繳付之利息才可認列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營利事業不得任意選擇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呆帳損失之認列,應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規定辦理,不得自行任意選擇列報的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按照現行法令之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前開債權逾期2年之計算,應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且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遭拒收或債務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或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最近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4,989,268元,於查核時,提示104年間寄發遭郵局註記「他遷不明」退回之存證信函以供佐證,進一步查核發現,上開未獲清償之債權係92年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之無法收回的應收貨款,甲公司於95年6月間即向法院對乙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也就是說,該筆債權於95年度已逾期2年且已取具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甲公司應於95年度認列呆帳損失,因此,國稅局剔除甲公司列報104年度呆帳損失4,989,268元,核定應補徵稅額84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應依其發生原因,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剔除補稅。
營業人沒收銷售貨物前所收訂金,若申報銷售額減項,將遭補稅處罰
有營業人詢問於簽約出售房屋時所預收訂金,事後若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訂金,是否可以買受人出具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證明,申報銷售額之減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房屋在交屋前所預收訂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惟事後因故解約而沒收其簽約金或訂金,依稅法規定,仍屬銷售額之範圍,應課徵營業稅,所以解約時不得以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證明申報為銷售額之減項。
該局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與買受人A君,並收取訂金30萬元,甲建設公司於收取訂金30萬元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事後因A君無力支付後續房屋價金,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合約,甲建設公司沒收該訂金30萬元,仍屬銷售額範圍,不得列報為銷售額之減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衍生取得違約金或賠償款項,均屬營業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營業人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並不得列為銷售額減項,否則將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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