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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20:59:17| 人氣2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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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731日入帳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06731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06731日起至929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第1批退稅案件係採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以網路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及510日前以二維條碼或人工(含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且符合退稅之案件;本批退稅全國總計約220萬件、退稅金額約335億元,屬南區國稅局退稅案件約30萬件、退稅金額約39億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納稅義務人如採直撥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金額不滿5,000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退稅憑單上所載之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又為方便納稅義務人了解個人退稅案件處理進度,自106731日起於該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s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業務系統/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專區,提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查詢服務。

該局最後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時未採直撥退稅者,該局於退稅前會寄發「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於接獲該同意書請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務必於同意書所定期限內,以遞送、傳真或以掛號郵寄至所轄分局、稽徵所,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免用憑證方式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申請同意綜合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回覆退稅存款帳號辦理直撥退稅,不但可以免除憑單兌領的麻煩手續,更不必擔心因遷址而收不到、被冒領或遺失等困擾,既便捷又安全。如有疑問請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因欠稅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返國後可否申請返還擔保品?

王先生欠繳稅款而被限制出境,因欲出國洽公,故提供擔保品而解除出境限制,但是在返國後欲向稽徵機關申請返還擔保品,卻不能如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或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經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如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因為所提供之財產擔保,係就欠繳稅款及罰鍰提供之擔保,為確實達成稅捐保全之目的,應俟繳清欠稅及罰鍰後,始得返還該項擔保品。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滯欠應納稅款遭限制出境,經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該限制者,亦不得於回國後,以已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或繳納部分稅款,致欠稅餘額未達限制出境金額而申請退還該擔保品,必須是欠稅及罰鍰全部繳清後,才能申請退還擔保品。

 營利事業自動免除無法收回之貨款者,不能認定為呆帳損失

台南某公司會計許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有筆客戶積欠多年之貨款,一直無法收回,該公司後來決定放棄該項債權,自動免除客戶的清償義務,是否可認列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者是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稅務申報時可列為費用;但未收回的債權如果是由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對方清償義務者,因其性質與實際無法收回不同,因此無法認定為呆帳損失。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將以前年度無法收回乙公司的部分貨款200餘萬元自動予以免除,並同額列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因甲公司一直未進行催收,且乙公司也無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情形,也就是說甲公司因未取具合於稅法規定可列報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乃依法剔除補稅,計補徵稅款3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帳款無法收回,申報呆帳損失時,務必要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遺產稅及贈與稅復查期限不因核准延期繳納而展延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即應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且不因稽徵機關准予延期繳納而有所展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經該局查獲於102年間受贈800萬元,因贈與人已死亡,改以受贈甲君為納稅義務人,核定應補贈與稅額58萬元,繳納期間自1051111日至106110日止,繳款書於105106日合法送達。甲君收到繳款書後,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該局同意展延繳納期限至106310日;惟甲君對核定贈與稅額不服,申請復查期間仍應自原繳款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即自106111日起算,至10629日屆滿。甲君遲至106328日始申請復查,顯已逾期,經該局以程序不合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有不服,切記要在原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確保自身的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買新車換舊車減徵貨物稅上網也能查

王先生來電詢問,二個禮拜前報廢中古機車換購新機車,如何得知新車貨物稅退稅款辦理進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民眾買新車換舊車,應檢附相關文件委由新車經銷商交付予產製廠商,再由產製廠商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國稅局審核完成會通知送件產製廠商辦理後續撥款。財政部為方便民眾查詢報廢中古車換購新車之退稅辦理進度,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提供查詢功能,民眾於「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輸入新舊車車牌號碼及車別,即可查詢案件進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詢結果有下列4種情形:(1)「審核完成」表示該案件已通過審核,將依審核結果辦理新車貨物稅減徵退稅;(2)「審核中」表示該案件已送至國稅局,但尚未完成審核;(3)「查無資料」表示國稅局尚未收到該車號之申請案件;(4)「退案」表示該申請案件因不符要件而未通過審核。

該局呼籲民眾,如查詢結果為「審核完成」,卻未收到退稅款,請與新車產製廠商聯絡,事關自身權益,請民眾多加注意。

 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一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如在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查定營業額加計已開立發票之營業額合併申報為營業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依規定是不需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過,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就必須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且必須將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時之查定營業額加計使用統一發票後所開立發票之金額一併申報為當年度之營業收入。

該局近來審核是類案件時,發現部分商號所列報之營業收入,未將其於小規模營利事業時之查定營業額併入申報,導致漏報收入,遭國稅局補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商號設立於1043月,經核定為免使用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營業額為15萬元,甲商號於1057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於1057月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550萬元,另1051月至6月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查定銷售額為90萬元(15萬元x6個月),則甲商號於106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總額為640萬元(即550萬元加90萬元),如僅將開立發票期間之銷售額550萬元列為營業收入申報,甲商號將會短漏報90萬元的營業收入,以純益率6%計算,甲商號漏報所得額為54千元。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類此於年度間被核定或申請經核准使用統一發票之情形,一定要將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的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納稅,若因一時疏忽而有短漏報收入者,請儘速補報並補繳稅款。

 欠繳巨額稅款之欠稅人注意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71日起公告所轄重大欠稅案件名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自10671日上午8時起,將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sa.gov.tw)公告重大欠稅案件名單,公告期間至同年1231日止,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公告資訊互為連結。

該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防止逃漏稅捐,財政部責由五區國稅局及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每年71日公告轄內個人欠稅逾1,000萬元及營利事業欠稅逾5,000萬元之欠稅大戶名單。

該局本次公告之欠稅人名單,個人部分有42件,欠稅金額合計286千餘萬元,其中欠稅最大金額為76千餘萬元;營利事業部分有19件,欠稅金額合計229千餘萬元,其中欠稅最大金額為43千餘萬元,總計公告件數61件,欠稅總金額515千餘萬元。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應納之稅捐,逾期未繳者,除須額外增加滯納金、利息負擔外,還會面臨財產禁止移轉處分,亦會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甚至被公告姓名或名稱,影響個人及企業聲譽。

 護理之家之看護費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家中年邁雙親因患慢性疾病又行動不便,委託護理之家照護父母親生活起居所支付的看護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支付受扶養親屬於護理之家之生活照護費用,倘該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設置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則於該等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之醫療行為,所支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之金額須與生活照護費分別標示)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換言之,非屬醫療行為之生活照護費,則不得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元,經查其中支付予A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有關受扶養親屬乙君之照護費32萬元,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關於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乃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每月支付照護費,包含醫療行為之收費,請准予核認。經向A醫院查明結果,乙君入住期間,該院並未有相關醫療行為之額外收費,甲君支付之照護費,並未包含相關醫療行為之費用,該局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不服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係指因醫療行為所支付之醫藥費用,因此支付與護理之家之生活照護費用,依法不得列報扣除,如民眾尚有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學生暑期打工  當心被虛報薪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暑假為打工求職旺季,有些雇主可能會藉由暑假支付打工學生薪資的機會,於申報學生薪工資扣()繳憑單時以少報多,藉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打工學生最好不要把身分證、印章交給雇主或會計人員保管,且務必在身分證影本上註明用途,以減少被當人頭虛報薪資或移作他用之風險,並保留相關證據(如薪資袋、轉帳存摺等);所領取之薪工資於次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由學生或其父母親合併申報,並應注意核對下載之所得資料與所領取之薪資金額是否相符,如發現有被虛報薪工資情事,可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行號,不要為節省微小稅捐而虛報薪資,若經查獲,除補徵稅額外,將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出售「股票」與「債券」應分別計算損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各項費用及利息後為其所得額。又有價證券,應依資產之性質分類,如性質不同,出售時應個別計算損益。

該局轄內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66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4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出售乙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股票」時,將此二種不同商品的成本合併計算,致虛增出售有價證券成本410萬元,乃重行核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89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810萬元,除補徵稅額40萬餘元,另就該虛增成本部分處予19萬餘元罰鍰。甲公司對核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國稅局說明,股票與債券皆為有價證券,是證券市場上兩大主要金融工具。惟兩者顯有區別,債券所表彰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彰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二者權利及屬性關係不同,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是以,雖然股票及到期前之可轉換公司債,投資人本即可於現貨市場自由買賣,賺取價差,但其二者之性質,究有不同,依規定實際成本之估價不得歸屬於同一類,其損益應各自計算,始為適法。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同一年出售「股票」與「債券」時,應特別留意二者之間損益是否已分別計算,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一年一度的股東會陸續召開,多數的公司會為股東準備一份貼心的禮物,以表達對股東的感謝,而購入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營業人必須注意的課題。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所以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故相關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惟召開股東常會係公司法明文規定所必需辦理,與營業人執行業務有關,營業人於會後提供股東便餐,其取得合法進項憑證者得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因召開股東會購入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請多加留意。

 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得減免相關稅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近期受梅雨滯留鋒面影響,若有如因連續大雨或豪雨造成水災,致發生個人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並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災損報備專區」下載,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國稅局申請。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有專人為您服務。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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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 個人分類: 祱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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