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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20:35:16| 人氣36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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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用事業帳單兌領中獎統一發票,請注意正確期別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1063月以後之帳單,自10666日起,用戶對中1063-4月期以後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得持公用事業該筆載有「載具識別資訊」及「領獎收據」之費用帳單(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紙本電子帳單或補發載具證明單)向郵局領獎。

該局提醒,持公用事業帳單領獎時,請注意對應正確所屬期別。由於公用事業係於收到用戶繳款後始開立電子發票,部分公用事業會在當期帳單上記載「前一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因此,如經公用事業通知中獎者,記得持該中獎發票號碼所對應之「原期別」帳單,才能順利完成領獎。

該局舉例說明,1065月電費帳單上雖有記載前期(1063-4)發票號碼資訊,但在接獲電力公司通知1063-4月期發票中獎通知後,仍應持原期別(1063)帳單始能向郵局領獎。

 小規模營利事業給付房東租金 別忘辦理扣繳事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次給付租金時依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而不論是應扣繳或免予扣繳,都必須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內扣繳的稅款開具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利事業所登記之負責人,即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如於給付房東租金時,未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國稅局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將會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租屋經營小吃店,與房東約定租金為每月25,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甲君應於每月給付租金時先依規定代為扣取10%稅款即2,500元後,再給付房東租金22,500元,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取之稅款。另外,於次年1月底前將扣繳的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及填寫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否則經查獲,國稅局除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還會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補報者,可減輕處罰。

 南區國稅局「填滿意度問卷,送全聯提貨券」抽獎活動,幸運得主出爐!

南區國稅局為瞭解民眾對該局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措施之滿意度,作為日後努力的依據,辦理「105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意見調查」,並舉辦「填滿意度問卷,送全聯提貨券」活動,於106615日由電腦系統隨機抽出幸運得獎者250名!

該局表示,本次線上填寫問卷人數3,713人,抽出250名幸運得獎者,中獎率6.73﹪,中獎通知單及獎品全聯福利中心提貨券100元將以掛號信件寄出,中獎名單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或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查詢。

用手機條碼儲存電子發票並設定領獎資料,對領獎超便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消費者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電子發票,不但能減少紙張浪費,還可隨時查詢交易明細,享有自動對獎的服務。

該局說明,民眾可以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手機條碼申請處」或利用智慧型手機APP軟體(如雲端發票、發票+、發票精靈等)申請1組自己專屬的「手機條碼」,於消費結帳時出示此一條碼經開立電子發票店家掃瞄,即可儲存無實體電子發票,除可享受中獎主動通知的好處外,如有設定領獎資料還能享受中獎獎金自動匯入帳戶的便利,不用擔心忘了對領獎,方便又環保。

該局呼籲民眾踴躍使用手機條碼儲存無實體電子發票,並設定領獎資料,一起響應節能減碳愛地球。

 買賣未上市()股票 應詳實填具繳款書繳納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未上市()股票,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詳實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稅款,避免造成證券買賣雙方及證券發行公司困擾。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私人間買賣未上市()股票,應由證券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成交總價額按稅率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繳款書上有關證券出賣人及買受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買賣證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股數、每股面額、每股成交價格、成交總價及應代徵稅額等項目,均應審慎逐一填寫,不可遺漏, 稅款一經繳納,代徵行為即完成,依法不得變更代徵人。

該局呼籲,證券交易稅之代徵人於繳納稅款前,務必確實檢查各欄位填寫資料是否正確後,始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以確保完成證券交易稅之報繳程序。

 贈送股東會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又到了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的高峰期,許多公司會贈送股東精美紀念品,以表示對股東的感謝,惟依規定,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依財政部8712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公司股東會所贈送之紀念品亦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憑證,不論是購進時取得,或是以公司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須視為銷售貨物而應自行開立發票所取得,其進項稅額,依上開規定,均不能申報扣抵,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應多加留意,若自我檢視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若民眾仍有疑問,可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企業扣抵大陸地區所得稅,應留意相關規定

近年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為免雙重課稅,企業因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含經由經濟部許可於第三地區設立公司投資大陸地區所取得的投資收益)而增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就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繳納之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扣抵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所得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認所得歸屬年度:係指依權責基礎認定所得歸屬年度的同一年度,而非實際繳納所得稅的年度。

二、檢附之納稅憑證須經認證: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例如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稅所得證明文件;屬第三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三、稅額扣抵上限:申報已繳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四、採用之匯率:以該等地區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非申報扣抵營所稅當日的匯率。

五、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包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第三地區或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

報表或相關文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若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仍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未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補報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課稅所得,而未依該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另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及其配偶101年度有利息、租賃及財產交易等所得合計3,000,000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審理違章成立,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計300,000元。甲君不服,主張非故意要漏報,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惟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籲請有上述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儘快辦理補申報,並自行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繳納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嗣後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該局並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申報房屋租賃所得採用逐項舉證方式列報必要損耗及費用應檢附證明文件

臺南市陳小姐來電詢問:105年間出租臺南市房屋一間,於申報105年度房屋租賃所得,如採核實列舉成本費用,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租賃所得,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選擇逐項或不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則105年度房屋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為租金收入的43%;如是要採逐項舉證申報,可扣除的項目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利息、財產保險費等,應檢送之文件說明如下:

一、折舊費用應檢附文件以下列3種情況分別說明:

1.買入契約有分別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須檢附買入契約及付款證明影本,按房屋耐用年限計算折舊。

2.買入契約未分別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須檢附當年度房屋稅單、買入契約及付款證明影本,成本按買入價格×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取得成本,再依房屋耐用年限計算折舊費用,土地部分不可提列折舊。

3.若無法提示實際取得成本,請檢附前後年度房屋稅單影本,以其課稅現值之差異計算折舊費用。

二、修理費應檢附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址的發票或收據正本,修理費如屬資本性質支出,應列入成本中提列折舊,而不得全數認列修理費。

三、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繳納證明正本或影本。

四、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入出租房屋的利息繳息單據。

五、出租標的物的財產保險(如火險)繳費收據。

該局指出,上列費用必須以出租期間所發生並且已經繳納者始能核認,如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則按實際出租期間比例攤提計算。該局並提醒,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661日截止,如係透過網路申報,則應檢附證明文件單據,請於106612日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

  吃冰、吃麵、吃小吃,也有機會中千萬獎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供大眾消費的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屬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如其具備:1.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2.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3.透過網路銷售、4.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5.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等各款情形之一者,國稅局將核定其應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經營A小吃店的營業額已達開立統一發票標準,經輔導後發函核定其應自1031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甲君不服,主張其屬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依財政部8953日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釋(以下簡稱財政部89年函釋)規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且不能單以營業額多寡訂定開立統一發票的標準,仍要考量其行業特性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有關營業人是否應使用統一發票,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查明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本於法定權責而為核定,尚非營業人所得自由選擇。財政部89年函釋例外准許此類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得暫免開立統一發票,其理由在於此類營業人多為湯湯水水,且無場所、能力購置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確有其困難,如欲強制,恐造成大量漏開情事。惟如今時空背景已和89年間大為不同,參諸A小吃店目前經營規模、每月銷售額、商品單價、場所面積、工作人數,且入口處設有櫃檯及人員負責收款等情事,購置收銀機並開立統一發票已非難事,因此認為國稅局核定A小吃店應使用統一發票,於法尚無不合。

國稅局呼籲,消費者日後到此類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餐飲店消費,記得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以免讓自己對中千萬獎金的權益睡著了。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所生呆帳損失不能自課稅所得減除

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因無法收回而發生呆帳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要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便申報呆帳損失,從課稅所得額減除以降低應納稅額,但是,如果是出售有價證券的價款無法收回而產生的呆帳損失,就不能從課稅所得額扣除。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證券交易所得自7911日起停徵,證券交易所得不列入課稅所得額課稅,因此,出售有價證券的價款無法收回而發生的呆帳損失,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也就是說,這種呆帳損失不能從課稅所得額減除。

南部某甲公司104年間將持有A公司股票40萬股,以每股25元出售給乙公司,後來因乙公司經營不善,以致股票價款1,000萬元一直無法收回,甲公司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收回,並於104年底取得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甲公司遂將該筆帳款申報為104年度呆帳損失。

國稅局認為甲公司無法收回的帳款1,000萬元,雖然符合列報呆帳損失條件,但因這項呆帳損失來自出售股票價款,應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扣除,因此核定調整增加甲公司104年度應稅所得1,000萬元,補徵稅款17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轉讓股票的情形,應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被剔除補稅。

 旅宿業營業人運用境外電商業者平台提供訂房服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跨境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48萬元者,自51日起須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國內旅宿業者如運用跨境電商之平台銷售住宿服務,應分別依其交易收款模式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旅宿業者運用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銷售住宿勞務,倘由境外平台業者向買受人收取全部價款,並於扣取平台服務費後支付給國內旅宿業者,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境外電商業者實際收取價款,開立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但如國內旅宿業者自行向買受人收取價款,並另行支付平台服務費與境外電商業者,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買受人收取之全部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其支付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服務費並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旅宿業者如發現有疏忽致發生短漏報稅捐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

 配偶相互贈與財產雖免課贈與稅,惟一方死亡時應將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需課徵贈與稅;但是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依規定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指出,最近於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死亡前一年匯款250萬元至配偶乙君帳戶內,嗣後該款項亦做為乙君購買房地之部分價金,由於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既於生前贈與生存配偶,也可免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致造成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以避免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送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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