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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 20:47:43| 人氣2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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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佳節將到  南區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支持「不送禮、不邀宴」共同端正廉潔風氣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今年端午節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訂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革除年節送禮、飲宴陋習,要求各級主管人員率先以身作則,恪遵「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相關規定,,以端正廉潔風氣。

該局為避免稅務人員執行公務之公正性及客觀性遭受質疑,已通知所屬稅務人員於端午節前一週(自10562日起至68日止),除因特殊事項經奉核准外,暫停外出訪查、調閱帳冊等查核作業,以維護優良稅風。

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稅務人員有利用職務刁難或藉機索賄、要求收受年節禮金(禮品)、不當飲宴應酬或其他不法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索求或詐騙稅款時,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必將依法處理。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臺南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檢舉網路賣家逃漏稅  需提示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消費者網路購物時代已來臨,部分民眾擷取賣家在網路銷售產品之畫面或網址、或報章雜誌提供之網址等公開資訊,檢舉網路賣家逃漏稅,該局籲請民眾務必提示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以供查核。

該局指出,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據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而無其他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補證,逾期不提供即免議結案。因此,民眾檢舉網路賣家逃漏稅,應備齊被檢舉人姓名及地址(網址)、違章漏稅之事實(含時間及金額)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例如:網路賣家與消費者交易明細及付款憑證),以利稽徵機關進一步查核。

該局也提醒網路賣家,依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個人在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平均每月銷售貨物金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超過4萬元,應向戶籍或居住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請網路賣家依規定辦理,以免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開立電子發票店家不得拒絕消費者以手機條碼儲存無實體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接獲民眾反映,開立電子發票之連鎖茶飲業者拒絕消費者以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儲存無實體電子發票,影響其權益,籲請營業人依規定開立。

該局說明,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買受人持共通性載具儲存電子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又財政部為鼓勵消費者多使用發票存摺(載具)儲存電子發票,自1051-2月期起,每期皆會開出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100萬元之獎項10組及2,000元之獎項8,000組,若同時對中統一發票各獎別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還可選擇較高之獎額兌領,請營業人配合開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響應無紙化政策,該局已發函要求轄內開立電子發票之連鎖茶飲業者改善,並將不定期派員稽查其開立電子發票情形,以避免類似狀況再發生。

 公司購買股東會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每年五月往往都是股東會的旺季,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多數會贈送股東紀念品,公司購買該項紀念品之進項稅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股東會之紀念品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係屬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因此,公司購買股東會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以免受罰。

營業人發包工程應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以免受罰!

營業人發包工程委由承包廠商施作,依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時限,於每期應付價款時,向承包商取具進項憑證。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業務,如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等,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按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發包人(即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相對的發包人亦應取得進項憑證,違反上開規定,承包人及發包人雙方均將遭受處罰。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某公司發包一土木建築工程,依照工程合約所載,發包人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付清尾款,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發包人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取得工程尾款統一發票,惟其卻未依規定取得進項發票,該公司稱係因與承包人對於工程品質及價金計算等尚有爭議,故未依規定取得工程尾款統一發票。惟該工程既經雙方驗收合格,而工程合約又約定驗收合格後付清尾款,縱雙方就完工逾期日數及違約金之計算等仍有所爭議,發包人尚未付清尾款,亦不影響發包人及承包人取得及開立憑證之時限,該公司仍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取得工程尾款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包作業營業人雙方如未依照前述規定取得及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必須繳納半數應納稅額!

目前正值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南區國稅局提醒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的營利事業,除應在5月底前要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外,並繳納半數應納稅額。

該局表示,自去年起我國兩稅合一制度由完全設算扣抵制改採部分設算扣抵制,因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今年5月份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另外,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應加計之利息,還有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之罰鍰,如確已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可在計算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中減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於今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倘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000萬元,應納稅額170萬元,應納稅額半數為85萬元,減除尚未抵繳扣繳稅額2萬元,應納結算稅額為83萬元,甲商號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另外,甲商號於104年度因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予而未給予他人憑證,遭處罰鍰100萬元,甲商號已於10412月繳納完畢,則甲資本主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申號報甲商號營利所得為815萬元(甲商號營利事業所得額1000萬元應納稅額半數85萬元-已繳納罰鍰100萬元)

該局最後再度呼籲營利事業務必在5月底前完成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也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求職打工應小心 避免淪為不肖業者浮報薪資對象

南區國稅局近日接獲數位民眾來電表示:「本人或其扶養親屬於某公司僅打工數月,領取幾萬元,為何查到領有薪資所得幾十萬元。」,經瞭解係民眾透過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發現其本人或受扶養親屬遭人浮報薪資乃提出檢舉。

該局表示,某些不肖業者以為打工民眾之所得總額可能低於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或利用社會新鮮人及學生涉世未深,於應徵工作時,要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因而取得個人資料,開立不實扣(免)繳憑單,浮報薪資,以達到逃漏稅之目的,籲請民眾注意。

該局提醒民眾,若發現有被浮報薪資時,可以書面(該局地址:臺南市北區富北街714-審查三科)、或就近至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撥打檢舉專線電話06-2225542、或至該局網站信箱(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檢舉逃漏稅信箱)提出檢舉,並提供實際受領薪資資料。另該局也呼籲營業人,應如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以免被查獲申報不實而受處罰。

 列報出差旅費  須與營業有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貼近市場,於國外設立子公司,差旅費支出因而隨之增加;惟列報旅費支出,應與營業有關,於國稅局查核時,並需提示詳載出差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憑以核認;未能提示者,依規定無法核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5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A君於103年間派駐甲公司之越南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報支派駐期間200天之旅費150萬元,甲公司僅提示A君之旅費申請表,記載派駐期間之差旅費。該局以越南子公司雖由甲公司所投資設立,惟該子公司亦為獨立的法人,會計獨立,甲公司所承擔的權利義務應僅限於其投資額,是A君派駐期間之相關旅費,應屬越南子公司之費用,與甲公司之營業無關,乃否准甲公司認列A君之旅費支出150萬元,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必須與其營業有關,並依法提示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以免與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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