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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9 22:40:04| 人氣4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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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粉絲總動員 歡迎大家e起來按「讚」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為推廣電子發票及各項稅務訊息,並加強與其「facebook粉絲團」粉絲的互動,今年賡續於該局臉書推出一系列抽獎活動,民眾只要在該臉書按「讚」,成為該局粉絲,並完成活動任務,就有機會參加抽獎。

該局說明,本著以客為尊的服務理念,自成立「facebook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ntbsa)以來,持續積極提供電子發票、稅務新知及稅務藝文活動等訊息,與粉絲有感互動,讓粉絲可即時吸取稅務新知,建立正確租稅觀念。

該局指出,本次推出之活動內容豐富,還有多項好康抽獎活動,歡迎民眾按個「讚」,成為該局粉絲,除能隨時掌握稅務訊息,還有多項好禮等你抽,歡迎大家“e”起來按「讚」!

 給付合法醫療院()長期照護之醫藥費可列報扣除

所得稅報稅季又到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採用列舉扣除額的民眾,可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其中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才能申報扣除。值得注意的是,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只要是付給合法醫療院、所,就可列報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欲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能申報扣除。而長期照護所發生的費用,可能包含醫藥費及照護費,而醫藥費只要是付與合法醫療院、所,就可列報扣除。但照護費則非屬醫藥費,因此,如長期療養之照護費、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等照護費,仍不能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最後提醒民眾,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申報扣除。

 主動補繳免罰不能慢半拍!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的處罰。但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調查或查獲者,沒有免罰規定的適用。

該局轄區內甲商行銷貨3百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地檢署查獲,通報國稅局查證屬實,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1倍漏稅罰。甲商行主張地檢署並非有權處理逃漏稅的機關,且該商行已在國稅局10468日發函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應免受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所稱有權處理機關,是指對違章漏稅案件有審核、調查、處分等權限的機關,檢察官是屬於有權調查處理逃漏稅的機關。甲商行負責人既於104311日經檢察官傳訊,調查基準日應為104311日,而非國稅局發函調查日,甲商行在104519日才補報及補繳稅款,沒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的適用,因此判決甲商行敗訴。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貨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時報繳營業稅,否則一旦遭人檢舉或經有關機關進行調查,縱使補報及補繳稅款,仍要受罰。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始有其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其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而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該局查核103年度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申報102年度稅後淨利250萬元,而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僅有50萬元,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250萬元,該公司主張其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雖為800萬元,但87年度以後累積虧損為850萬元,而以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申報減除。國稅局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亦應包括營利事業截至86年度止之累積盈虧。因甲公司截至102年底止之帳載累積虧損僅有50萬元,亦即其僅能彌補虧損50萬元,乃核定補徵稅額20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未分配盈餘時,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個人出售應核實課稅之股票,請記得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1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個人之105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已免於1065月份辦理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於104年度出售應核實課稅之股票,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所得額,於今(105)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申報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說明,104年度個人證券交易有下列情形者,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徵15%;並採分離課稅,但與綜合所得稅合併報繳。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1021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之公司,股東於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屬承銷取得之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核實課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不論盈虧或為0,均應依式填報相關收入及成本、必要費用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核;對於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將依規定之純益率推計證券交易所得額核定課稅。

 行政救濟利息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前因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判決確定後收到退稅利息,該筆利息所得是否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減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規定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係指儲蓄於金融機構存款所得之利息,得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金融機構」依財政部函釋係指得辦理收受存款業務之商業銀行、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等。至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經行政救濟確定有應退稅款者,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就該退稅款所加計利息非屬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於1042月判決確定,國稅局將應退稅款加計利息1,800元一併退還,甲申報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將該筆退稅利息併入當年度各類所得申報繳稅,且不得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該局特別呼籲,目前正值所得稅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如有退稅利息所得記得應併入所得申報,並應注意不得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相關規定。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納稅義務人子女得列報

李先生來電詢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列報自己或配偶在職進修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5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的教育學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則不得扣除。也就是說,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有「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或五專四年級以上者,才有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所以,李先生本人或配偶在職進修繳納的學雜費,則無法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補充說明,前述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尚包括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刻正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應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自10411日起,兩稅合一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本國個人股東(或社員)抵減綜合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由全額調整為半數,但營利事業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之稅額,仍應依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乘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即全數於分配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自10411日起盈餘之分配,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計算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時,須以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乘以50%,而營利事業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金額,則應依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減除,舉例說明:

假設某營利事業103年度稅前淨利100萬元,已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稅後淨利83萬元,如104年分配股利淨額60萬元,稅額扣抵比率20.48%,本國個人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為 61,440元(60萬元×20.48%×50%);但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應減除金額仍為122,880元(60萬元×20.48%)。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今(105)年5月申報「10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時,減除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應以全數減除而非半數,以免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造成下次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有超額分配情事。

 營利事業伙食費列支限額自104年度起,已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

一年一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有關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之列支限額標準,自10411日起,一般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定額發給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已由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元,調高為2,400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調高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是希望藉由鼓勵雇主實際增加對員工伙食費的補助,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不過調高伙食費限額僅限於一般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航運業及漁撈業仍維持原規定之限額,超過限額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經濟部已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查詢服務/公司(商業)登記查詢」項下增加「廠商自行登載事項」功能,企業可利用其「工商憑證」於該網站自行登載「員工福利資訊-伙食費」資訊,透過前項資訊之公開,讓企業員工充分瞭解其薪資結構,可促進勞資和諧及互信。

 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 應按實際繳納境外所得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臺南市王小姐詢問,其任職的公司於國外有分公司,國內外公司所得必須併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國外繳納的稅額如何計算扣抵?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回覆: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應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係指營利事業以該國貨幣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近來,外幣匯率波動大,即發現有營利事業誤依會計年度終日或年度平均匯率,甚至以其最有利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自應納稅額扣抵,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的情形。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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