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提供查詢範圍及注意事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更優質的報稅服務,今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國稅局蒐集了22,062家單位提供的扣除額資料供民眾查詢,減輕民眾蒐集單據的負擔,讓報稅更輕鬆便利!民眾今年可查詢的扣除額範圍包括:
一、捐贈:監察院提供的個人政治獻金捐贈及536家受贈單位提供的一般現金捐贈。
二、保險費: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的全民健康保險(包括補充保費)及其他46家保險單位提供的人身保險(如勞保、農保、國民年金保險、軍公教保險、人壽保險等)。
三、醫藥及生育費:
(一)206家公私立醫院及275家衛生所(含居家護理所)提供的醫藥及生育費。
(二)20,448家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人診所提供的醫藥及生育費,是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部分負擔金額及就診次數,按國稅局蒐集的掛號費單價,加以計算。
四、災害損失:國稅局核定的災害損失,但如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請自行扣除。
五、購屋借款利息:381家金融機構提供的購屋借款利息。
六、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衛生福利部提供104年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教育部、國防部、內政部所轄168家大專院校提供的教育學費。
上述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資料提供單位明細,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查詢。
國稅局說明,民眾可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國稅局核發之「查詢碼」搭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課稅年度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為通行碼,經由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下載,或就近向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扣除額資料。
國稅局特別提醒,提供民眾查詢的扣除額資料僅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所查詢之扣除額資料,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方得列報扣除;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扣除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相關單據或繳費證明,但申報扣除非屬上開查詢範圍或金額者,仍應檢附相關單據。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已於105年4月23日起陸續寄發
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自105年4月23日起陸續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或以郵簡通知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自行上網查詢及下載書表。民眾如果想知道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於4月25日至5月31日利用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櫃台查詢。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符合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書及相關書表後,請務必詳細核對各項內容,如同意且接受試算結果,請於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方式辦理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手續。
國稅局特別提醒,若不同意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欲增減免稅額、改採列舉扣除額或尚有其他來源所得等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稅額試算通知書第1頁右上角所載之「查詢碼」搭配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10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於5月31日前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於檢視無誤後,辦理結算申報,以節省登打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之時間。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之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係在避免當事人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應准免依上開規定辦理。
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農業用地,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全數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是該贈與行為應非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經公證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黃先生詢問,其於大陸地區工作獲取之薪資及已於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應否合併申報並得扣抵已於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據以申報扣抵稅額。
該局提醒,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民眾注意,如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無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金額大小,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並確實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以憑核認;如有漏未申報者,可以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被繼承人遺有被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於所投資之公司如有股東往來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日前審查A君遺產稅案件,依據其投資之未上市櫃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該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納稅義務人漏報被繼承人股東往來應收債權金額5,380餘萬元,除補徵遺產稅外並予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僅能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被繼承人若尚有其他財產,繼承人仍應依法申報。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宜先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之公司或往來銀行等,詳細查明被繼承人截至繼承日(死亡日)所遺留財產狀況,並依法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受扶養兄弟姊妹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臺南市張先生來電詢問:申報扶養在學弟弟,可不可以列舉扣除弟弟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保險費,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若未達24,000元,以實際發生數額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至於房屋租金支出,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之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仍不得列舉扣除。因此,李先生申報扶養在學弟弟,因弟弟係屬旁系血親非直系親屬,其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列報扣除。
以信用卡繳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何時會收到信用卡帳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以信用卡繳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服務)自繳稅款,何時會收到信用卡帳單?
該局說明,民眾以信用卡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無論是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網路繳稅服務網(https://paytax.nat.gov.tw)、電話語音或向信用卡發卡機構申請人工授權之授權日,即等同信用卡一般消費購物之交易日(消費日),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截止日(105年5月31日)前,取得信用卡授權繳納稅款,並不會即時扣款入帳,信用卡發卡機構會於繳納截止日(105年6月2日)後,將申報期間應自繳稅款授權紀錄,併同持卡人該期信用卡帳單結帳日前一般消費購物交易金額,計入信用卡帳單內向持卡人寄發,民眾可於該信用卡帳單所載之繳款截止日前繳納即可。惟以信用卡繳稅,僅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且每一申報戶只能使用1張信用卡。
該局進一步說明,信用卡繳稅因為具有可延遲付款的特點,而且操作簡單便利,已成重要理財繳稅工具,惟每一個持卡人信用卡帳單結帳日期不同,所以繳款截止日也會不同,請持卡人自105年6月起多加留意發卡機構寄發的信用卡帳單,至信用卡繳稅是否有分期優惠、帳單繳款截止日、手續費等等相關問題,因各家信用卡發卡機構規定不同,持卡人請逕向發卡機構洽詢。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新增多項便捷功能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了讓營利事業使用網際網路申報更快速又有效率,今年網路申報系統新增多項便捷功能,請營利事業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新增功能有:
一、 新增「財產目錄」資料得以CSV檔匯入功能。
二、 媒體檔申報上傳成功後,新增自動列印收/寄件單位資料之郵寄封面。
三、 列印程式產出之申報書表,新增以電子檔(PDF)格式儲存功能。
四、 使用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新增附件檔整批網路上傳功能,且延至6月20日前皆可網路上傳。
五、 直撥退稅帳戶新增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及劃撥儲金帳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增之系統功能除可節省財產目錄登錄時間、手寫郵寄封面時間暨申報書表免再列印節省倉儲空間,更大幅提升附件上傳及劃撥退稅之便利性,提升「多用網路,少走馬路」的便捷效益。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多利用網路及早完成申報,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個人出售房屋獲利,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104年個人出售房屋獲利,仍屬財產交易所得(舊制),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於今(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說明,如能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未核實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額,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若未查得資料,則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並非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依實際所得額或財政部訂定的標準申報。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扶養親屬如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須檢附相關證明損失之文據,其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不足扣除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其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扣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扣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廖君103年度出售位於臺南市東區房屋,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該屋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之17%申報財產交易所得5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核定財產交易所得30萬元,差額25萬元除須補稅外還處以罰鍰。
該局再次呼籲,個人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而非可任意選擇以財政部訂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以免嗣後被稽徵機關查獲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F股所配發之股利,營利事業要課所得稅,個人應注意最低稅負
買賣股票已是目前流行的投資管道之一,不少投資人為了獲取利潤而從事股票投資,國稅局提醒,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是屬於境外所得,投資者如屬營利事業要課所得稅,如為個人應注意最低稅負。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通稱為「F股」。 投資F股所分配之股利與投資國內企業發行的股票所獲配的股利,兩者相關課稅規定並不相同,分就投資人為營利事業或個人予以說明。
首先,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之轉投資收益,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至於營利事業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則因F股是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之股票,其所發放之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之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
其次,個人投資於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所得,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範之營利所得,依規定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個人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因該項股利係屬海外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條所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需審視有無所得基本稅額之適用,如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超過100萬元者,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104年度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則須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有漸增趨勢,投資人投資外國公司的機會也相對提高,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屬國內營利事業或國外營利事業,以避免未依規定申報繳稅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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