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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2 18:52:48| 人氣2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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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莫忘記調整稅額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104年度即將結束,兼營營業人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1041112月份)營業稅時,請記得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但當年度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惟若非上述情形,而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達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說,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前揭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0310月設立,並於1045月成為兼營營業人,因甲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其申報10411-12月期營業稅時免辦理年度調整,於申報10511-12月期營業稅時,再將1045月至10512月併同調整。乙兼營營業人於1048月間收取現金股利,該筆股利在申報1047-8月期營業稅時,得暫免列入免稅銷售額,應列入10411-12月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

該局籲請兼營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並確實辦理調整,以免遭補稅處罰。

 贈與人未繳贈與稅,將改向受贈人徵收!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獲得祖父贈與土地,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其為受贈人何以收到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1)行蹤不明。(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上面所稱「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不以全無財產為限,如果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之「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均屬之,例如贈與人雖有財產,惟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贈與稅款者,亦可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該局說,李先生因獲得祖父贈與名下僅有之土地乙筆,其祖父逾期未繳納贈與稅,經查證符合前揭法條規定,乃改以受贈人李先生為納稅義務人並對其發單補徵。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改課受贈人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一旦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對贈與人續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徵起,籲請贈與人或受贈人應儘速繳清稅款,勿心存僥倖。

 被繼承人土地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應將該權利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區段徵收的土地,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而非原地主所有,如原地主於領取補償費或抵價地之前死亡,繼承人於填報遺產稅申報書時,該遺產為尚未領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或抵價地的權利,而非土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吳君遺產稅申報案件,列報遺產土地數筆,惟其中1筆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標示已由臺南市政府區段徵收,經查吳君生前已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在案,爰將該筆遺產土地改為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其價值由公告土地現值改為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

該局提醒納稅人,被繼承人的遺產土地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其價值,惟如生前被區段徵收且選擇領取抵價地但死亡時尚未領回,其遺產為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按徵收當期被徵收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補償地價額估算,兩者之遺產價值並不相同。納稅人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自身權益。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 網路提供24小時申報服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將自明(105)1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1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11日以後取得者,皆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提升更優質的服務,於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tax.nat.gov.tw)建置「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納稅義務人可於申報期限內利用自然人憑證、「身分證統一編號+申報時戶口名簿上之戶號」或其他財政部核准之電子憑證,直接透過網路辦理申報,避免往返奔波及節省臨櫃等待時間。

該局指出,選擇網路報稅者是以首次上傳成功日,做為申報日。且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將契約書影本、其他有關文件及自繳稅款證明書送交所轄國稅局。如您於操作網路申報軟體時,遇有系統設定等專業性問題,可撥打0800-086-188免費服務電話洽詢(服務時間為800~1800),如對房地合一課稅規定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南區國稅局網站(www.ntbsa.gov.tw)搜尋相關資訊,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南區國稅局遺產及贈與稅案件,證件E化認證好方便

為節能減紙,簡化辦理流程,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自去(103)年9月起,針對該轄區內地政士及其助理員實施「遺產及贈與稅櫃臺收件簡化認證作業」(下稱證件E化服務),有效簡化申辦流程,獲得該轄區地政士之高度認同,自今年11月起,該局之各分局、稽徵所全面推廣證件E化服務,落實簡政便民之施政目標。

該局說明,99年度至103年度櫃臺化申報案件比例高達90%以上,且多數案件為地政士代為辦理,該局依轄內地政士公會提供之會員名冊與各會員所填具之授權書及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將其以電子化留存,地政士在受任代理申辦該局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之申報、更正及發證事宜時,免再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收件人員以該電子化身分證明檔案核對受任人(送件人)身分無誤後,於案件或申請書上加蓋「簡化認證案件」字樣即予受理,同時訂定各分局、稽徵所收件櫃臺人員應提出系統使用權限申請單,單位主管並指定專人定期辦理資料安全維護,以保障個人資料安全。

該局補充說明,自10411月起全面推廣證件E化服務實行一個月來,已有698件申辦案件(遺產稅262件,贈與稅436件)採用實施成效及反映均良好,歡迎地政士多加利用證件E化服務,如對作業程序有不瞭解或有其他相關問題,可向該局各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別誤認只要繳納部分欠稅金額,即可解除出境限制!

近來時有民眾詢問,因欠稅被國稅局限制出境,可否繳納部分金額後,就可以請求解除限制出境?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誤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欠稅額未達法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限制,這是錯誤的觀念,實際上,民眾一旦被限制出境,若僅繳納部分稅款或開立票據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欠稅未全部繳清前,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的。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稅捐,避免因逾期未繳,不僅增加滯納金、利息負擔,還要面臨財產被禁止移轉處分、不動產被查拍賣,甚至被拘提或管收等等,可謂得不償失。

 個人聘請看護之費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65歲以上老人人口數呈上升趨勢,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家中父母親年邁行動不便,於104年度聘請一名看護居家照顧父母親日常起居,所支付之看護費於明(105)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其受扶養親屬所支付護理之家安養費用,若該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該等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之醫療行為部分,可視為醫療院所醫療行為之延伸,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之金額須分別標示)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故家中申請看護所支付之費用,不屬前述規定之可扣除醫藥費,雇主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不得將之列為扣除額項目。

如須進一步瞭解相關內容,請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或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本局網站查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誤報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當心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死亡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經國稅局查獲,除剔除補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配偶乙君已於101年度死亡,其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誤報已死亡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除剔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配偶雖已逝世,但不知不可將其列報為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請求註銷罰鍰。該局以甲君配偶已於101年度死亡,即不得列為甲君102年度之配偶,甲君列報已死亡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核有過失,仍應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死亡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時,應特別注意死亡年度,死亡當年度,可將其免稅額及扣除額全額列報,逾死亡年度則不能再列報,以免因誤報而遭受處罰。

 藥局販售藥品究應核課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

王先生來電詢問,其打算成立一家藥局,販售藥品之收入究竟應課徵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但該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成藥、指示用藥或其他貨物銷售,則同時具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身分,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藥局因經營型態不同,稅捐核課方式亦不同,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部分,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如無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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