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繳納之所得稅,除取具相關證明外,應按實際繳納日之匯率換算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亦十分平常,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其來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除應按國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外,以該國貨幣繳納之所得稅,須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以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取得境外勞務所得,於計算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時,係以結算申報日匯率換算抵繳所得稅額,經該局查核重新計算境外所得及可扣抵之稅額,補徵稅額30餘萬元。
該局又說,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其可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境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時,除應取具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及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外,並特別注意應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正確計算可扣抵之稅額,以免遭剔除補稅,保障自身權益。
員工摸彩抽中汽車,要併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歲末年終尾牙旺季又到了,臺南王小姐來電詢問,參加公司尾牙摸彩活動抽中1部價值60萬元的汽車,是否需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抽?活動,所取得的?金或?品,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的競技競賽及機會中?之?金或給與,公司如果是以實物如汽車做為中??品,在發給員工中獎汽車獎項時,應以購買該汽車的金額60萬元按10%扣繳率扣繳稅款6萬元,並依規定填發扣繳憑單給中?人。該局進一步說明,王小姐抽中的汽車,應依公司開給扣繳憑單總額60萬元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參加摸彩活動中獎之獎金或獎品,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的所得,中獎人應依規定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公司行號應據實申報員工薪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遭公司行號虛報、浮報或低報其薪資所得,提醒公司行號應覈實申報員工薪資,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部分公司行號為降低所得,利用人頭虛報或浮報員工薪資,藉以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達到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目的,一旦經國稅局查獲,除剔除或減列薪資費用,予以補稅處罰外,另尚涉及扣繳申報不實亦將依規定處罰。另有些公司行號為減少員工之勞、健保費用,高薪低報員工薪資,雖然未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有薪資扣繳申報不實之違章情形,除依規定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予處罰外,也會將相關資料通報勞、健保主管單位。
該局籲請公司行號應誠實申報員工薪資,以免造成所得人權益受損,如有類似申報錯誤情況,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更正事宜,以免遭處罰。
銷售免稅貨物須注意應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免稅商品時,雖免徵營業業稅,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申報銷售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家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冷凍蔬菜,誤以為冷凍蔬菜屬免稅商品,免開立統一發票,致銷售冷凍蔬菜時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該營業人雖已依規定申報免稅商品之銷售額,惟未給與他人憑證部分,依法仍應處行為罰。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貨物,若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仍應於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若未開立,因已違反營業事項發生即應依規定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之規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因此,特別籲請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時記得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免受罰。
員工於尾牙時抽中獎金或獎品,公司是否都應辦理扣繳
隨著年節腳步將近,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開始準備舉辦尾牙及抽獎活動,以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近接獲電話詢問,員工於尾牙活動時抽中之獎金或獎品,是否都應辦理扣繳?
該局表示,員工參加公司舉辦抽獎活動,所獲得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單位應於給付時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獎員工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公司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但是該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僅須列單申報,反之中獎之獎金或獎品達20,010元時,應扣繳稅額會超過2,000元,就必須辦理扣繳。
該局提醒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如有舉辦抽獎活動,送出獎金或獎品給境內居住之個人時,應確實辦理扣繳稅款,並要記得在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若有相關問題,可以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獨資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視為銷售,應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又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多年,於102年12月間申請變更登記負責人為其配偶乙君,帳上載有存貨及固定資產100萬餘元,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該局乃依查得之資料核課營業稅。甲君主張A商號平日由其與配偶乙君共同經營,為便於業務推展,將負責人變更為乙君,變更後仍使用A商號名稱,其與配偶之間並無買賣關係,不應課徵營業稅。該局表示甲君獨資經營之A商號,為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A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其權利義務已由甲君移轉至乙君,是甲君對A商號之權利義務因移轉而消滅,自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其於清算期間將A商號所餘存之貨物移轉至乙君,該貨物之轉讓,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應報繳營業稅,至於乙君取得前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即生權利義務之移轉,縱變更前、後負責人具夫妻關係,原負責人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即為轉讓,仍應依規定視為銷售,報繳營業稅。
公司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公司的資金如以無償方式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使用,而未收取利息收入,或者是雖然有收取利息,但是約定之利率卻偏低者,依照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其餘情形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為公司是屬於獨立的法人組織,公司的資金與經營者、股東或他人等個體的資金不分,或有相互流用的情形,原則上,必須設算公司利息收入併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如公司的資金是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公司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官提起公
訴者,可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102年5月1日將自有資金5,500萬元無償提供給非關係人B公司使用,A公司102年度應設算利息收入1,335,333元課稅,計算如下:5,500萬元×臺灣銀行102年1月1日基準利率2.896%×306天(102年3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365天。
該局呼籲,公司資金運用時,應特別注意資金之控管,如有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時,應注意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至於如有公司的資金遭受侵占或詐欺等情事者,應儘速收回資金款項或依法提起訴訟,以免被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增加租稅負擔。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與現行房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舊制)有何不同?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將自明(1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局特別將新、舊制比較彙整如下表,提醒個人明年如果出售房屋及土地應如何申報所得稅。(詳附表)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仍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至本局網站熱門焦點「房地合一專區」查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制度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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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房屋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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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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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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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對房屋交易所得課稅
1.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者
2.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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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
(1)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視同房屋交易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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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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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內居住者:
於交易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2.非境內居住者:
(1)於交易次年5月申報期開始前離境者,應在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2)在交易次年5月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在5月辦理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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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課稅,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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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所得(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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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收入-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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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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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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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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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5%~45%累進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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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持有期間認定:
1年以內:45%
2年以內超過1年:35%
10年以內超過2年:20%
超過10年:15%
2.因非自願因素:
符合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20%
3.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4.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條件,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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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內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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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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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持有期間認定
持有1年以內:45%
持有超過1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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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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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減除,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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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新舊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不得互為減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亦不得互為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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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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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換大屋:全額退稅;換小屋:不能退稅。
2.先購後售者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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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換大屋:全額退稅;換小屋:比例退稅
2.先購後售者亦適用。
3.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違者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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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為105年1月1日至2月1日,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本(10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將自105年1月1日開始,因105年1月31日為例假日,所以本年度申報截止日順延至105年2月1日。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使用網路申報可不受辦公時間限制,申報期間內全日均可上傳,既方便又節省時間,請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並儘早辦理,以免集中於申報截止日前最後幾天造成網路壅塞。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辦理更正申報,但要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完全將前次申報資料覆蓋,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之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扣繳單位如有稅務申報疑義,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0-086-188)或以e-mail方式(帳號:itaximx@mail.tradevan.com.tw)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人員洽詢。
廢料變賣折抵工程款,切記開立及取得發票!
營業人發包營建工程委由承包商施作,若約定以工程廢料直接折抵工程款,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包商,實務上發現不少營業人,僅向承包商取得折抵後工程淨額之統一發票,而漏未開立給予承包商工程廢料之統一發票及向承包商取得同額工程款之進項憑證,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案例。
南區國稅局表示,其轄區內有某A營造公司於100年間將其道路改善工程總額1,040萬元發包給B公司承作,並約定將所刨除之瀝青混凝土廢料折抵應給付B公司之工程款40萬元,A公司僅需給付工程款1,000萬元與B公司,B公司亦開立工程淨額1,000萬元之統一發票與A公司,觀其上述交易,無異是A公司銷售刨除料供B公司做為進料,合約約定以刨除料折抵工程款,該部分屬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並非工程總額之減少,經折抵之刨除料,仍屬工程總額之一部分,自應併入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然A公司僅取得工程淨額1,000萬元之統一發票,即漏未取得40萬元進項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另A公司銷售刨除料40萬元與B公司,A公司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除需補徵營業稅,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是政府機關辦理道路工程發包施工,如有約定以刨除料折抵工程款,亦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開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交付承包商;惟該政府機關辦理工程相關收入與支出如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仍應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交付承包商。
該局特別提醒,無論是營利事業或政府機關發包工程,如有以工程廢料折抵工程款情形,切記仍應取具工程總額之統一發票,有關銷售工程廢料部分記得開立銷項憑證(統一發票、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或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以免受罰!
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應符合規定
近來不少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詢問其事務所名稱對外使用「○○會計事務所」時,是否違反會計師法的規定?會不會受處罰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會計師法第71條的規定,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他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對外的名稱要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依記帳士法第10條或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2條第5項規定應註明「記帳士事務所」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依上,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執業,其事務所名稱如為「○○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或「○○會計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已註明「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而與會計師所從事專門職業可以區別,即符合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如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有關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或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等非屬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依法得執行之業務,恐涉違法而應依會計師法第71條規定處罰,該局特別提醒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注意。
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南區國稅局表示,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係轉讓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某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股東移轉股權之證券交易稅繳納情形時,發現該公司於設立登記後印製發行股票,惟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金融機構簽證,即非屬「有價證券」,該年度股東轉讓股票,誤以買賣有價證券繳交證券交易稅,經查獲後,歸課股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並依買賣雙方檢具文件退還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如未依規定簽證發行,轉讓時毋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該所得併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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