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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3 21:12:15| 人氣3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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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售未過戶土地獲利,非屬免稅所得,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人為第三者,轉手間所獲取之利益並非出售土地所得,而是「土地登記請求權」,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屬其他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03年向乙君買進1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君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將該筆土地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君,並要求乙君直接將土地過戶登記予丙君。因甲君並非土地所有權人,其出售標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因此甲君應以出售價格9,000萬元,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以1,000萬元作為其他所得,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未過戶土地應依上開規定申報其他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漏報受罰哦!

 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應分別處罰。

營利事業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分別按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有無重複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某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該公司無進貨事實取具乙公司等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1,200餘萬元作為進項憑證,虛列營業成本,除補繳稅款200餘萬元外,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另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經國稅局核定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70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二者處罰目的相同,應擇一從重處罰即可,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屬不同之稅目與稅率,辦理結算申報暨漏稅處罰所適用之法條亦有不同。綜合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漏稅處罰法條文義、立法意旨、所生影響暨社會通念等情形,可知違反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作為義務致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與違反誠實申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作為義務致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分屬違反所得稅法不同規定義務之行為(數行為),如有故意或過失情事,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第110條之21項處罰之,無重複處罰之問題。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誠實申報,若發現短漏報情事,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利用不正當方法規避特銷稅經查獲將加重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實施以來,不當規避稅負案件層出不窮,該局發現民眾為符合免稅規定,取巧借用親友名義登記購屋,或安排假贈與、假信託、預先訂定買賣契約等方式規避稅負,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邇來查獲轄內甲君將其名下持有未滿1年之A房地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持有不到10日即出售,乙君形式上雖符合銷售自住房地排除課稅規定,惟經該局查獲該房地為甲君代理其子乙君與買受人簽約,且於A房地贈與乙君前,即與買受人達成買賣價金之合意並簽訂預定買賣契約書及收取訂金,出售A房地所得價金亦為甲君支配運用。另查得甲君名下尚有他筆房地,若該房地以甲君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並出售,將不符合免稅規定。該局依實質課稅原則,按A房地銷售額580萬元核定補徵甲君特銷稅87萬元,並處罰鍰217.5萬元。

該局籲請民眾切勿藉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規避特銷稅,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類似案件國稅局將持續加強查核,請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採網路申報營所稅之會計師簽證案件,未於630日前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不得享有稅法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依稅法規定,除得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計算外,符合一定要件,還可享有前十年核定虧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之優惠,惟每年都仍有一些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雖已如期辦理申報,因未能按時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影響公司的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辦理營所稅簽證申報,除應如期辦理申報外,還要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否則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以往採人工申報時,會計師每一年度代理案件在10件以上,代理案件2分之1的件數,可於531日前報請國稅局核准延至630日前提出;現今採用網路申報,雖可省去事先申請延期提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之報備程序,但是查核簽證報告書仍然須於630日前併同其他申報附件寄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

該局再次籲請營利事業及會計師,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不要忘了630日前寄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否則,將因而喪失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規定。

 公司從事研究發展而取得之政府補助款,無租稅減免獎勵之適用

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以健全經濟發展,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獎勵規定;但是,如果公司有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研究補助,並取得政府補助款,除了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要將該筆補助款列報為收入外,並且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也就是說,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應排除政府補助款,以避免同一筆研發費用支出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減免的雙重優惠。

該局轄內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有研究發展支出1,200萬元,並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稅額180萬元(支出1,200萬元×抵減率15%)。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有取得經濟部給付研究發展計畫補助款400萬元,雖然已按規定將補助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但該筆補助款並未從申請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該局依規定減除後,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只有800萬元,可抵減稅額為120萬元,補徵稅額6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須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使用附條碼繳款書,繳納稅款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節省納稅義務人往返國稅局領取繳款書時間,並免除人工書寫的不便,財政部自9971日起實施繳款書全面條碼化,納稅義務人繳納國稅各項稅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右方選項「熱門連結」,點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繳款書類別選擇頁面,點選欲產製之繳款書類別,登錄相關欄項後,使用A4白色影印紙即可列印附條碼繳款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扣繳義務人及營業人須批次產印多份繳款書,亦提供「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離線版)」程式,下載後即可批次產製多份繳款書。凡繳納稅款在2萬元以下的案件,持條碼繳款書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均可就近到代收稅款的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且不必負擔任何手續費,簡便又迅速。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金融機構代收稅款服務更有效率,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更便利又省時。
 

企業整合併購100%持股之子公司,消滅公司(子公司)合併前之未分配盈餘處理方式?

近年常見台灣企業間為增加全球競爭力及規模經濟,透過併購100%持股子公司,使其得以發揮最大經營效益。然有許多因合併而消滅公司合併前之未分配盈餘,合併存續公司因疏忽稅法規定,將合併消滅公司之未分配盈餘合併申報,致發生消滅公司合併前之未分配盈餘漏未辦理申報或計算錯誤等情形,進而影響參與合併雙方公司股東之權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母公司合併其100%持股的國內子公司,因屬組織重組,其會計處理係以子公司的原淨資產帳面價值,作為母公司取得資產的入帳基礎。當母公司自子公司取得的淨資產價額超過對子公司出資額的差額部分,就視同合併消滅之子公司分配予股東(母公司)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不計入母公司之課稅所得額,惟應以合併基準日做為分配日,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申報。另合併存續母公司在辦理消滅之子公司合併當期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2項第3款規定,將上開視同分配予母公司之股利中屬合併當年度決算所得額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分別列為計算消滅之子公司合併當期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南區國稅局舉例,國內AB公司於103年間進行合併,A公司係B公司之唯一股東持股100%,合併基準日為10391日,A公司以對B公司的出資額3,000萬元為合併取得B公司資產淨值4,000萬元之對價,稅額扣抵比率為10%,此時應將出資額與取得資產淨值之差額1,000萬元列為 A公司103年度之投資收益,不計入A公司之課稅所得額,另將可扣抵稅額100萬元(1,000萬元*10%)列入A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另申報B公司103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將該1,000萬元列為103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遇合併情事,合併消滅公司應依法令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免因逾期申報而遭加徵滯、怠報金情事。

無償替人清償債務,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請求權時限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係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內甲君於101年間將公司股權移轉給當時年僅20歲的乙君,雙方約定價格1,700萬元,甲君表示該筆交易尚未收取價款,俟乙君有財力就會清償。但經該局發現該筆債務已由乙君的母親丙君代為清償,惟丙君並未申報贈與,經通知後,丙君始於期限內辦理申報,應繳納贈與稅170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無償幫別人還債,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期租稅公平並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乃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之案件,尚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期仍未申報,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以罰鍰。

外銷損失每筆90萬元以下,免附國外公證文件

台灣經貿係以外銷出口為導向,近年來因國際經濟不穩定及歐債衝擊下,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檢附相關文件可列報為外銷損失,如損失每筆90萬元以下,可免附國外公證文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除了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結匯證明文件或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外,還要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方可核認為外銷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國內日益增加之外銷業務,財政部於10349日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外銷損失需出具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證明之門檻金額,從50萬元提高至90萬元,也就是外銷損失每筆90萬元以下,可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除應就其發生之外銷損失,備齊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外,尚須證明該損失確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才可列報,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給付合法醫療院()長期照護之醫藥費可列報扣除

為因應老齡化社會趨勢,長期照護之醫療費用已成為家庭未來之重要支出。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17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欲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能申報扣除。值得注意的是,長期照護所發生的費用,可能包含醫藥費及照護費,而醫藥費只要是付與合法醫療院、所,就可列報扣除,但照護費則非屬醫藥費,因此,如長期療養之照護費、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等照護費,尚不能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最後提醒民眾,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申報扣除。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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