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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6 19:35:16| 人氣30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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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起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但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金額不變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時序進入春夏後,攸關發放股利多寡的各家公司104年度股東大會陸續登場了!股東期待的除了豐厚的股利外,也希望伴隨股利取得的可扣抵稅額能愈多愈好,以抵減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104年度起由「完全設算扣抵制」改採「部分設算扣抵制」,也就是說,10411日後股東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的半數。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改善所得分配及增加國庫稅收,自104年起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之股利,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至於法人股東部分並没有改變,也就是獲配的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則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進一步指出,雖自104年起改採部分設算扣抵制,但營利事業在分配股利或盈餘時,仍要按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稅法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的股東為國內法人股東10%、國內個人股東90%104615日公司決議分配屬87103年度之盈餘1,000萬元,甲公司於分配基準日(104615)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的稅額扣抵比率為20%,故甲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104615日應減除金額為200萬元,股東可扣抵稅額為110萬元,盈餘分配事項計算如下表:(如附表)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要注意相關規定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104年統一發票34月份發票領獎囉!

1043-4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04525日開獎囉!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本期共有1張中千萬元特別獎、3張中200萬元特獎及1張無實體百萬獎,中獎率非常高。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期在臺南市開出千萬元特別獎,還有在屏東縣、臺南市、澎湖縣等地也開出3200萬元特獎,另嘉義縣水上鄉民眾於全聯福利中心消費,成為今年新增之電子發票無實體百萬獎的幸運兒。

該局呼籲,還未兌獎的民眾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使用手機條碼、會員卡載具儲存電子發票,或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辦理歸戶者,該平臺或會員卡店家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悠遊卡或icash卡載具者,請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查詢是否中獎。民眾若同時對中統一發票各獎別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號碼,可選擇較高之獎額兌領。

 結算申報後發現短漏報所得,自動補報補繳加息免罰

所得稅申報期間剛結束,納稅義務人若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立法目的,乃為給予漏報稅捐者鼓勵自新之機會,當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課稅所得時,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權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給予免罰之優惠,但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五月份報稅季剛結束,請再次檢視手邊資料,若發現有所得漏未申報,請把握機會自動補報補繳,以

免事後被查獲,除補稅還處罰。

 營業人電子發票用載具,南區國稅局獎金等您拿

為鼓勵轄內104331日前已導入電子發票之百貨公司、便利商店、加油站及各大零售賣場,推廣消費者以會員卡、悠遊卡、icash卡及手機條碼等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規劃「營業人開立有載具電子發票~獎勵等您拿」統一發票推行及租稅宣導活動,參賽營業人只要於活動期間(10471日至930日止)開立有載具電子發票張數達成一定成長率,前45名即可獲得價值6千元至5萬元不等之百貨公司商品券。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推動無紙化政策,該局輔導民眾消費時以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不印紙本已逾4年的時間,惟轄內民眾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的比率僅約5.56%,低於全國的平均數8.99%,顯示本項推廣作業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該局說明,為提高民眾消費使用載具誘因,並減少營業人列印紙本發票的成本,除日前已開跑的「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好禮獎不完」活動外,又另外舉辦「營業人開立有載具電子發票~獎勵等您拿」活動,希望透過營業人的參與,增加推廣的力度,詳細活動內容,請上該局網站查詢(http://www.ntbs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服務專區/「營業人開立有載具電子發票~獎勵等您拿」活動項下)。

 選對時間、用對法令,稅捐救濟才能奏效!

納稅義務人接獲稅捐繳納通知文書,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查對更正;如果是對「核定處分不服」,則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另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如果是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稅款」,則由稅捐稽徵機關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獲轄區內某甲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擅自在網路銷售線上遊戲的天幣,該局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1.5倍漏稅罰。某甲不服,主張其銷售對象並非營業人,銷售額已內含營業稅,國稅局以營業稅外加方式計算其漏稅額,顯然有誤,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異議,申請重新計算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遭行政法院以逾申請復查期限裁定駁回。

行政法院裁定理由指出,本件罰鍰繳納期間係自103721日起至103730日止,罰鍰繳款書業於103623日送達某甲,某甲對罰鍰處分如有不服,自應於103731日起至103829日止之復查期間內提出申請,惟其遲至1031118日才申請復查,已逾30日的法定不變期間,罰鍰處分即屬確定。某甲對已確定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件,自為法所不許。另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係有關納稅義務人因溢繳稅款,在法定期間內申請退稅的規定,而本件罰鍰尚未繳納,自無該條規定的適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本件罰鍰爭執重點,並非單純一望即知的誤寫誤算,而是對漏稅額計算方式有所爭議,自不屬於查對更正的範疇。某甲申請復查以為救濟,雖屬正確,可惜未能掌握救濟期限,導致程序不合;實體部分,又因某甲尚未繳納罰鍰,並無溢繳情形,致無從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罰鍰,故而遭法院裁定駁回,未能進行實體審查。

該局呼籲,收到稅捐核定處分,如有不服,應先釐清救濟管道,找到適用的法令,再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才能確保救濟權益。

 端午佳節將到 南區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支持「不送禮、不邀宴」共同端正廉潔風氣

今年端午節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訂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革除年節送禮、飲宴陋習,要求各級主管人員率先以身作則,恪遵「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相關規定,以端正廉潔風氣。

該局說為避免稅務人員執行公務之公正性及客觀性遭受質疑,已通知所屬稅務人員於端午節前一週(自104612日起至618日止),除因特殊事項經奉核准外,暫停外出訪查、調閱帳冊等查核作業,以維護優良稅風。

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稅務人員有利用職務刁難或藉機索賄、要求收受年節禮金(禮品)、不當飲宴應酬或其他不法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索求或詐騙稅款時,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必將依法處理。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臺南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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