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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8 12:14:43| 人氣3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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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須課贈與稅喔!

楊先生來電詢問,他想要將其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妹妹,是否跟贈與農地一樣,不用課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即贈與配偶、子女或孫子女,是不用課贈與稅的,但是楊先生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妹妹,因為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關係而非直系血親,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仍要課徵贈與稅;但若是作農業使用之農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如本案的兄弟姐妹間是可不用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者,應檢附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都發局或鄉鎮市公所)所出具確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應加註編定日期),以供審核。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熟捻稅捐法令規定,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自身權益。

 行政救濟確定後應補稅款,應依限繳納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核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案件,在行政救濟確定後還有應補稅款者,務必要依補稅通知書上的繳納期限繳稅,即使是納稅義務人之前已經提供擔保品,仍須依限繳納,以免擔保品被稅捐機關行使權利、或加徵滯納金,甚至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核定的處分如有不服,可依規定循序提出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另外,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但是,納稅義務人如依規定申請復查,或提訴願時,已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完成繳納、或提供擔保、或其財產已經稅捐機關通知相關單位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行政救濟案件在確定後,稅捐機關會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給納稅義務人,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依限繳納,即使納稅義人已提供擔保,亦不例外,因為訴願階段受理欠稅擔保的目的,係為暫緩欠稅移送執行,所以行政救濟確定後,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單並依限繳納,稅捐機關即會通知返還擔保品,但逾期未繳時,稽徵機關則會對原提供之擔保品行使應有權利,如有不足清償時,須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支出,可列報其他費用

公司行號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支出,可列報為其他費用,不必再受到交際費列報上限金額的限制了!不過,公司行號必須注意要開立免扣繳憑單給受招待的經銷商或客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常常會以招待旅遊的方式來爭取業績,也就是說,公司行號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當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時,就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到國內外旅遊。

公司行號這些旅遊支出,原來的規定是要列為交際費,但是,稅法對交際費訂有列報的上限金額,上限金額是以公司行號當年度銷貨及進貨金額的百分比計算,當這些旅遊支出和其他交際費合計數超過上限金額時,就無法全部列報為交際費。

財政部後來考慮到,這些招待經銷商或客戶的旅遊支出,因必須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條件,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於交際費性質,因此在10110月重新發布解釋令,自10211日起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可按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為其他費用,公司行號也必須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再度提醒公司行號,如有以達到一定購售數量或金額為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相關費用,應該以其他費用列支,並應注意在期限內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經銷商或客戶,受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也要記得列報為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繳納所得稅。

 依企業併購法合併之存續公司,其繼受之虧損扣抵以5年為限

政府為利於企業以併購方式進行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特制定企業併購法。依該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前5年度內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核定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得,甲公司與乙公司於98年間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其列報繼受乙公司92年度虧損扣除額400萬餘元,因該虧損扣除額至98年度已逾5年,乃否准認列,核定虧損扣除額為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企業併購法第38條之立法目的,係規範參與合併公司合併前尚未扣除之虧損扣除數可合理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使用,減少公司因併購而喪失已享有之租稅權益,依此立法目的,所得稅法第39條已將扣除年限由前5年虧損改為前10年虧損,該規定應可適用企業併購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有關公司併購,企業併購法係居於優先適用之特別法地位,該法未規定者,始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觀諸企業併購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及立法理由,乃特別針對企業併購之所得稅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而非適用或準用修正前或修正後所得稅法第39條之規定。甲公司與乙公司既選擇合併,應已就企業合併後之經營效益有所衡量,基於租稅法定主義,甲公司主張核非有據,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時,有關租稅措施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公司於併購前應先行評估利弊,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僱用管理員提供服務收取之管理費應全數報繳營業稅。

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如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的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收入的一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轄區內甲公司承攬A社區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等勞務,未將收取管理人員的薪資部分,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該局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1倍漏稅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收取的管理費,其中僅部分為服務費,均已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餘為代收代付A社區管委會自行僱用的管理人員薪資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判斷當事人間是否有僱傭關係,除可從報酬給付的角度觀察,也可從其是否受指揮監督而有事實上的僱用關係認定之。又所謂監督,係指對勞務的實施方式、時間及地點加以指示或安排的一般監督而言。本件甲公司固然主張管理人員及清潔人員是由A社區管委會自行聘任,甲公司僅負責指揮管理並代為發放薪資,屬代收代付的性質;惟經查管理人員及清潔人員的遴選任用、勤務督導、安全及紀律,均係由甲公司負管理之責,且該等人員的薪資,也是原告向管委會請領後發放,可見彼等間確實存在僱傭的法律關係,自應將管理費全數列為收入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大樓管理顧問公司不能以管理人員的薪資來自大樓住戶或社區管委會,遽予認定其並非管理人員的雇主,如其與管理人員間存有僱傭關係,則應將其收取的管理費全數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時報繳營業稅,否則一旦經查獲,不僅補稅,還要處以漏稅罰。

 南區國稅局轄區又開出4張「千萬」特別獎

10311-12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04125日開獎囉!南區國稅局表示,繼9-10月份該局轄區開出4張千萬特別獎後,本期又開出4張特別獎,中獎率非常高。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期除了臺南市、嘉義縣轄區開出3張統一發票千萬特別獎外,還有澎湖縣也開出1張特別獎。其中臺南市北區的中油加油站,民眾僅至該加油站加油60元,就中1千萬元特別獎,真是超級幸運!還未對獎的民眾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說不定幸運兒就是您!

該局呼籲,為避免遺失發票,民眾購物消費可多使用載具(如手機條碼、悠遊卡、icash卡及會員卡等)索取電子發票,除了響應節能減紙愛地球外,還能自動對獎,而且每期還有3,000組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每組獎額2,000元的中獎機會哦!

 新春佳節!南區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支持「不送禮、不邀宴」,共同端正廉潔風氣

今年春節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訂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革除年節送禮、飲宴陋習,已於會議中要求各級主管人員率先以身作則,並函囑同仁恪遵「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相關規定,以端正廉潔風氣。

同時,該局為避免稅務人員執行公務之公正性及客觀性遭受質疑,已通知所屬稅務人員於春節前一週(自104211日起至217日止),除因特殊事項經奉核准外,暫停外出訪查、調閱帳冊等查核作業,以維護優良稅風。

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稅務人員有利用職務刁難或藉機索賄、要求收受年節禮金(禮品)、不當飲宴應酬或其他不法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索求或詐騙稅款時,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必將依法處理。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臺南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農民個人接受其他農民委託提供農業機械代耕服務,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農民個人接受其他農民委託提供農業機械代耕服務,如未僱用員工協助處理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農民銷售其收穫之農、林產物、副產物得免徵營業稅規定,係以該農民自產自銷為限,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33項所明定。惟考量農民提供農業機械協助其他農民整地、種植及收穫等代耕服務,係國內農業生產重要之作業模式,如未僱用員工協助處理者,尚與一般接受他人委託加工之商業經營形態有別,其取得之收入依規定亦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以落實照顧農民生活,減輕農民負擔。

 南區國稅局網站春節期間不打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今(104)年各政府行政機關的農曆新年假期有6(104218日至223),該局於前揭期間將暫停對外提供稅務資訊系統服務;惟考量春節假期,民眾仍有瀏覽該局網站之需求,因此,該局網站在春節期間不打烊,繼續提供各項查詢服務,請民眾多加利用。

 21日起電子發票營業稅進銷項申報格式代號統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新增電子發票為第6類發票,自今(104)年起電子發票字軌區分為一般稅額計算及特種稅額計算,每組為50號,且自21日起營業稅進銷項申報格式代號統一,銷項:35,進項:25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該辦法修正之前,電子發票指的是經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非屬單獨一類發票,所以營業稅進銷項申報格式代號並不一致,往往造成營業人申報上的困擾。為解決這個問題,財政部業已增訂電子發票為第6類發票,並統一申報格式代號,首波適用對象為採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前揭營業人於104215日前申報1041月份之營業稅時,所開立與取得之電子發票即應依規定格式代號申報,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

 首報族103年度稅額試算服務申請開始了!

每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是民眾關心的年度大事!南區國稅局表示,會在4月下旬主動寄發試算書表或通知下載試算書表給符合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不過,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今年首次報稅的民眾(通稱首報族)必須先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才有機會享受這項服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首報族必須在104215日至316日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適用103年度稅額試算服務,經審核符合條件者,國稅局就會在4月下旬主動寄發試算書表或通知下載試算書表,協助其順利完成申報。

至於申請方式,民眾可於上述期間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或依照格式填妥申請書後親自向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國稅局同時提醒,民眾如需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之郵寄地址及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暨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期間同為104215日至316日止,請把握時間哦。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因銷售人未給予憑證,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已取得或提出檢舉,可適用免罰!

營業人經營之業務,包羅萬象,但承包工程最常見糾紛是雙方對於款項支付及工程完工認定,這時營業人除了應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開立憑證外,也別忽略按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9年間委託乙公司施作水電工程,該工程於102110日完工驗收,依規定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自乙公司取得進項憑證而未取得,經查獲並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雙方對於工程完工數量及金額尚有爭議,請免予處罰;經該局審理發現,工程款中保固保證金600,000元,甲公司於未經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取得該部分進項憑證,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檢舉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應予免罰,其餘工程款6,000,000元,屬調查基準日後的行為,尚無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籲請營業人委託其他營業人施作工程,應確實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取得憑證,若遇營業人不配合或藉故不開立發票,可舉證向所轄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提出檢舉,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買賣外滙之滙兌交易所得,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近期因國際原油價格下跌、美國經濟溫和成長及採取寬鬆貨幣政策等國際金融因素,造成美元強勢升值,亞洲貨幣競相貶值,使得部分民眾進行美元、日幣等外幣操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在從事各種外滙相關交易時,除了應將投資獲利及風險列入評估外,所產生之所得相關課稅問題,亦應一併列入考量。

該局表示,凡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即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此買賣外滙所產生之增益,符合上述財產交易所得之課稅範疇。舉例來說,當1美元兌換新臺幣30元時,民眾以新臺幣3,000,000元買進100,000元美元,嗣後由於美金升值,其兌換新臺幣滙率為32元,滙差部位浮現,若民眾把100,000元美金全部兌換成新臺幣3,200,000元,其中新臺幣200,000元即為外滙買賣的價差,減除相關手續費後即為財產交易所得,按規定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從事外滙滙兌投資時,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誠實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支付坐月子費用,不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額時須注意,支付坐月子中心之費用,不能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黑皮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某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收據影本,將其配偶妖嬌支付坐月子費用10萬元,列報當年度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該局剔除該筆費用並補稅,黑皮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黑皮的配偶妖嬌坐月子期間給付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之費用係非因「醫療」行為而支付,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故否准認列該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呼籲民眾,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認定要件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醫療行為產生之醫藥及生育費,並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若非因醫療行為而支出之費用(如坐月子中心費用、醫學美容等),縱取具合於規定之醫療院所收據,亦不得減除,請民眾多加留意。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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