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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8 21:48:38| 人氣1,19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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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被繼承人遺有被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於所投資之公司如有股東往來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日前審查A君遺產稅案件,依據其投資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納稅義務人漏報被繼承人股東往來應收債權金額1,000餘萬元,除被補徵遺產稅款外,還被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僅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被繼承人若尚有其他財產,繼承人仍應依法誠實申報。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宜先向被繼承

人生前投資之公司或往來銀行等,詳細查明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按實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而遭補稅受罰。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縱然因所得人已將該筆應扣繳稅款之所得併入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但其違反扣繳義務,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港式燒臘店負責人,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商號102年度給付租金264,000元予乙君,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經該局查獲,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102年度應扣未扣之稅額26,400元處以0.2倍之罰鍰5,280元。甲君不服,主張乙君既已依法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並未因其未辦理扣繳,而發生逃漏所得稅之情事,不應處罰,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適用免填發憑單規定者除外)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即已違反法律上應負義務,縱該筆應扣繳稅款之所得,業經所得人併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辦理申報,對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之行為,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以行為罰。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扣繳相關規定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及繳納扣繳稅款,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使用商品禮券購物營業人不再開立統一發票

因新舊曆年接踵到來,履有民眾詢問,使用禮券購物為何沒有拿到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營業人發行的禮券有兩種,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營業人於出售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消費者拿商品禮券購物等同兌換等值的商品而非購買,不會再拿到統一發票,否則將形成賣一張禮券卻開兩次發票之情形。另一種為現金禮券,券上僅載明金額,消費者按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營業人應在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造成買賣雙方爭議,民眾消費購物時可以先行檢視禮券上印製之注意事項,如已清楚註明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則兌換商品時即不再開立統一發票。  

 不服稅捐處分之申請復查時限,不因延期繳納而改變

納稅義務人對於遺產稅核定之應補稅捐不服,申請復查,其救濟期間是否因該筆稅款採延期繳納而延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為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除有延期繳納外,尚有分期繳納等方式,惟申請復查之不變期間,不因准予分期或延期繳納而有所變更。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1026月間死亡,繼承人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100萬餘元,繳納期間為1031023日至1031222日止,雖經國稅局同意延期繳納並展延繳納期限至104222日止,惟本件復查期間仍應為1031223日至104121日止。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國稅局寄發之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倘不服核定結果申請復查,復查時限之計算係自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縱該筆稅款經國稅局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亦不變更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以免遭「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不利結果,以確保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加計後縱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

營利事業如有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該筆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者,是否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舉例說明,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原申報虧損5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虛列薪資支出300萬元,核定甲公司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雖仍無應納稅額,還是必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9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甲公司因虛列薪資支出300萬元造成漏報所得額300萬元,其漏稅額為51萬元(300×17%),雖因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惟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但處罰金額以9萬元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確實申報,倘因疏失致有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情事者,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始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否則,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縱使無應納稅額,仍有相關處罰規定,切勿以為申報虧損即心存僥倖。

 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用貨物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適逢尾牙及農曆春節,營業人如與客戶交際應酬或為犒賞員工,舉辦各種餐會或茶會,並購買3C電子產品、家電用品及商品禮券等物品供摸彩,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若以自製產品或購買之貨物,原用途非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並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轉作交際應酬或犒賞員工時,應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誠實申報納稅,若自我檢視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列舉扣除全民健康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為同一申 報戶,始得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下稱健保費),除了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且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才能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姐妹2人為了要負擔較少的健保費,商議父母由所得較低之妹妹的服務單位一併投保,倘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由妹妹列報扶養父母,則健保費即可由妹妹申報列舉扣除;反之若由薪水較之高姐姐列報為受扶養親屬,由於健保費是由非同一申報戶之妹妹所繳納,因此不能列舉扣除父母健保費,而妹妹因未列報扶養父母亦不能列舉扣除該筆費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列舉扣除時,切記注意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以免遭剔除補稅。

 假借信託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當心補稅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納稅義務人認為可用假信託真賣屋方法,逃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課徵,惟經國稅局查核後認定實質上屬銷售行為,仍應課徵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1217日取得A房地,嗣後10256日以信託名義將A房地登記予乙公司,案經該局查獲發現雙方另於102326日簽訂房地買賣契約,且查得甲公司已收受乙公司支付購屋款2千餘萬元,因此,該房地移轉行為實際上應為買賣非信託,仍屬特銷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甲公司逃漏特銷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全案補徵稅款212萬元,罰鍰53萬元,甲公司共計須補繳26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以迂迴方法規避特銷稅,經查獲除補稅外,尚須受罰,希望納稅義務人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改版了

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改版了,最新版本為12.40版(版本日期104120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請營業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已經建檔的申報資料亦請重新審核,以免申報資料無法上傳。

該局說明,電子發票之格式代號先前因無一致性規定,造成電子發票之申報格式代號歧異。為簡政便民,財政部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18點有關「電子發票」作業規定,規範電子發票申報的格式代號與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一致,即格式代號35代表銷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格式代號25代表進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並明定自10421日生效, 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亦配合改版上線,期使營業人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有所依偱。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係自行開發資訊系統,產出營業稅申報資料檔辦理媒體或網路申報者,請依據「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規定配合修改程式。

國稅局為保障網路申報用戶權益與網路交易安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將於10423日起停用SSL V3.0傳輸加密服務,請用戶改用TLS V1.0 V1.1傳輸加密。若IE 6.0()以下版本瀏覽器無TLS設定,將無法進行網路申報、查詢等各項服務,建議用戶更新瀏覽器版本至IE 7.0()以上版本。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免費客服專線0800-086-188,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容積移轉所獲利益是否課徵所得稅?

近來土地容積移轉交易熱絡,南區國稅局提醒,非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容積權益而有獲利者,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仲介買賣容積移轉者也應據實申報佣金所得。

國稅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移轉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所取得的土地容積權益,屬權利交易性質,自第三人取得的對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至於成本及必要費用則以該容積權益移轉收入的100%計算。但非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容積權益而獲利者,則應以出售取得之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贈與人如利用贈與子女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由子女轉贈地方政府而取得可移轉之容積,贈與人再以本人為負責人之建設公司與其子女所取得之可移轉容積合建,使其子女獲配屋款。此種透過迂迴之安排,達到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予子女而規避稅負之行為,稽徵機關將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特別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如非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有出售土地容積權益收益者,均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新規範上路!

為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利及兼顧稅捐租稅債權之公共利益,財政部於日期發布「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自10411日起生效,使各稅捐機關在辦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作業上,有一致、客觀之準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各稅捐機關原本在辦理限制出境案件,都是單以欠稅金額是否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限制出境金額為認定標準,新規定則是除了欠稅金額外,還必須審酌有無限制出境的必要。

新規定是將欠繳金額區分為3個級距,分級適用應審酌之限制出境條件,且須逐案審酌各欠稅案件有無辦理限制出境必要,審酌條件包含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及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等。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新規定除了適用新案件外,舊案件(亦即新規定生效日10411日仍受限制出境處分案件)也可適用;因此,各稅捐機關對舊案件必須依新規定標準逐案重新審酌是否繼續限制出境,如不符合限制出境新規定者,就必須儘速報請解除限制出境。

該局特別提醒,限制出境新規定實施後,雖有部分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可解除出境限制,但為維護租稅公平,各稅捐機關與行政執行分署亦已強化雙邊合作,積極追查稅款,籲請欠稅人仍應誠實納稅,切勿心存僥倖。

 外銷損失免附證明文件之金額每筆由50萬元提高為9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每筆金額在50萬元以下,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您,103930日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已將每筆金額提高為90萬元,並適用於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哦!

該局指出,列報外銷損失時,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10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即將截止,尚未完成申報者,請儘速辦理

10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限,將於10422日截止,未完成申報之扣繳單位,請把握時間儘速辦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申報作業可採用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而網路申報具有快速與便捷之特性,且於申報期間全天24小時均可上網申報,不受時間空間限制,申報單位可多加利用。

該局提醒,尚未完成申報之扣繳單位,請把握最後幾天時間,儘早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需注意,如果使用密碼上傳申報資料,每家扣繳單位資料,每日僅限更正申報5次,超出者,請隔日再傳;如果已是申報期間最後一天,為了避免申報逾期,請改採媒體或人工更正申報。

該局提醒,尚未完成申報之扣繳單位,請把握最後幾天時間,儘早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需注意,如果使用密碼上傳申報資料,每家扣繳單位資料,每日僅限更正申報5次,超出者,請隔日再傳;如果已是申報期間最後一天,為了避免申報逾期,請改採媒體或人工更正申報。

 銀樓業者出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應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歲末、春節前夕,不僅婚嫁增多且公司、行號發放年終獎金,又逢歐盟貨幣量化寬鬆避險需求,增加民眾對黃金之需求,銀樓之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實體黃金商品銷售熱絡,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1項第30款規定,上開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屬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惟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故銀樓業者仍應於銷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些銀樓業者誤以為所銷售之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商品,因屬免徵營業稅之貨物,無須開立統一發票,或明知應開立統一發票,卻漏未開立。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特別籲請銀樓業者,於銷售前揭黃金商品時記得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罰鍰。

 漁民銷售非自力養殖之魚貨,雖免徵營業稅,惟仍要報繳所得稅

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是否要申報營業稅及所得稅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後段規定此銷售行為免課徵營業稅;但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從事自力耕作、漁、牧、林、礦等收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也就是說農、漁民銷售其自力耕作、養殖之農作、魚貨等產物可免徵營業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然而,要適用此項免稅之前題必須為「自力」耕作收穫或養殖、漁撈捕獲之產物。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發現部分漁民,因自力養殖之魚貨不足供應下游需求者,而向同業間購買魚貨支應,該銷售非自力養殖(捕獲)部分,與營業人批進魚貨進行銷售之營業行為無異,雖仍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前段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之產物,可免徵營業稅;惟並不符合所得稅法所稱自力養殖(捕獲)所得為0元之規定,應按該部分買賣魚貨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核實列報營利所得,併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去年該局即查得有漁民誤解上述法規之意涵而漏未報繳所得稅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漁民銷售非屬自力養殖(捕獲)之魚貨收入,應主動誠實申報所得稅,否則經人提出檢舉或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倘漏稅達一定金額以上,還會被處以罰鍰,籲請留意。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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