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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30 19:02:35| 人氣20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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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替人還債 應課徵贈與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在請求權時限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係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內甲君年紀僅25歲,於101年間購置價值5千萬元房屋乙幢,甲君表示購置不動產之資金來源,主要係向銀行貸款。但該局發現,甲君在短期間內已清償一半的債務,經深入追查,得知係甲君的姑姑乙君無償代其償還,惟乙君並未申報贈與,經通知後,乙君始於期限內辦理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無償幫別人還債,本質上即係無償承擔他人之債務,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之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期租稅公平並防杜當事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乃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之案件,尚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期仍未申報,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以罰鍰。

滯欠稅款遭移送執行後該如何繳納?

甲君問:因滯欠稅款被移送執行,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以下稱執行分署)寄送之傳繳通知書,應如何繳納該筆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在進行強制執行前會先寄發傳繳通知書通知欠稅人限期繳納,欠稅人可持該通知書於其所載應到時間前,至執行分署或各國稅局繳款、購買郵政匯票郵寄至移送機關(欠稅所屬之國稅局)、或至便利商店全國門市(限欠稅金額2萬元以下案件)繳款等方式完納稅捐。(詳細繳款方式整理如下表)

繳款方式一覽表

 

欠稅金額

繳款方式

2萬元以下

超過2萬元

本人或代理人親自至執行分署或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清繳

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OK4大超商)全國門市繳款

不可

購買郵政匯票郵寄至國稅局,並將該通知書影本併同繳納證明聯影本郵寄或傳真至執行分署承辦股銷案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傳繳通知書後,應儘速繳納,若不慎遺失傳繳通知書或逾期未繳,可就近至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各執行分署繳納,以免遭執行分署進行其他強制執行程序。

選用標準扣除額辦理結算申報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去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用標準扣除額申報,最近找到小孩在臺北唸書支付房屋租金的證明,經重新計算採列舉扣除額較有利,是否可申請更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以陳先生為例,因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業經國稅局審理核定,是陳先生不得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平日如有支付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各項費用時,應妥善保管相關付款證明文件,俾憑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實際發生金額評估究應採列舉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申報較有利,以免事後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無法變更,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虛報加班費用,應補稅送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列報員工加班費,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予處罰。

該局說明,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標準者(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無須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惟營利事業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未能提供加班紀錄或超過前揭規定標準部分,營利事業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無加班事實,請勿利用此項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之規定,致虛列員工加班費,一旦經查獲,除補稅外,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改版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改版了,最新版本為12.00(版本日期103825日),請營業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已經建檔的申報資料亦請重新審核,以免申報資料無法上傳。

該局說明,本次程式修改內容主要有兩大部分:一、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及第36條條文修正,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恢復為5%,程式修改「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404)」相關欄位。二、增加「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登錄及列印功能,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可利用該程式登錄其進項稅額扣抵資料,以網際網路上傳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如係自行開發資訊系統,產出營業稅申報資料檔辦理媒體或網路申報,請依據「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規定之檔案格式配合修改程式。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免費客服專線0800-086-188,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代房東負擔租金扣繳稅款與補充健保費,應併計房東的租金所得。

承租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支付租金給出租人(房東)時,須將租金先扣取應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後,再把餘額交付給房東,也就是說,租金的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實際應由房東自行負擔,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等同是租金的一部分,須併計為房東的租金所得,承租人須注意依併計後的租金扣繳稅款及代扣補充健保費。

臺南市張先生為了經營泡沫紅茶店,在東區向林姓房東承租一個店舖,雙方約定每月租金30,000元,另需負擔房東的租金扣繳稅款與補充健保費,這種情形下,不知要扣繳多少稅款及如何填發扣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租賃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即該紅茶店之負責人)於給付租金時,按給付總額依扣繳率10%扣取稅款,給付總額包括扣繳義務人代納稅義務人支付之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以張先生為例,每月租金30,000元,並代房東支付扣繳率10%的扣繳稅款,以及保險費率2%的健保補充保費, 因此張先生填發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不是30,000元,而是34,090元【30,000÷110%2%)】,即租金的扣繳稅款是3,409(34,090×10%);健保補充保費是681(34,090×2%)

該局再度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5年查無相同違章情事,裁罰倍數修正酌減百分之二十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今年416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倍數參考表),針對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經查非屬故意違反扣繳義務,且於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相同違章情事,裁罰倍數酌減百分之二十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A君為某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該營利事業於102101日給付房東租金800,000元,應扣繳稅款80,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於1035月查獲,並責令限期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因A君已依限補繳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非屬故意違反扣繳義務,且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有相同違章情事,依本次修正後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應處0.24倍罰鍰計19,200元,較修正前處0.3倍罰鍰計24,000元,應處罰鍰減少4,8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倍數參考表之修正,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4項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惟仍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以免遭查獲受罰。

中秋節前一週,稅務人員暫停外出訪查及調帳事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配合政府廉能政策,維護機關優良稅務風氣及廉能形象,該局於日前已通知所屬稅務人員,在中秋節前一週(自10391日起至97日止),除因特殊事由經核准外,暫停外出訪(調)查、調閱帳證等作業,並嚴格遵守「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之規定。

該局並再重申絕無委由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稅務代理業者,向納稅義務人代為收取「規費」、「服務費」或其他類似名目之費用等情,如發現稅務人員有收受年節禮金(禮品)、不當飲宴應酬及其他不法情事,或有不肖稅務代理業者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索求或詐騙時,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臺南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結算申報後如未繳納應自繳稅款,可能遭國稅局逕予禁止處分財產或限制出境!

每年5月份是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財政部及各地區國稅局的大力提倡下,網路申報已日益普遍,卻有部分民眾誤以為只要將申報資料完成上傳即已完成結算申報,而忘記如期繳納應自繳稅款,除將被加計滯納金、滯納利息外,還可能受禁止處分財產或限制出境等行政處分。

南區國稅局表示欠繳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案件,核屬所得稅法第112條所稱「逾限繳納稅款」,稽徵機關得免經催繳取證,逕行辦理禁止處分財產或限制出境等稅捐保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提升繳納稅款之便利性,國稅局已規劃多元繳稅方式,民眾除親至各金融機構臨櫃繳稅外,可透過自動櫃員機轉帳、晶片金融卡線上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扣款,或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或以信用卡繳稅,應納稅額低於2萬元以下者,還可至便利超商現金繳款,請如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納稅義務人許君詢問,其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已非收取租金之人,為何仍被課租賃所得並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財產出租收取之租金,為租賃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查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得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是出租財產之租金既屬出租人之租賃所得,縱使約定該租金讓與第三人受領,並由承租人將租金直接給付予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租金之所得人,不能以租金債權已讓與他人,並未收到租金,主張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租人如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如接獲出租人通知將租金支付予第三人受領時,仍應以出租人為所得人扣繳所得稅,並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籲請有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之出租人,注意依前揭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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