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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5 21:23:14| 人氣1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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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電腦交查後,均會發現民眾列報扶養申報資料年度前已死亡之親屬,致發生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類此情形,除補稅外尚須依法處罰。

    該局以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例,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於999月過世父親之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甲君對該局罰鍰之處分不服,復查主張發生申報錯誤係因幫人作保遭銀行查封與扣薪,發生經濟困難,精神恍惚而誤植,並非故意逃漏稅,請予撤銷或減輕罰鍰處分。經該局以甲君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行為雖非故意,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尚難謂無過失,且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現行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以故意為要件,有過失仍要處罰,因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勿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有關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規定,旨在簡化書寫發票作業及避免錯誤,所以如果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亦未載明其事業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則有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違章情事,處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常發現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雖然銷售額不高,卻要罰1,500

元之情形,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再次檢視有無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免受罰。

取得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之課稅方式

近來接獲不少民眾詢問,取得國內營利事業以資本公積發放的現金股利,是否要併計所得課稅呢?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以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全部或一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財政部針對此項規定解釋,該資本公積如果屬於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依照經濟部913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第3點所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範圍包含10個項目,公司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如果屬於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以及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等4個項目或「受領贈與之所得」,因不屬於股東投入資本的返還,即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故需課稅。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公司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注意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如果屬於上述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應依規定填發股利憑單;所得人則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課徵所得稅。

營業人利網路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無論使用何種管道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且每月平均銷售額只要超過20萬元,即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甲君於網路上銷售遊戲點數卡,並利用多位親友帳戶收款逃漏稅捐。該局發現甲君帳戶定期均有親友轉入大額款項,而匯款親友之帳戶每日則有零星資金轉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追查,發現本案營業人利用人頭帳戶於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局乃核定甲君短漏報銷售額計2千餘萬元,補徵及處罰稅款計300餘萬元。

該局表示,現行統一發票獎額已增為千萬元,民眾購物更踴躍索取發票,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民眾很容易提出檢舉,而網路銷售貨物交易模式多以轉帳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國稅局只要查核資金往來或請宅配公司提供相關資料與營業人開立發票情形互相勾稽,即可查得逃漏稅情事。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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