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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5 21:30:19| 人氣1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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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繳納營業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除屬免徵營業稅或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外,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並於交貨或收款時,填發「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向公庫繳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係考量該等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為資簡便,爰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惟其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尚無免除其繳稅義務。邇來發現有部分公立院校,將國有房地委託廠商經營或使用,例如委託廠商於校園內設立便利商店、餐廳、書店、自動販賣機及自助洗衣機等,並收取租金,因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而遭補稅送罰。

該局呼籲,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

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應注意依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特定人,該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將受贈財產再移轉,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於日前辦理陳君遺產稅案時,查獲被繼承人陳君其名下不動產已於死亡前半年贈與給繼承人甲,一個月後繼承人甲將該筆不動產出售予第三人,繼承人甲以為該筆財產已出售非屬遺產而漏未併入陳君遺產總額申報,致遭補徵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於遺產價值之計算,倘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財產已移轉他人,除土地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餘財產仍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國稅局進一步補充,因土地移轉時,已依其土地漲價總數額繳納土地增值稅,受贈土地已移轉,如依被繼承人死亡時時價核課,則會造成土地增值稅、遺產稅重複課稅,故已移轉時,僅土地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

國稅局提醒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應查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是否有贈與給前揭順序之個人財產,並依規定誠實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營業額高的藥局,為何不用開立發票?

有民眾向南區國稅局反映,地段佳之藥局,營業額高、利潤好,為何不用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依同法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對於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的藥局,是否需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發票的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1.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2.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 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屬於經營藥品調劑、供 應業務的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屬於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的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每月營業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則 需開立統一發票。

3.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本身屬何種經營型態,如有非屬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者,除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外,尚需依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日後遭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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