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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20:33:56| 人氣6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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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報股利憑單前,請檢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是否正確,以免超額分配受罰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要實際繳納才可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下稱ICA帳戶)加項,如果是以投資抵減稅額或應退還稅款抵繳應納稅款,因實際没有繳納稅款,就不可以計入,如誤將其計入計算可扣抵稅額致超額分配給股東,除依規定應補繳超額分配稅款外,並處1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0年度ICA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時,自行列報ICA帳戶期初餘額950,000元,加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行繳納的稅額250,000元,截至股利分配日止ICA帳戶餘額1,200,000元,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3,300,000元,稅額扣抵比率為36.36﹪,按分配股利淨額2,500,000元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909,000元。不過後來經查得甲公司計入ICA帳戶加項的98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250,000元,是以投資抵減稅額155,000元及應退還稅款95,000元抵繳,並無實際繳納紀錄,依規定不能認列,所以核定甲公司100630日分配99年度股利時,ICA帳戶餘額為950,000元,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3,300,000元,稅額扣抵比率為28.79%,分配股利時得分配予股東的可扣抵稅額應為719,750元,惟甲公司卻以稅額扣抵比率36.36%計算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為909,000元,致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189,250元,除依規定追繳稅額189,250元外,並處1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分配股利或盈餘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應注意檢查ICA帳戶金額是否正確,以免因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致超額分配,不但要追補超額分配之稅額,還要被處罰。

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原則上採現金收付制(即收付實現原則),亦即對已實現之所得課稅,而所得實現與否,則係以是否收到現金或足以替代現金之報償為準,惟亦有收付實現之例外,例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之「視同給付之股利」。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A公司之營利所得,經該局查獲並補徵應納稅捐。甲君不服,主張A公司於該年度股東常會會議決議以該公司對甲君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抵銷其該年度之股息及紅利分配請求權,並未經其簽名認證,請求註銷A公司向稽徵機關申報股利憑單之該筆所得,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應

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其目的係在防杜營利事業主張保留之盈餘已分配,不須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加徵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股東又主張沒有收到盈餘,造成國家稅源之二頭落空,是不論該股利日後何時實際支付,個人股東均應認列股利所得;本案A公司以其對甲君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抵銷甲君對該公司之股息及紅利分配請求權,若屬有效,則系爭營利所得實質上即已獲得實現(因抵銷而使甲君之債務減輕);反之,若抵銷權之行使,因不符合民法相關規定而不發生效力,則甲君形式上雖未自該公司獲取系爭營利所得,惟依上開規定,

仍應視同給付。是請納稅義務人如有獲配股利所得時,務必留意公司是否確實已為給付,以保障自身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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