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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20:29:37| 人氣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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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1021231日前如未改用電子發票,將不再享有租稅優惠!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原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之租稅優惠,財政部已於101927日發布新的解釋令規定,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如符合一、經營零售業務。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電子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以上三項規定,才能繼續再享有10年稅租優惠,否則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起不再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加強輔導目前轄內4千餘家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落實改用電子發票,繼續享有租稅優惠,該局將自即日起積極透過轄內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全面宣導,以擴大推動電子發票效益,達成節能減碳目的。

信託財產受託人請儘速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於102131日前申報信託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民眾常利用信託來作理財規劃及管理,該局特別提醒,在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若受託人為法人者,則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1月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5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否則將依同法第111條之1規定處罰。基於愛心辦稅,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已於近日發函輔導信託財產受託人,應儘速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許多受託人誤認為其未就信託設帳,或非以信託為業,不受所得稅法信託所得申報之規範;事實上,受託人不論是以信託為業之法人(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民事信託之個人,均應依據信託法第31條及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相關書表。

國稅局籲請信託財產受託人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於102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為避免人潮擁擠,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既省時、便捷又安全。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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