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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0 11:04:48| 人氣5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信任與法治 --- 跨國企業經營的難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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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11. 20
 
    日裔美國社會學家法蘭西斯 福山 (Francis Fukuyama),曾於其名著 “信任” (TRUST) 一書中指出,人類社會和其中各種團體組織的成員間的互信程度,是他們能否發揮團隊精神,密切合作,以達成組織目標的最重要指標和決定因素。

    福山舉出不少實例,以支持他的論點。據他長年研究東西方許多大規模企業的結果顯示,英、美、法、德、日等國家,因其人民間的互信程度較高,故有較多大規模的私人企業產生,而中國,以色列和義大利等國,早年則較少大規模的私人企業出現,因為這些國家的人民,由於歷史和文化背景的因素,互信的基礎較為薄弱 (家庭成員之間除外)。在這些國家裡,具規模的企業大多是國營事業。

    近年來西方的社會學家,如美國的 James Coleman,曾不斷指出,“社會資本” (social capital) 已凌駕其他有形或無形的資本之上,成為人類社會最重要的一項資本。所謂 “社會資本” 指的是組織成員合諧共事,以追求達成組織共同目標的能力。這種能力之於企業,通常顯現在其競爭力,於國家則呈現在其國力之上。

    組織成員能夠合諧共事,他們之間的互信基礎必然深厚。唯人與人間的互信,究竟從何處產生? 又如何建立起來? 一個人為何會放心的授予他人權力,或託付他人以重任,或給予財務的信用? 答案應該只有一個,即他信任對方。

    這種信任有時來自對個人品德和能力的認識,有時則來自對個人所處國家,人民的守法精神,和政府法治能力的信賴。

    一般而言,昔日的中國人, 義大利人, 和以色列民族,對人的信任常局限於他所認識或熟識的家族成員, 或親近的朋友之間; 而英、美、德、日等法治較發達的國家,則因信任人民的守法精神和法治力量,故願相信自己並不太熟識甚至不熟識的對象。

    只是這種信任,通常是經過簽署某種契約 (含授權、買賣合約、借貸合約等文書) 或各類同意書等法律程序而建立。

    英、美、德、日等國的人民,無不將人與人間,或組織與組織間簽訂的契約及各式的同意書,當成神聖而不可違背的信用承諾。而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對契約或各種同意書的保障,亦較中國和其他開發中國家嚴謹。在這些國家,人民和政府對背信行為所施予的懲罰之嚴厲,使得其人民,不敢輕易做出違約之舉。

    簡而言之,這些國家人民間的互信,不僅靠對個人誠實美德的認識,更依賴對人們守法精神,和對國家健全的法制的信賴。凡法治基礎薄弱, 司法系統的公正廉明受大多數人民質疑的國家, 其人民間即不可能具有堅實的互信關係, 社會的穩定亦將相對脆弱, 這可能是上述福山研究結果背後的主要原因。

    近數十年來,跨國企業的經營模式方興未艾,唯於人才的招募和任用方面,問題重重,尤其是英、美、日等國,甚至於台商在中國投資的公司,雖常訂有 “人才本土化” 的政策,但都因上述因素的限制而難以落實。

    看來這些跨國企業 “人才本土化” 的政策,於中國全面法治化成熟之前,將難見到大家急欲看到的成效。而這也將是未來台商轉戰越南、印度等國所將遭遇的難題。

    至於台商在英美等國投資的企業,也因國人普遍無法信任外國人的文化背景,而少有 “人才本土化” 的成功案例。而人才若無法 “本土化” ,跨國企業於所在地的經營可能就無法持久。這是跨國企業在國外經營事業的最大挑戰。

    至於商業行為牽涉的信用問題,許多在中國市場經商 (即產品內銷中國市場) 的外國公司 (含台商),初期大概都曾經歷過帳款嚴重逾期,甚至巨額呆帳的慘痛教訓。不過此類問題,隨著經驗的累積,近年來大概已有相當有效的對策。

台長: 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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