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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6 23:24:35| 人氣10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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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公民革命黨第二次起義行動2008.06.06 (碧沙閣)

地點: 基隆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

時間: 下午二時

起義者: 廖家慶

起義原因:

本黨第一次起義所告發法官林金發枉法裁判罪嫌之行動, 竟遭基隆地檢署檢察

官王亞樵於6月2日簽結(97他362), 簽結理由有閃避與漠視之意, 告發人亦無法

調閱卷宗以了解案情, 不但程序延宕難料, 亦無助於國家、社會與個人法益之

維護。



起義內容:

一、告訴基隆地方法院林金發法官枉法裁判罪嫌。(97他字447號)

按檢察官之簽結理由如下:

上開案件被告處理台端破產宣告聲請時, 曾考量台端之實際狀況, 甚至親自聯

繫並給予台端建議, 非全然無故消極不處理或不為裁定; 況該破產宣告之聲請

尚未裁定, 無裁判可言, 與枉法裁判之構成要件有別。



本人告訴並反駁如下:

(一) 法官如果承認接受破產法第63條法定七至十四日裁定期限之拘束, 則97破

8案之延宕是否起因於枉法原因? 尚待商酌。 若起因於選任破產管理人時有實

務上之困難, 復又未於至多十四日以內傳喚破產聲請人蒞庭表達選任意見時,

則該法官枉法之嫌甚重。 如果法官自信不受該條拘束, 則枉法事實已足。



(二) 即使現行中華民國法律皆未規定法官須限期裁判, 而唯獨破產法第63條限

定之, 則所謂「聲請尚未裁定, 無裁判可言。 」亦屬99.99%法律適用而論, 故

而, 當法官收到97破8案後, 在裁判事務進行一開始, 即受到破產法第63條之規

範與拘束。 一旦遲逾14日而未做出裁定, 則形同曲解法定期間為非法定期間而

故意為外顯之不裁定作為以表徵內含的心證裁定。



(三) 法院非不知破產程序是所有民事訴訟與非訟程序中, 最至關重大之事, 然

而, 司法實務上卻長期錯解破產法而至扭曲與矛盾重重。 破產宣告與破產程序

應屬二階段獨立進行; 破產(清算)程序的終止(無產可破)與破產(清算)程序的

終結(有產破完), 其後則當然復權, 此破產三階論方為破產法之法制原意。



(四) 破產制度本與其他西方或現代金融與經濟制度息息相關。 金融信用的冒

險才有創業與消費持續大幅成長的可能, 西方或現代國家與社會本就具備此項

完善的退場機制, 中華民國呢? 著實荒謬無能呀!



二、陳報基隆地方法院林金發法官宜儘速指定司法事務官擔任97破8案之破產管理人。


理由: 既然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幾無二致, 基於公平正義原則, 破產

聲請人自可依破產管理人選任規定向法院請求選任司法事務官擔任之。





中革黨創黨人 廖家慶 (碧沙閣主) 2008.06.06 19:39

台長: 碧沙閣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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