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部份:
針對具危害國家安全進步、社會安定成長與個人生存發展之組織、團體與個
人, 公權力應該依照足夠的各項法令加以瓦解與處罰, 以免衍生禍害而至無法
收拾之亂殘局面。
本黨基本立場有二:
一、 人人當然享有宗教與結社之自由與權利, 然而, 政府與其先任其結派收
眾以享民主自由美譽, 復以臥底蒐證與政策收買方式以收控制節制之效而傷害
了民主制度與宗教發展, 還不如妥善地加以適當地規範與管理, 如此, 方能於
現今之亂勢之中, 再創個人、社會與國家之正常發展可能。
二、歷史可鑑, 乾、嘉年間, 白蓮教以附佛教義與轉世彌勒興兵作亂, 此乃大
清帝國國力由盛轉衰的關鍵事件。 道光年間則發生了鴉片戰爭, 隔數年後, 又
有太平天國假借基督教義大亂江山並帶動回亂與捻亂, 接連數十年的內憂與外
患, 紛至沓來, 交疊創傷, 終至意氣用事之義和拳亂作收, 國家焉能不亡!
故而, 本黨之宗教主張有三:
1. 宗教團體, 凡成員人數三人以上者, 皆須向政府合法登記, 政府方能有效管
理其設立宗旨等登記大項, 社會大眾方能有所查證。 政府不能干涉, 亦無須評
價個人的宗教信仰, 僅須原則上採登記主義即可, 並例外以合法審查前行、違
法解散後行與教派衝突預防三項主義管理之。 登記大項諸如設立宗旨、基本
教義、活動方式、組織規章...等可客觀與有效認知並評估之必要事項。
2. 新興宗教教義有涉及原創宗教者, 必須與該原創宗教團體進行宗教對談並取
得教義採用之聯盟同意書, 方能完成合法登記並從事宗教活動。 例如, 一貫道
教義中有所謂之"彌勒尊佛", 此乃相似於佛教教義中之"彌勒菩薩"將繼"釋迦牟
尼佛"後當來下生娑婆世界而成佛。 一貫道必須先提供該教經論或教義給唯一
的"佛教團體聯盟或協會"先行研究是否有牴觸佛教原始與歷來教義之處, 若有
牴觸, 則該教義必須從一貫道教義中刪去後, 宗教司方能核可其教義大項部
份; 若無牴觸, 則一貫道須加入唯一的佛教團體聯盟或協會而受佛教教義之約
束。
3. 宗教團體的財產處理部份, 大眾贈與宗教師之供養金或建設費用不列入贈與
稅與所得稅之課徵範圍, 交易稅與贈遺稅, 則適用一般性規定, 宗教師視同無
所得者並納入"公民生活保障與發展基金"制度之內。 該宗教團體之公共不動財
產須以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 教團若經主動或被動解散後, 以宗教團體名義所
登記之財產則歸國有。
中革黨創黨人 廖家慶(碧沙閣主) 2008.06.06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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