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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2 23:26:37| 人氣6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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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公民革命黨62宣言(碧沙閣)

作資政策部份:



1. 以工作者/資方代表與作方/資方名稱, 取代勞工/資方代表與勞方/資方原用

語。工作者包含從總經理到臨時約聘人員之所有企業職員工。 以作資雙融雙贏

原則取代現行勞資對立關係。



2. 營利事業所聘用之工作者, 可分成常態雇用與臨時約聘兩大類型。 資方所

長期雇用的員工, 其正常休假與意外請假須依未來”工作保障法”規定其日時數

與合理內容。 資方所短期約聘的員工, 其人數不得超過該常態職位25%, 其工

時不得超過法定總工時25%, 兩類型員工之薪資標準皆須相同, 以保障工作安定

權。



3. 人力派遣與人力資源公司僅能從事媒合就業部份, 常態或臨時工作者的工作

籍須納入實際工作之營利事業之內, 以釐清工作條件、工作糾紛與職業傷害之

責。



4. 現行勞保局、農漁軍公教保險與退輔會等人事相關單位、職訓局與就業服務

中心應依”公民生活保障與發展條例”與”工作保障法”改制為”工作發展部”以統

理工作相關事務, 廢止原先勞資對立、工作結構失衡、保險取向與多頭馬車之

法規與機關。



5. 中華民國籍與外國籍工作者, 即便是夜市攤販從業人員, 皆須領有工作證方

能合法工作, 未獲得中華民國籍前之大陸地區民眾, 因婚姻或聘雇而居留者,

亦同。 凡領有工作證者, 一律適用”工作保障法”之規定而無差別。



6. 現有與工作相關之各類法令, 應調整並整合其內容, 對於工作者的各項基本

保障採無過失主義, 政府應無條件採醫療、安養、職業訓練、就業輔導...等方

式先行維護工作者的工作與生存權利。 針對政府、公務員、雇主或其他人疏失

所造成之損害工作者權益部份, 則採過失主義。工作發展局可依國家賠償與代

位求償方式, 委託公民律師或專業律師進行調解或訴訟程序以獲得合理補償。





中革黨創黨人 廖家慶(碧沙閣主) 2008.06.02

台長: 碧沙閣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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