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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01 00:06:56| 人氣4,8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遲來的正義還是正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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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前發生在新竹的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於本月十三日由台灣高等法院依照刑訴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召開第八次的更審程序。由於我國的刑事審判程序採三級三審制,第二審為事實審的終審,第三審為法律審、只能審理判決是否違背法令,所以最高法院無權審理事實的部分,當被告指稱遭到刑求而自白、第二審的判決有違誤的時候,究竟有無刑求的事實,究竟自白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這些都必須由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重新審理)。由於每一次更審都是新的程序,第二審也是事實審,所以接連有新的事實被提出來爭辯,使得陸正案這些年來一直徘徊在司法程序中的二三審之間,遲遲沒有確定。

基於對司法獨立之尊重,筆者無意評論本案有罪與否,然而面對新聞報導中,陸爸爸在法庭上痛心的情緒,身為刑事法的研究工作者的筆者,難過之餘,既慚且愧。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為人民詬病並非朝夕,近年來司法院意識到刑事程序法的不足,大力推動刑事訴訟法的修法和改革,值得嘉許,然而,長期的積弊以及過去法律文化對正義的解讀偏差,使得改革的深度仍有待加強。

要讓人民對國家的法制產生信心,讓人民相信正義可以透過訴諸法律得到實現,司法就必須把正義落實在實體面和程序面上。因為刑法和刑罰的存在的目的,是希望公正的應報犯罪、衡平犯罪的惡害,希望透過對犯罪行為的處罰來維持社會治安,教育並使犯罪人回歸社會;所以,所謂的「把壞人繩之以法」,其實只是正義的一部而非全部。如果犯罪行為人被繩之以法,但是要經過二十年後「法」才能確定捉到的果然是犯罪人,那就算犯罪人最後入監服刑,二十年了,當初這個起訴這個犯罪所希望達到的:對犯罪人的應報及再教育效果、對社會治安的預防效果、對被害人的正義伸張效果、通通都是耗損殆盡蕩然無存了。更何況,倘如經過二十年的審理,「法」所確定的竟然是:捉到的被告不是行為人!或者: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就是行為人!試問,對被當作犯罪行為人二十年的被告、對二十年來等待正義實現的被害人,所謂的司法威信和所其代表的公平正義,豈不是天大的諷刺!真正的犯罪人在經過二十年了要去哪裡找人?所有的偵查該如何重新開始?人民因為司法程序所受到的傷害又該如何補償?

法的安定性不是只有立法修法要謹慎,法的安定性還包括了判決的生效與效力不容輕易推翻。當一個案件已經由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到第八次,在人民看來,要不就是最高法院對於事實審的判決過於輕易就否定其合法,要不就是事實審法院審理時過於草率,其「發現真實」的能力值得懷疑。雖然案件因為不斷上訴而沒有確定,但是這種遲遲不能確定的情形,對法的安定性就是一種損傷。試想:一個竊盜行為到底成立不成立,倘若要花五年才能確定,確定後才能執行判決,被害人才能拿回遭竊的物品,犯罪人才會得到懲罰,誰還會願意以法律程序解決問題?還不如找自力救濟或是找黑道來處理比較快。

如果一個案件的許多事實,在第一審、也是最靠近事實發生時點的審級,就能夠調查清楚,就不會發生日後對事實又行爭執,證據卻苦無著落的窘境;如果程序法中對於提出新的證據新的事實,有更嚴格的限制,案件就不會漫無止境的延宕;如果上級審的制度能夠重新建構,如果司法能夠認清遲來的正義對被告對被害人對社會都已經不是正義,如果每一個法律工作者能將心比心的在偵查、審判及辯護的工作上盡力,不拖延訴訟,也不輕率的速審速決,那麼「法」就會得到比較多人的尊敬。陸爸爸,對不起,刑事程序法的改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台長: 凌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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