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4-12-31 23:58:07| 人氣1,761| 回應4 | 上一篇 | 下一篇

從肢體暴力到結構暴力 ─ 評唐台生案有罪判決確定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最高法院駁回唐台生案被告上訴,這件纏訟數年,發回更審三次的性侵害案件,終告確定。這件確定判決,將我國的性犯罪由過去的肢體暴力觀點,轉向到肯認結構暴力對性自主的侵害,值得嘉許。

性犯罪在過去有「使用強暴脅迫藥劑等方法、導致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構成要素,也就是必須證明加害人「使用被害人無法抗拒」的方法達到性侵,犯罪才會成立,而所謂「不能抗拒」就是指行為人動用武力來脅迫被害人就範。這種狹隘的解釋,第一、增加被害人生命身體的危險,因為若案發時被害人未抵抗,或僅輕微抵抗(未受傷或受傷不嚴重),到了法庭就無法證明自己處於「不能抗拒」的狀態;第二、未考慮到肢體暴力外的壓迫所造成的性自主的違反,比如,以醫療專業壓迫接受其治療的病患與之發生性行為,或者以宗教權威的身份,壓迫其信徒與之發生性接觸。

美國各州性侵害法,過去也僅限於以武力強迫對方發生關係,之後逐漸發現立法的不足,開始擴大的「脅迫」的定義,考慮行為人和被害者間的權力關係,以納入更多違反性自主意願的情況。紐約州現行刑法就規定,未獲得對方同意的性行為構成強姦罪,若兩造間權力處於巨大不對等的地位(如醫生與病患間、監獄執行官吏與受刑人間),有權力的一方明知對方置於自己的權限下,而與之發生性關係,此時法律視受害人為無同意能力,構成強姦罪。

我國1999年刑法修正後,法條已經刪除這個「不能抗拒」的立法,改以「行使強制手段、違反對方意願」作為性侵的構成要件,但什麼才叫「意願違反」,未見法院有新的見解。此次擴大對於「不能抗拒」的定義,將教徒所受心理上脅迫也包含在內,足以提供新修正刑法的新解釋。據此,即使被害人受到非武力而是受到心理上的強制,如教師以成績威脅學生、醫生以放棄治療威脅病患,行為人都可能構成犯罪。但這個新解釋不是全然沒有問題,所謂「心理」上的威脅,到底界線該劃在哪裡?若上司以不升下屬的職位為威脅,要求下屬和他發生性關係,算不算是一種心理威脅而構成性侵害罪呢?這恐怕是我們的司法將立即面臨的下一個課題了。

台長: 凌台大
人氣(1,761) | 回應(4)|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Ocarina
請問這篇可否借貼於以下網址內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organist/3/1288883023/20070619150206/

使用將會標示出此篇出處
2007-07-27 16:01:41
凌台大
只要註明作者及出處,我不介意轉貼,
該文是我於2004年的舊文,
有些資料需要更新,
但如您認為有幫助,
先以本篇借貼無妨。
2007-07-27 16:27:16
Ocarina
謝謝!!
我就藉這篇轉貼,將註明作者和出處
2007-10-14 22:04:12
Ocarina
如果資料更新,可否告知,謝謝
2007-10-14 22:11:4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